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学校日照标准一些要求

厦门:住宅有效日照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
新华网厦门4月2日电(记者项开来)从4月开始,厦门市开始实施新版《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其中要求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以更好保障房屋的“采光权”。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规定,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
另外,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厦门市规划局表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
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3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中小学86”236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但,没有规定教室中有多少教室应该达到上述的要求。
不像医院病房、宿舍居室要求半数以上满足相应日照要求。
是否为规范遗漏?。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一、下列建筑应当进行日照计算:(括号内为北京地区的日照时间标准)1.居住建筑:住宅(含公寓、别墅)每套至少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1个居室(宜2个居室):(大寒日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冬至日2小时)2.公共服务项目的主要活动用房、居室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音体室):(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合班教室、实验教室等:(冬至日2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2小时)旅馆、招待所的客房:(大寒日2小时,可请示规委经办人员定)二、以上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每套住宅是否满足日照要求的判断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1.1及5.1.2条的规定。
四、应采用当地规划部门认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北京地区采用清华软件)五、日照计算的具体规定:A.鉴于北京地区对于日照计算的有关参数尚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均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时依据的参数:扫掠角15°,最少连续日照时间0.5小时进行计算。
B.既要测算基地周边已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对本基地建筑的日照影响,也要测算本地块建筑对周边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
并且均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要求。
建筑基地周边与上述日照计算有关的现有建筑及规划建筑均应有准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建议甲方负责提供)以收集日照计算建模所需的相关数据。
C.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包括建筑物南向日照方位角8时至16时之间110°之间的范围。
应纳入测算范围的遮挡建筑的水平距离取值参照日影长度与遮挡建筑的高度之比值。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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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各相关单位: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使日照分析工作更为科学、规范,并参照相关地市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特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进行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
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
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
旧区范围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的要求界定。
7、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已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9、日照受影响的住宅,其产权人同意放弃该住宅的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可不考虑该住宅的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厦门市经纬度:东经118°6′,北纬24°27′2、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3、时间计算精度:不超过5分钟4、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小于10分钟。
5、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6、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第八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日照分析前以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01、02为圆心,R(R=1.5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最大不超过150米(如图1)。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
拟建建筑为住宅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户型为单位,在客体范围外的户型,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九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02为圆心,R=15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如图2)。
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
第十条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1、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
2、遮挡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果不造成自身遮挡,可不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物,又是被遮挡建筑物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4、桥梁、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需要在日照报告中注明没有考虑),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5、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分析方式: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1、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
2、阳台的计算基准面(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4第1种方式所示)(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4第2至4种方式所示)图4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等)。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则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分析范围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
(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4、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8、日照分析成果:(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1:500—1:2000):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2)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1:500—1:2000)。
(3)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4)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5)线上日照分析图(1:500)。
(6)客体建筑窗位图(1:500—1:1000):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7)窗日照分析表:第3项中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
(8)日照分析结论: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
(9)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6)、(7)项内容。
(10)委托方盖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