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农十师电大 郑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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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 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 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 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 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 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 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 (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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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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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 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 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 言。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 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 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 予赔偿。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 而对于超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 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 应当先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被羁押于看守所。
由于侦查人员认定证据不足,李某于2019年6月被取保候审。
此后,李某因长时间被羁押,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020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经过1. 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在申请中,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证明李某在羁押期间身体健康状况严重下降;(3)李某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李某因羁押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4)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审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李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遂决定受理该案。
3.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李某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李某进行了调解。
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4. 案件判决2020年8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因执法错误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国家赔偿案件。
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国家赔偿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2)案件涉及执法机关的错误,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3)案件调解成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机制的运用。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公民在遭受侵权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2)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执法错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3)调解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援助_国家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导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张某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二、案件经过1. 刑事拘留阶段2010年,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拘禁:张某在拘留期间,因警方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2)刑讯逼供: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对张某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非法搜查: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非法搜查,侵犯了其隐私权。
2. 国家赔偿申请阶段在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后,张某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以下是赔偿申请的具体过程:(1)法律援助:在张某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他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收集证据、起草赔偿申请书等。
(2)收集证据:律师协助张某收集了警方违法取证的相关证据,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3)赔偿申请: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协助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3. 裁决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确实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警方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法律援助是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张某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这充分说明,法律援助是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保障。
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其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2. 公民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遭受警方侵犯合法权益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提示我们,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司法机关应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依法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该项目于2013年正式开盘销售,共有1000套住宅。
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业主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问题。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房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开发商作为建设项目的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质量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损坏程度: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对房屋损坏程度进行评估。
(2)维修费用:根据房屋损坏程度,估算维修费用。
(3)房屋贬值: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价值降低部分。
(4)业主损失:包括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居住不便、维修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在本案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金额如下:(1)维修费用:根据鉴定结果,房屋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2)房屋贬值:根据市场评估,房屋贬值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3)业主损失:包括居住不便、维修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人民币18万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臧春莲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及分析【案例】臧春莲与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经理代金水于1995年初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为甲方(臧春莲)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甲方投资组织货源和发货,凡发到乙方场地木材按销售每1车皮木材,甲方向乙方交1000元人民币(包括工商管理费、社会救济费、房屋费、场地费、土地管理费、治安费等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吃水、用电设备及电话等,费用甲方负担;甲方资金独立,自行经营。
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定发红、白松原木共390立方米。
货到宜阳县后,发现乙方既无场地,又无设施,甲方另租场地将木材存下自销。
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纠纷案件时,以(95)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误将臧春莲的10立方米木材当作代金水的木材予以保全并异地扣押;1995年10月2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95)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时,又将案外人臧春莲的82立方米木材误当作代金水的财产执行走。
臧春莲多次上访申诉,并于1996年6月20日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赔偿其92立方米木材损失款128800元和差旅费等损失206620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1996年8月5日作出(1996)宜法赔字第01决定:赔偿臧春莲木材(以每立米1150元计价)损失款105800元;对臧春莲要求赔偿的间接损失206620元不予赔偿。
臧春莲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同样的要求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宜阳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的纠纷和于汉章诉代金水借贷纠纷两案时,经调解,代金水与木材公司及于汉章分别达成了以木材抵押还款的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代金水隐瞒臧春莲租赁场地自营木材的事实。
宜阳县人民法院对代金水提供的证据和臧春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认真审查,导致错误执行案外人臧春莲东北红松92立方米,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扣押木材灭失,其违法行为已依法确认。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手段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一住宅小区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地基下沉,造成部分住宅楼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问题。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然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业主们无奈之下,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的施工不当导致业主房屋受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修复业主房屋的费用;(2)业主因房屋受损造成的财产损失;(3)业主因房屋受损造成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赔偿;(4)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案件审理(1)立案业主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2)证据收集业主们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①房屋受损的照片、视频等;②开发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③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④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等。
(3)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①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房屋受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②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
(4)判决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房屋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业主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满意的赔偿结果。
按法律程序赔偿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案由: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张某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新型智能手机。
使用过程中,该手机突然爆炸,导致张某右眼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张某认为,手机爆炸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手机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
二、法律分析1. 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爆炸而受伤,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2. 赔偿责任的承担(1)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张某因手机爆炸所遭受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2)张某因伤残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3)张某因伤残所遭受的生活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缺陷,导致张某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1. 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万元;3. 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生活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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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 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不服,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行政案件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 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所以应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已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 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 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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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情] 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中有一伙人聚众赌博。乡人民政府告知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 联防队立即前往单家抓赌。派出所和联防人员进屋后收缴桌上的赌具和赌资,并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并出具了公安局 罚款决定书。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元太多,过节几个人玩玩不能算赌博。”这时,联防队 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又在家中休养半个月。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赔偿,乡 人民政府认为赵某左臂骨折是齐某所致,决定不予赔偿。 [问题] (1)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赵某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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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答案]
(1)赵某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
此案中,乡人民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此案虽然是由乡人民政府告知派出所单某家中有人赌博,但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不是由乡人民政府委托的,因 为派出所并未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
派出所与联防队是具体执行查处赌博行为者,但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县公安局的,即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 为,因此,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应视为受县公安局委托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 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 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赵某应当向县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 (2)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 (3)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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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丁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 (2)本案中丁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4)马某与赵某对丁某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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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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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 项规定的理解,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言。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 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 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予赔偿。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而对于超 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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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也是错误的。
首先,周某没有超出赔偿请求时效。周某在监狱受到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在1995年6月,并且此违法行为是在这一时 间内监狱管理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而确认的,请求时效应从这一时间开始计算,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 定,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周某向监狱管理部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从1997年8月30日被释放时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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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情] 丁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音象制品专卖店。一日丁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马某来到丁某的店里,要 拿几张影碟光盘回去看,丁某不让。马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光盘,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 款。”丁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马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 我就封你的店。”丁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马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律和规章规定以工商 所名义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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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 是以违法行为已经确认为前提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复 议与行政诉讼程序,但对于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则不能通过复议与诉讼, 只能通过其他有关途径进行,这其中多数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如果赔 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不加以确认,使得赔偿请求人无法继续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则不利于对某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有关事实行为的违法,如果 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所以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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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要求撤 销的请求,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 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当应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 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性的确认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 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Hale Waihona Puke h114、[案情]
原告王某曾与农民孙某共同外出打工,二人因结算工资发生争执。一日孙某同其弟到原告家索要未果,孙某将王某家中 的电动工具拿起就走,原告追出,与孙某厮打起来,将孙某行打伤并抢回工具。嗣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 要求其了担孙某医药费80%,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 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妻 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被劳动教养4 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期间,被告经人民法院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原告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何种身份? (2)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其次,监狱管理部门对周某支付的医疗费只是赔偿金额的一部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周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监狱管理部门还应赔偿周某残疾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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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某对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监狱管理部 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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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县 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 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 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 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 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 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 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 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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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 年零6个月。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周某不服,进 行申诉。1995年6月,周某在监狱中由于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管教态度不好,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监狱管理人员将 一只手打成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当时,监狱管理机关为周某支付了医疗费,并对打周某的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 处分。1997年8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周某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 判决,撤销对周某盗窍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1997年8月30日周某被释放。1997年9月20日周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监 狱管理部门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行为为由不予赔偿,监狱管理部门以周某超过请求时效 和已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