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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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各市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逐步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目标和任务: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鄂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2013年1月15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就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煤矿企业。

2013年,70%的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4年,80%的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5年,所有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30%的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

2013年底,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合成氨、氯碱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成品油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建设部建质[2005]23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分2006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0年两个阶段。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

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成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2〕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我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全面实现企业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促进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为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和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商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以上。

2013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4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 导 , 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 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一项基础性、 长期性的工 作, 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 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借鉴以往开 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 动经验的基础上, 督促施工企业 在各环节、 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 依法规范施工企 业市场行为, 使安全生产各项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 实处, 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水 平。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 和推广等工作, 积极推动安全质 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 二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确保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安全 生产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 化实施办法, 进一步细化工作目 标, 建立包括有关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协会、 企业及相关媒体参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全面落实 《 建 筑 法 》、 《 安 全 生 产 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 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将建筑施工企业 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 制 度化、 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二是 要与改善农民工作业、 生活环境 相结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的理念, 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转化为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 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 逐步改善 农民工的生产作业、生活环境 , 不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 识。 三是要与加大对安全科技创 新和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相结 合, 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 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 要积极推 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 在 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 备、 新工艺和新材料, 逐步淘汰 落后的、 危及安全的设施、 设备 和施工技术。 四是要与提高农民 工职业技能素质相结合。 引导企 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知 识培训, 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 整体素质, 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 是班组长等业务骨干的培训, 通 过知识讲座、 技术比武、 岗位练 兵等多种形式, 把对从业人员的 职业技能、 职业素养、 行为规范 等要求贯穿于标准化的全过程, 促使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过 渡。 请各地结合实际 ,建筑市场。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提高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便在电力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指导思想1.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1.2 坚持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电力生产、输送、供应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水平;1.3 坚持法治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形成科学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安全可控。

二、指导原则2.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2 突出市场导向,注重技术先进性,建立健全的安全评价和监测预警系统;2.3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三、主要任务3.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3.1.1 设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成员及办公地点;3.1.2 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体系;3.1.3 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监督、评估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3.2 完善监测预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3.2.1 加强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环节的安全监测,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系统;3.2.2 加大对电力设施、设备、线路等隐患的排查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3.2.3 健全电力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流程,确保安全生产。

3.3 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3.3.1 制定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推动标准化建设;3.3.2 加强对电力设备和工艺的科学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3.3.3 建立并完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全流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标准化水平。

3.4 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员工素质3.4.1 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增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3.4.2 加强电力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3.4.3 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升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2011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20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基础工作;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创新达标途径,实现共同达标。

3.典型引路,全面推进。

创建示范地区,树立典型企业,发挥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全面达标。

安委〔2011〕4号

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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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2〕10号【发布时间:2012-06-04】【来源:科技装备处】【阅读次数:119】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84号)要求,为全面有序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分类指导、重点推进,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有效提高企业硬件安全性和管理有效性,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二、组织管理(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取政府行政部门制定达标标准、企业按照标准创建、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发证授牌的方式开展。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核认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

(五)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持久地贯彻落实。

要严格对应评定标准、细则要求,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限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长效机制。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动态监督管理,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或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给予降低或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三、评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国家未颁布评定细则的行业,按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颁布的评定细则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个月,企业按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四、评审工作程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各有关企业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运行6个月的基础上,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或细则,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与评审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经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报。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向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报。

(2)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向经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

(三)公告与授牌1.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五、工作进度(一)煤矿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底全省煤矿生产矿井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中矿井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万吨/年的生产矿井,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生产矿井,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其中通风专业至少达到二级。

全省煤矿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40%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1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50万吨及以上,下同)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6月30日前,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达到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的70%。

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达标。

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四)烟花爆竹企业在2011年完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全部达标。

(五)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规模以下企业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在2012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20%以上,201 3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30%以上,2014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40%以上,2015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50%以上。

(六)电力、军工、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等工商贸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没有颁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的行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逐步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凡颁布评定细则的行业,具体进度按评定细则发布的时间,规模以上企业三年内达标,规模以下企业五年内达标。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在2012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20%以上,2013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30%以上,2014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40%以上,2015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50%以上。

六、工作要求以“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的原则,积极推进,严格落实。

对于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的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的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审定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严格进行资料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

对评审定级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企业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落实部门、落实责任,积极、稳步推进,积极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按期达标。

对于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达标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三)严格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活动,明确“企业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等级”。

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决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国家有标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四)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工作列为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尤其要加强基层职工岗位安全标准培训,提高职工按照安全规程作业的意识和技能,以培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相关行业考核办法中明确要求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情况,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监管廉政建设。

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监管方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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