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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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赔偿案例分析(3篇)

法律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住所地:某市某区。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4月,原告张三在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手机一部,购买价格为3000元。

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屏幕破碎、充电异常等问题,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维修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手机维修费用、购买手机所付价款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4000元。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购买手机的发票、维修记录等证据,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维修费用、购买手机所付价款的证据。

3.被告辩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并非产品本身原因,而是由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所致。

4.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生产商,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产商,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三手机维修费用2000元;2.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三购买手机所付价款3000元;3.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赔偿500元。

五、案例分析1.本案中,被告作为生产商,未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原告在购买手机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与被告协商,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赔偿案例分析(3篇)

常见法律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赔偿制度日益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法律赔偿成为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常见法律赔偿案例,探讨法律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及赔偿程序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案例一:甲被乙驾驶的汽车撞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甲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乙应赔偿甲10万元。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案例二:丙在丁的房屋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房屋受损。

丙要求丁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及搬迁费用共计5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对房屋的安全负责。

本案中,丙的房屋因丁的侵权行为受损,丁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修复费用及搬迁费用。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丁应赔偿丙5万元。

(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三:戊在未经己的许可下,擅自使用己的商标,造成己的商标权受到侵害。

己要求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戊侵犯了己的商标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戊应赔偿己3万元。

(四)劳动争议赔偿案例案例四:庚在辛的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庚要求辛赔偿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2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辛未依法支付庚的工资,庚有权要求辛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篇一: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

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

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

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臧春莲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及分析【案例】臧春莲与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经理代金水于1995年初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为甲方(臧春莲)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甲方投资组织货源和发货,凡发到乙方场地木材按销售每1车皮木材,甲方向乙方交1000元人民币(包括工商管理费、社会救济费、房屋费、场地费、土地管理费、治安费等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吃水、用电设备及电话等,费用甲方负担;甲方资金独立,自行经营。

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定发红、白松原木共390立方米。

货到宜阳县后,发现乙方既无场地,又无设施,甲方另租场地将木材存下自销。

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纠纷案件时,以(95)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误将臧春莲的10立方米木材当作代金水的木材予以保全并异地扣押;1995年10月2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95)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时,又将案外人臧春莲的82立方米木材误当作代金水的财产执行走。

臧春莲多次上访申诉,并于1996年6月20日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赔偿其92立方米木材损失款128800元和差旅费等损失206620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1996年8月5日作出(1996)宜法赔字第01决定:赔偿臧春莲木材(以每立米1150元计价)损失款105800元;对臧春莲要求赔偿的间接损失206620元不予赔偿。

臧春莲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同样的要求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宜阳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的纠纷和于汉章诉代金水借贷纠纷两案时,经调解,代金水与木材公司及于汉章分别达成了以木材抵押还款的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代金水隐瞒臧春莲租赁场地自营木材的事实。

宜阳县人民法院对代金水提供的证据和臧春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认真审查,导致错误执行案外人臧春莲东北红松92立方米,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扣押木材灭失,其违法行为已依法确认。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正当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是指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例,来了解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某市民因为国家机关的错误执行职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该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国家机关确实存在错误执行职务的行为,并对市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最终判决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赔偿案件的一般流程是,首先是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次是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确实存在错误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且对市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才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这些法律对国家赔偿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

对于国家机关来说,需要严格执行职务,避免错误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做好案件的应对和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大家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解,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探讨了民事冤假错案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些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不良影响,并倡导改革现有国家赔偿法,以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

1. 引言民事冤假错案是指因司法错误或瑕疵导致的冤枉当事人的案件,这些案件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国家赔偿法作为一种修正措施,旨在通过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来弥补因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失。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旨在探讨国家赔偿法案在冤假错案处理中的作用和必要性。

2. 案例分析2.1 案例一:张某的错误定罪案例一是关于张某的错误定罪。

在该案中,张某被误认为犯有盗窃罪并被判处刑罚。

然而,后来证据证明他无罪,并且实际犯罪者也被抓获。

这个冤假错案使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并导致他遭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2.2 案例二:李某的漏罪现象案例二描述了李某的漏罪现象。

李某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而真正的罪犯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李某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侦破和审判,导致他长时间无法摆脱冤屈,并损害了他的名誉和形象。

2.3 案例三:王某的冤假错案导致的丧偶案例三涉及到王某的冤假错案导致了丧偶的悲剧。

王某是被错误判定犯罪的受害者,而他的配偶在得知他被判决后因心脏病发作而去世。

这个冤假错案使得王某不仅失去了自由,还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安乐。

3. 社会影响上述案例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当事人在错误定罪期间遭受不公正对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和身体健康遭到损害。

其次,冤假错案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痛苦,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此外,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4.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和必要性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法的作用与必要性十分显著。

国家赔偿法可以通过给予冤假错案当事人经济补偿,部分弥补他们遭受的损失,同时也起到了对司法权力滥用的一种限制作用。

此外,国家赔偿法的存在和执行,能够提高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维护法治的稳定和发展。

国家赔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国家赔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有犯罪事实,于2018年6月对张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9年1月,张某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某市公安局在收到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某在拘留期间并未受到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尽到法定职责,故决定不予赔偿。

张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张某某是否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市公安局在答辩中辩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现违法行为。

张某某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合理监管,未对其进行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

因此,某市公安局认为其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原告举证张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其被错误拘留的事实;(2)拘留期间的监控录像,证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3)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有犯罪事实,却将其刑事拘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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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

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答: 1)合法。

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

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

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

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杨某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

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

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

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

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

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

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

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

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

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

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

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

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

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

【问题】(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案例四、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

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案例五、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

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

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

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

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

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

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

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

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

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

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问题】(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

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

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案例六、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000余元。

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

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

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

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

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

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

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

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某电视台一摄影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

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腰部、背部、大腿内侧均有多处出血点,手及前臂多处烧伤(烟头),累积受伤面积99余平方厘米,占身体面积的7%;双前臂、手部、双踝、足部有色素沉着,四肢远端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肌肉力为四级。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0条、第21条、52条的规定,结合许某当时软组织挫伤面积以及电击遗留的症状和体征,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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