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合集下载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取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一般规定——————————————————————————————————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工艺的安全要求———————————————————————————————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危险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危险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安全职责。
对员工进行安 全培训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技能
水平。
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和隐患排 查,及时发现 和整改安全隐
患。
建立应急预案 和应急救援体 系,确保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 迅速有效地应
对。
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
定期对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安全措施到位。
提高企业安全文化意识和员工安全素质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消除安全隐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确保员工严格遵守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提 出改进建议,提高整体安全文化 意识
THEME TEMPLATE
与专业机构合 作,定期对员 工进行安全培 训和教育,提 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
平。
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章节副标题
储存和运输安全
储存:选择阴凉、 干燥、通风良好的 地方,远离火源和 热源
运输:使用专用的 危险品运输车辆, 配备消防器材和应 急救援设备,遵守 交通规则和危险品 运输规定
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 们能够正确、安全地操作设备。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 地应对。
加强对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危险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危险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依据GBZ29-2002,明确短期 内接触光气职业史,急性呼吸道系统损害 的临床症状、体征,胸部x射线表现,结合 血气分析等其他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 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 致类似的疾病。
治疗
• 一、现场救治: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 着,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 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 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 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整个生产过程中光气的在线量小于50kg。
6/
• 酰氯合成 • 一甲胺与光气在反应器内发生气相均相反应,放出反应热。生成甲胺
基甲酰氯与氯化氢。 • CH3NH2+COCl2→CH3NHCOCl+HCl↑ • CH3NHCOCl→CH3NCO+HCl↑
7/
• 异酯制备 • 酰氯溶液经分解为异酯~酰氯~溶剂混合液,混合液体经粗、精酯塔
41 /
毒性危害
• 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中最严重和发生频率最高的危险是中毒,尤 其以光气泄漏中毒事故为多。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中涉及的毒害 品和剧毒品主要有:
• 剧毒品:液氯、光气、异氰酸甲酯、克百威等。 • 毒害品:液氨、一氧化碳、甲胺、苯、残杀威、好安威、仲丁威、异
丙威、甲苯、二正丁胺、二甲苯、邻异丙氧基苯酚、一氯化硫、邻仲 酚、邻异酚、三乙胺等。 • 液氯和光气属于剧毒有害气体,在常温下极易扩散,液氯对眼、呼吸道 粘膜有刺激作用,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 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 在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 • 光气毒性比氯气大10倍。这种气体特别危险之处在于被吸入后不立即 发作,但迟几小时后会造成严重伤害并致死。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04—03批准1992—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 引用标准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732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JB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3 术语3.1 异地改建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 交通要道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 安全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 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 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4.2.1 项目名称。

4.2.2 生产规模。

4.2.3 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 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 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 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 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1 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9.06•【文号】[86]化生字第803号•【施行日期】198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化工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1986年9月6日化工部[86]化生字第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质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和新建、扩建、改建的设计。

凡新建项目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乡镇和街道企业不准生产。

第三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除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光气生产安全技术规定》、《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有初步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五条新建或移地扩建、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厂(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的地区。

二、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三、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四、距城市交通要道(指通往城市的公路和铁道)不应少于500m。

五、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光气生产装置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严禁从外地运进光气供生产使用。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车间,无论是框架式或厂房式,都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立方米;氯1mg/立方米;一氧化碳30mg/立方米。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要求1基本要求1.1 光气及光气化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

1.2 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3 每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合规性审核,至少每3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审核修订。

当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1.4 光气及光气化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部位的操作人员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运行的生产装置单栋厂房内现场人员不得超过3人。

1.5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运用HAZoP方法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分析频率不得大于3年。

1.6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建立工作许可制度,工作许可应遵循双重控制原则(不能由一个人填写并审批)。

1.7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生产期间,安全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并定期测试确保完好。

1.8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辨识、分级和定期评估,并设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1.9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按照相关要求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有效运行。

2人员培训2.1 光气及光气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2 2从事光气及光气化工艺过程操作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3 3应对光气及光气化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包括光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害、光气设备及工艺的标准操作程序、开车程序、停车程序、正常操作参数及流程、工艺参数超限操作的后果、应急程序、急性中毒救护方法等,还应进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7-3 山西安监
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自 -10-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
4.1 一般规定
4.2 安全设计原则
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
5.1 工艺的安全要求
5.2 设备的安全要求
6 管道的安全要求
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
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
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
11 厂房的安全要求
12 安全管理
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前言
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
——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
——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
——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
——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
——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交通要道 key access path
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铁路和航道的干线。

3.2
安全防护距离 safety distance
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边界开始计算,至人员相对密集区域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3
光气化产品 phosgenation products
光气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
4.1 一般规定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申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安全设计原则
4.2.1 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