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中英文对照)
中英文对照-委托书

中英文对照:委托书篇一: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对照版)涉外法律实务中经常要用的好资料: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对照珍藏版)在法律英语中,Power of Attorney和Proxy 均可用作表示授权的委托书,区别在于Power of Attorney所指的被委托人应为律师,即具有律师身份,而Proxy则无此种要求,即被委托人一般不需具备律师身份。
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一般授权委托书I,__(1)__,of__(2)__,hereby appoint__(3)__,of__(4)__,as myattorney in fact to act in my capacity to do every act that I may legally do through an attorney in fact. This power shall b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on the date below written and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until__(5)__or unless specifically extended or rescinded earlier by either party.我,__(姓名),__(地址等),在此指定__(姓名),__(地址或律师事务所名称等),为我的律师,以我的身份履行一切实践中我通过律师所能从事的合法行为。
本权利在以下载明日期全权生效并一直持续到__或持续到双方当事人规定的延展期或提前撤销期。
Dated__(6)__,20_(7)_. __(8)__STATE OF__(9)__(签名处)COUNTY OF__(10)__日期:__地址:__州名和县名:__PROXY委托书BE IT DNOWN, that I,__(1)__,the undersigned Shareholder of __(2)__,a__(3)__corporation, hereby constitute and appoint__(4)__as my true and lawful attorney and agent for me and in my name, place and stead, to vote as my proxy at the Meeting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said corporation, to be held on__(5)__or any adjournment thereof, for the transaction of any business which may legally come before the meeting, and for me and in my name, to act as fully as I could do if personally present; and I herewith revoke any other proxy heretofore given.兹有我,__(姓名),为__(公司名称及性质)的以下署名股东,在此任命和指定__(姓名)为我的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为我和以我的名义、职位和身份,在上述公司于__(日期)召开的或就此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为我的代理人对与会前合法提交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且为我和以我的名义,在大会上全权履行我的职责;在此我撤销此前所作的任何其他授权委托。
商标审查标准英文版

商标审查标准英文版Trademark Examination Standards。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demark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distinguish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one company from those of others. Trademark examination is an essential step in the process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nd it is important for trademark applicants to understand the standards used by the authorities in reviewing their trademark applications.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trademark examination standards in China, focusing on the criteria used to determine the registrability of a trademark.Distinctiveness。
One of the key factors considered in trademark examination is the distinctiveness of the mark. A trademark that is capable of distinguish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one company from those of others is considered distinctive. In general, trademarks that are inherently distinctive, such as arbitrary or fanciful marks, are more likely to be registered. On the other hand, descriptive or generic marks are less likely to be approved for registration. It is important for trademark applicants to choose marks that are inherently distinctive or have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through extensive use.Similarity。
中英文对照表

專用名詞中英文對照表
中文 品質資訊系統 全面品質保證 縮寫 QIS TQA 對照英文 Quality Information System Total Quality Assurance
部門 Quality Quality
文管中心 工業工程 生工 製造工程 無線電頻率 工程變更需求/通知 腦力激蕩 衝擊試驗 摔落試驗 振動試驗 高溫試驗 低溫試驗 溫度/濕度試驗 壽命測試 溫度循環測試 機械衝擊測試 電源線性頻率電壓衝擊試驗 彎曲試驗 扭矩試驗 熱量溫度測試 隨機振動 不斷電系統 電源濾波器 電磁相容 平均故障間隔 到故障為止的平均時間 修理間平均時間 設計驗証測試 設計成熟度測試 電磁輻射性干扰防止測試 安全測試 表面粘貼技術 傳統插件技朮 線路測試 功能測試
第 1 頁,共 27 頁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P.D.C.A 品質,成本,交期 品質--壽命,市場報怨 交期--團隊精神 產品主要可靠測試 環境測試 美國軍標
P.C.D.A Q.C.D QUALITY DELIVERY 0 0
第 3 頁,共 27 頁
部門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Quality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1)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发文日期:2001-10-27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1-12-01所属分类:商标(知识产权法->商标)Promulgation Date:10-27-2001 Effective Region:NATIONAL Promulgator: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ocument No: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59Effectiveness:EffectiveEffective Date:12-01-2001 Category:Tradema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rademark)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主席令第五十九号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No. 592001年10月27日October27, 200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23,1982,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3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2, 1993, and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27, 200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Chapter III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ademarks Chapter IV Renewal,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RegisteredChapter V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Concerning Registered Trademarks 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the Use of TrademarksChapter VII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声明和申明(5篇)

声明和申明(5篇) 声明和申明(5篇)声明和申明范文第1篇申请人名称(中文):(英文):申请人国籍/地区:申请人地址(中文):(英文):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机构名称: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商标申请声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声明: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基于展会的优先权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
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外形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全都。
商标说明:类别:商品/服务项目: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填写说明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挨次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照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根据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
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中英文商标的命名与 翻译

目录摘要 (1)一、中英文商标的命名 (1)(一)来源 (1)(二)命名的原则 (2)二、商标词的翻译特征 (3)三、中文商标英译中存在的问题 (3)(一)译名不符合英语文化 (4)(二)译名不雅观 (4)(三)音译的译名是具有不良意义的英文词 (4)(四)译名平淡无奇 (4)(五)译名含有政治隐喻 (5)四、常见的商标翻译法 (5)(一)音译法 (5)1纯音译法 (5)2谐音取意法 (5)(二)意译法 (6)1直接意译法 (6)2臆想法 (6)(三)音意结合法 (7)五、结语 (7)参考文献 (8)中英文商标的命名与翻译摘要:商标作为企业商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商品的符号,并随着商品交流的扩大而声名远扬。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频繁往来,作为商品标志的商标的命名与翻译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和富于影响力。
由于科技的进步,中英文商标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对企业商品的宣传,推销,美化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角度出发,先通过对中英文商标实例的分析,概述了商标词的来源及其命名的原则,介绍了商标词的翻译特征,再举例探讨了中英文商标英译中存在的几种问题,以强调产品的商标翻译的重要性,最后提出了几种常用的商标翻译法,使译者能从中受益。
关键词:商标;文化差异;翻译原则;翻译方法一、中英文商标的命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商品的符号,并随着商品交流的扩大而声名远扬。
商标也是人类创造的一种语言符号,具有特定的标志意义,还有丰富深刻的象征性。
[1]许多国际著名的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巨大财富。
一个好的商标,如Coca-cola(可口可乐商标)能够为企业创造上亿元的销售业绩,而一个译名很差的商标,即使它所代表的产品质量优良,也可能使企业的销售滑坡。
因此,产品想要参与国际竞争,除了要保证质量外,还要拥有世界通行性的商标来宣传产品。
[2]商标总是与企业创始人、产地相关联。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确保商标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与已注册商标没有太大的相似度。
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评审的指导原则,能够帮助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进行统一和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简要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评审的原则商标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2. 确凿、客观原则: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评审结论应当确凿有据,客观准确;3. 统一原则:在评审商标申请时,评审人员应当对相似类别的商标申请应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审;4. 公示原则: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
二、商标评审的程序商标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形式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资格和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商标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人的资格等;2. 实质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商标的图形、字体、颜色等是否具备辨识能力,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有相似度等;3. 公示: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4. 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复审,由复审机构对商标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评审的标准商标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辨识能力:商标申请的图形、字体、颜色等要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具备辨识力;2. 相似度: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在外观、名称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相似性;3. 合法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4. 区别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与已存在的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必须具备足够的区别性。
四、商标评审的要求商标评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确、全面: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2. 有效、及时:评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商标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结果;3. 公开、透明: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对外,并且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评审意见。
商标注册类别45大类中英文对照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Bleaching preparations and other substances for laundry use; cleaning, polishing, scouring and abrasive preparations; soaps; perfumery, essential oils, cosmetics, hair lotions; dentifrices.
Foodstuffs; tanning substances; adhesives used in industry.
商标注册类别2Category 2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Paints, varnishes, lacquers; preservatives against rust and against deterioration of wood; colorants; mordants; raw natural resins; metals in foil and powder form for painters, decorators, printers and artists.
商标注册类别5
Category 5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Pharmaceutical and veterinary preparations; sanitary preparations for medical purposes;dietetic substances adapted for medical use, food for babies; plasters, materials for dressings;material for stopping teeth, dental wax;disinfectants; preparations for destroying vermin;fungicides, herbic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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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九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第二十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第二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五)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