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鲁防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的单位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青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提高防空防灾预警报知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人防警报”)系统包括警报控制系统、专用通信线路、警报终端、警报电源、设备用房和相关建筑物、场地、车辆,以及其他单位保障人防警报系统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制作人防警报系统部署图,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二)负责市级人防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技术革新、升级改造工作,依据上级指令或战术技术要求,编制升级改造方案(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四)负责全市人防警报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培训、操作演练不少于14个小时;(五)负责组织全市人防警报试鸣,监督指导各区(市)开展警报试鸣;(六)负责市级人防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市)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七)对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擅自损坏、拆除、迁移人防警报系统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阻挠安装警报设施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标题: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一、背景介绍为确保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拟定本方案,对于2024年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评估,以确保其合格和有效。
二、验收目标1. 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 确保人防工程具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4. 提升城市的整体安全水平。
三、验收内容1. 技术验收- 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评估;- 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评估;- 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把控评估;- 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评估;- 系统集成和联调测试的效果评估。
2. 安全验收- 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健全性评估;- 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紧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的合格性评估;- 防护层厚度、抗冲击能力等安全性能的测试和评估;- 基础设施的保护能力和防护等级的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的有效性评估。
3. 环保验收- 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 建设材料和设备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废弃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的合规性评估;- 绿化和景观设计的环保性评估;- 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评估。
四、验收程序1. 确定验收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和业务人员组成;2. 依据验收内容,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评分体系;3. 验收组对人防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并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4. 验收组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5. 验收组召开评估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和评审;6.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人防工程的验收结论;7. 编制验收报告,包括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8. 依据验收结果,对人防工程进行合格认定或不合格处理;9. 验收结束后,建议建设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
五、验收评估标准1. 技术验收标准- 建设方案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计图纸合理性:是否满足人防工程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施工质量把控: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把控;- 工程设备和材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系统集成测试效果:系统各部分是否协调配合,功能是否完善。
青岛地区人防工程主体验收程序及需用表格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主体验收报验及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主体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主体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备审查。
一、人防工程主体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进行了主体预验,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二)主体进行了各项结构抽检,试验结论均合格;(三)施工过程记录资料、质量评定资料齐全;(四)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评估合格;(五)各参建单位已签署人防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主体结构初步验收记录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主体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签章的《防空地下室主体验收通知书》;(二)监理单位签章的评估报告;(三)施工单位签章的自评报告;(四)反映主体预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整改报告》;(五)各种材料合格证、准用证,试验、检验报告;(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质量验收记录;(七)人防质监站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及影像资料;(八)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结构检测报告;(九)验收组成员资格证书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十)各参建单位签章的《主体结构初步验收记录表》。
三、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通知书后,将对该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审查相应的工程验收文件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期组织验收。
四、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由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人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由五人及以上单数、均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成员组成;参加验收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主体验收会签表》。
验收由实体验收和观感验收两部分组成。
验收组应在《主体验收会签表》中认真填写“验收组意见”;市人防质监站派出两名及以上的监督人员监督验收,工程所在地的区市人防办派人参加。
五、人防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等级评定为合格,由参建各方签署《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监站签署意见备案。
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暂不能核定质量等级的,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组织整改。
有关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doc 9页)

有关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doc 9页)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青人防办字〔2010〕35号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质监站,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济[2010]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
为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以下简称单键式)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以下简称结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均实行监理制度。
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管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二、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凭资质从事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相应的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持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凭资质从事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凡监理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
(联系人:吴云鹏,联系电话:82938041)从2010年12月1日起,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与规划核实及消防验收(备案)同时申报。
(五)备案机关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人防工程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人防工程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需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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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3-18
∙编号:青政办发〔2013〕7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3-002003
∙生效日期:2013-05-01
∙失效日期:2018-05-0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含人防工程内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组通过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提交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三)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四)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了许可文件;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九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民防空工程概况;
(二)人民防空工程报监过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部位的检查情况;
(四)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及安装情况;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
(六)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大、中型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小型、零星单建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备案证;
(六)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办结;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名称及整改要求。
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管部门依法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