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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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XXX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张某某被羁押157天。

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分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其根据是什么?(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法案例、年月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

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2)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本案时效为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案情介绍)年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

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

月日,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

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

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余天。

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请问: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条第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是指在国家赔偿制度下,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而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了解国家赔偿案例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因国家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市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混淆,错误拘留了一名无辜公民。

经法院审理后,证明该公民并非犯罪嫌疑人,因此该公民向该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该市公安局赔偿该公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政执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县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时,错误关闭了一家企业的生产设施,导致该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该企业并未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该企业向该县环保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该县环保局赔偿该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利息。

另外,还有一些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益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比如,某地税局错误查封了一名公民的房产,导致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地税局的查封行为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判决该地税局赔偿该公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刑事、行政、民事等各个领域。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向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案件也提醒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谨慎,避免因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损失。

希望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例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1. 布朗诉委内瑞拉(1903年):美国商人讨薪失败后向国际法院申请赔偿,该案对国家赔偿原则的发展影响深远。

2. NBAC案(1941年):南非联邦铁路公司和巴黎北非铁路公司诉牙买加政府,要求赔偿在牙买加的财产损失。

3. 厄巴纳租界纵火案(1927年):中国人民抗日先锋队成员纵火造成美国在中国厄巴纳租界财产损失,美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赔偿。

4. 伊朗人质危机(1979年):伊朗学生占领美国大使馆并扣留美国人质,导致美国政府向国际法庭提起案件,要求伊朗赔偿损失。

5. 美国对菲律宾的赔偿案(1946年):作为独立国家,菲律宾与美国签署了一项赔偿协议,以补偿菲律宾在美国殖民统治期间遭受的损失。

6. 利比亚对美国的赔偿案(2008年):利比亚政府同意赔偿美国一系列恐怖袭击案的受害者和家属,包括1988年的洛克比空难和1986年的柏林丁香店爆炸。

以上案件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它们展示了国际关系中赔偿问题的复
杂性和重要性。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1. 案例一:公务员误杀案在某县城,一名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误判情况而误杀一名无辜的市民。

市民的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并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2. 案例二:土地征收赔偿案某地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但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赔偿标准不公、赔偿金额过低等问题。

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土地征收赔偿。

3. 案例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因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甚至造成残疾。

患者及其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4. 案例四:环境污染赔偿案某化工厂的生产活动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居民团体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停产整治等。

5. 案例五:职务侵权赔偿案一名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6. 案例六:城管暴力执法赔偿案某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市民受伤。

受伤市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7. 案例七:国有企业侵权赔偿案某国有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害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有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8. 案例八:交通事故赔偿案某城市的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受伤。

受伤乘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9. 案例九:教育损害赔偿案某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教育失职行为,导致学生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用等。

10. 案例十:不当行政处罚赔偿案某政府部门对一家企业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并撤销不当处罚决定。

以上是十个经典的行政赔偿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领域,包括公务员行为、土地征收、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职务侵权、城管执法、国有企业侵权、交通事故、教育损害、不当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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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案例——“少女嫖娼案”概要麻旦旦案
2001年初,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

干警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对她进行了威胁、恫吓、猥亵、殴打。

在非法讯问了23个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在裁决书上这位19岁的少女的“性别”成了“男性”,而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迫于压力,咸阳市公安局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其做了一次“处检”。

在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咸阳市公安局才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肉体上的折磨,更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为什么麻旦旦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国家侵权赔偿法》的规定中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赵作海案
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之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年后,“被害人”因患病无钱医治,回到赵楼村。

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三.呼格案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1996年4
月9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误判为一起强奸杀人案凶手,61天后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内蒙古高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呼格案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四.念斌案
2006年7月,因邻居家两名幼童中毒死亡,念斌被列入重大作案嫌疑并被三次判处死刑,一次维持死刑。

被羁押在看守所8年之后,2014年8月22号,念斌无罪获释,12月25号,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15年2月15号,福州市中院对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为念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佘祥林案
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2005年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被判15年,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

佘祥林4月1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年,震惊中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10月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
佘祥林赔偿情况:
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万余元的赔偿金]
2、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当初,佘祥林在提出赔偿申请时,还提出了500万元精神赔偿的申请,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设置精神赔偿,所以佘祥林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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