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社会公正性而建立的,它在司法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要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范围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覆盖面还不够广泛。
很多需要帮助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并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在执行工作时需要独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问题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然而,在很多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并不足够,导致人力不足、设备不完备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处理质量不高,导致公信力下降。
为了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应该加强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总结起来,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制度;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正性,推动法治进程的发展。
法律援助案件存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足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不足,导致有需求的群众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存在资源分配不均、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案件数量的增长。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律师专业素质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影响了案件办理质量。
(3)法律援助案件调解效果不佳。
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由于调解员能力不足或调解方式不当,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长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解决。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案件审查时间过长。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审查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2)律师办案效率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3)法院审理周期长。
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过长。
4. 法律援助案件满意度不高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导致服务质量不高。
(2)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态度不佳。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咨询和诉求处理不及时,影响了群众满意度。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机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将从覆盖面不足、法律援助效果不明显以及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覆盖面不足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普遍问题。
基层法
律援助的实施范围过于狭窄,只覆盖了一部分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许多
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
这种不平衡现象导致了公平公正意识的
缺失,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基层法
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的规模。
最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由
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滥用职权、违
法违纪的问题。
此外,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
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为了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与相关政策的调整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与相关政策的调整方向2023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很多,但仍然存在不少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援助信息化和普及程度不高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信息化程度还比较低,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体系。
这使得部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很难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也很难了解自己可以享受哪些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普及程度也存在问题。
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和范围并不清晰,有些人甚至对法律服务都存在误解和陌生感。
二、法律援助公益律师队伍建设不足公益律师队伍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之一,但目前我国的公益律师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
一方面,公益律师规模相对较小,数量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对公益律师的培训和评价体系也缺乏完善。
三、法律援助基金管理模式亟待完善法律援助基金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们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模式还有待改进。
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有的地方还有挥霍浪费的现象。
那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对这些不足进行调整方向呢?一、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和普及针对信息化普及度低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网络体系,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普及度,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享受法律援助。
二、加强公益律师队伍建设针对公益律师队伍建设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完善公益律师规模、评价、培训等方面的体系,招募更多的有志律师加入公益律师队伍,为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模式针对法律援助基金管理模式亟待完善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基金管理、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监管,防止挥霍浪费的现象。
总之,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它,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出现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法律援助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当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在基层地区。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大量当事人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2. 法律援助申请门槛较高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援助政策的了解不足,或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顺利申请到法律援助。
此外,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过于严格,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援助。
3.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导致案件结果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甚远;有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缺乏有效的辩护策略,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4.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政策了解甚少,甚至存在误解。
这导致许多有需要的当事人未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5. 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不到位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甚至出现错案、漏案等问题。
三、对策分析1. 加大法律援助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投入,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2. 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援助。
同时,加强法律援助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
3.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是什么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法律援助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其完善路径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法律援助的现状1、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则相对匮乏。
这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帮助。
2、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包括律师办案补贴、办公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方面。
但目前,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3、专业人才短缺法律援助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
然而,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相对较低,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导致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的难度较大。
4、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缺乏了解。
这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错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5、援助范围有待扩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援助范围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例如,在劳动纠纷、消费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领域,法律援助的覆盖还不够全面。
二、法律援助完善的路径1、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倾斜、人才支持等方式,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同时,建立法律援助资源共享机制,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加强经费保障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此外,还可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等,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3、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法律援助案件的面临困难(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援助案件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1. 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相对较少。
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法律援助机构数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这导致很多偏远地区和农村居民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人员短缺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
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甚至为零,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3.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财政投入差异较大。
一些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难1. 受援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认为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可以随意申请。
这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面临大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2. 案件审查标准不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需要审查受援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因素。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审查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3. 案件流转不畅法律援助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涉及多个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案件流转不畅,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延长,受援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三、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1. 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受援人的需求。
这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受援人满意度较低。
2.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规范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流程不规范,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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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
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
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
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
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
(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
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米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
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这一规定过于简单。
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查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
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
4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
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五、应该追究申请人米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
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
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
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
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
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