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国社会救助的四个重要转变

我国社会救助的四个重要转变李卫东摘要:党的十八大后,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从建立阶段进入完善阶段。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过程中,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了很多探索,社会救助正在呈现出一些重要的变化趋势:从路径上看,从学习型救助向学习创新型救助转变;从制度体系看,从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变;从管理方式看,从粗放型救助向精准救助转变;从技术手段看,从传统管理手段为主向信息化管理手段为主转变。
这些变化对于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进一步推动。
关键词:社会救助;完善;转变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1.0021997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低保制度,拉开了全国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序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并要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从建立阶段进入完善阶段。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全国各地不断探索和试点。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体现出这一时期的探索。
纵观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呈现出四个重要转变。
一、从学习型社会救助向学习创新型社会救助的转变(一)社会救助的学习型道路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传统的救助模式再也不能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救助体系。
为此,1993年上海开始建立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低保制度迅速在全国推开。
其后,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农村低保、教育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较多地借鉴了发达国家经验:一是从低保项目看,该项目起源于上海,而上海的低保则学习了发达国家的经验[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 强领 导。试点省要切实加 强领 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试点工作JI 刑 开展。
(二)抓好 宣传 。试 点省要积极组织开 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 是广大林农群众更 加清楚 地掌握造林补贴 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 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陛。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 可 以采 用基本生活 费用 支出法 、恩格 尔系 数法或消费支 出比例法。
(一)基本 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 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 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 =必需食品消费支出 +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 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 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 摄人量(见附件 1)、相应食物摄人量(见附 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 品类生 活必需 品支 出根据调查数据 确定维 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 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 出数额 。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 合当地实际 ,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 乡居 民人均 消费支出 、城镇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入 、农 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低收入居民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 ,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 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 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 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 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信政文[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文〔2011〕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为城乡低保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申请、审核、审批第三条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受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一并报送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长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9〕3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
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化 、 范化 、 制化健康 发展 , 力保 障 了城乡 困难群众 的基本 生活 。但一些 地方仍 然存在 低保政策 执行走样 , 规 法 有
“ 情保 ” “ 系保 ” “ 人 、关 、轮保 ” “ 、骗保 ” 问题 时有 发生 。为进一 步做好城 乡低保 工作 , 等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育 、 房等 专项 救 助仅 与低 保对 象挂 钩 , 住 导致 低 收人人 群 “ 挤低 保 ” 的现 象 。民政部 门要按 照 高于城 乡低 保保
障 比例 3 %一 5 %的范 围 , 建立 包 括城 乡低 保 、 城市 “ 无 ” 三 和其他 困难 人员 的整个低 收 入 困难 家庭 档案 。相 关 部 门要 将 专项 救 助 范 围 由城 乡 低保 对 象扩 展延 伸 到建 档 的所 有 低 收人 困难 家庭 .有 针对 性 地 给予 帮扶 。 降 低 困难 群众 对低 保 制度 的依 赖 。
的房 屋产权 证 明 申办登 记 。
( 十) 三 对筹 建 期较 长 , 从 事 除煤 矿 、 且 非煤 矿 山 、 客货 运 输 、 险化 学 品 、 危 民用 爆 炸 物 品等 高危 行 业 、 食 品药 品 生产 、 以及 依 法应 由环保 部 门先行 审批 以外 的行业 , 实行 主体 资格 与 经营 资格 相分 离 的登记 制度 , 先 行 颁 发 营业执 照 , 确认 其 主体 资格 , 营范 围核定 为 “ 营筹 建 , 经 经 未经 许 可审批 和 变更 登记 , 得从 事经 营 活 不 动” 。待 企业取 得 相关批 准 文件或 许 可证后 , 核准 变更 其经 营范 围 , 认其 经营 资格 。 再 确 ( 三十 一 ) 资者 确 因资 金 困难 无 法按 期 缴付 出资 的 , 许 公 司 ( 投 允 除一 人公 司外 ) 改 章程 、 修 延长 出资 期 限, 也可 在章 程 规定 的 出资期 限届满 前 , 依法 减 少注 册资 本 。非 上市 股份 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转让 股 份 的 , 章 在 程 中载 明转让 后 的股东 、 出资额后 , 可依公 司 申请办 理章 程备 案手 续 。 ( 三十 二 ) 未按 规定 参 加 年检 、 照 的企 业 、 体 工商 户 , 对 验 个 以及成 立 后超 过 6个 月未 开业 , 者开 业 后 或 自行 停 业连 续 6个 月 以上 的企业 , 可暂 不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确 有继 续经 营 意愿 的 , 导 其完 善年 检 、 指 验照 手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
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
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
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
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1993年初创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调整后城镇标准的100%确定。
标准调整如下: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65元调整到80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51元调整到804元。
洞头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010元和1800元两档,按照就高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65元调整到80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51元调整到804元。
乐清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维持每人每月737元不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01元调整到737元;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81元调整到720元。
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620元、635元、626元调整到664元;文成县、泰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25元调整到664元。
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支出由当地财政负担,其中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支出,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温政发〔2014〕78号)执行。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e7d2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a.png)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遵循保障和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二、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户籍状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
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型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
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
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
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
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
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
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
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附件:
1.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
2.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千卡/日)
资料来源: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西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本文由上海注册公司网/整理
版权所有者:国家监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