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控制要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它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园林绿化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纷纷提出创建园林城市,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
搞好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民的需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控制要点归纳如下:1、清除杂物、平整绿化地1.1、主要控制内容1。
1.1、施工前,清除施工废弃物和其他有碍植物生长的杂物。
平整度达到有利于灌溉;有利于排水;有利于美观整齐,整地后土块最大不准超过1.5cm.如有设计标高,应按设计标高要求进行整地,草坪整地后要求全深翻不小于30cm,并耙平.1.1.2、各绿化区域,栽植、播种后需进行重复整地,整地标准要求同上。
1.1。
3、取、弃土场整地要求:将上场边缘修成1:3的坡度,底部要求大致整成一个平度,有利于种植,整地后深翻30cm,耙平.2、种植前土壤处理及换(回)填土方2。
1、主要控制内容2。
1。
1、种植前土壤处理2.1。
1。
1、承包人须对绿化地原生植物加以保护,确需清除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要求承包人将按清除苗木的规格和数量加倍种植。
2。
1.1。
2、穴、槽施肥:在穴、槽挖好后,需将充分腐熟的有机肥与土壤搅拌均匀,施入穴、槽的1/3处铺平,再复土一层,以防根部直接与肥接触,烧伤根系。
施肥量执行设计要求.2.1。
1。
3、地被植物种植地,需将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施入后深翻25—30cm,并搂平耙细.2.1。
1。
4、绿地应按设计要求构筑地形。
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1。
2、换(回)填土方2。
1。
2。
1、土质要求:换填土土质PH〈8。
5,全盐量<0.1%,如取农田土,农田取土深度不得大于50c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精选文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一、成灾率指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林和未成林面积的千分比。
成灾率(‰)=全年实际成灾面积÷(现有林面积+未成林面积)×1000‰(一)实际成灾面积:指本年度内达到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界定标准的面积之和(不重复计算)。
(二)现有林面积:指林业资源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实际成林面积。
(三)林分受害情况调查时间:寄主植物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时期。
(四)统计要求:成灾面积以亩为统计单位;年终报表时实际成灾面积不重复计算.(五)成灾界定标准:1、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发生区新发现或已发生区的新造林地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成灾;在已发生区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寄主植物死亡为成灾,未造成寄主植物死亡的按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应指标降低5个(其中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界定成灾标准(达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整个小班面积均计入成灾面积)。
2、非检疫性有害生物(1)叶部病虫害失叶率60%以上,或感病指数50以上,或死亡率3%以上;(2)蛀干害虫受害株率3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其中:小蠹虫类、萧氏松茎象:受害株率60%以上,或死亡率6%以上;(3)种实病虫害种实受害率20%以上;(4)鼠、兔害未成林造林地寄主死亡率15%以上,或成林死亡率3%以上,或成林受害株率30%以上;(5)有害植物有害植物盖度6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6)上述以外的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为:受害植株死亡率6%以上;(7)发生在经济林或行道树、景观林的林业有害生物,分别相应降低一定数值:失叶率、感病指数、受害株率、种实受害率、盖度降低10个百分点;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未成林造林地鼠、兔害寄主死亡率降低5个百分点)。
例如叶部病虫害发生在行道树或景观林中,成灾标准为:失叶率50%以上,或感病指数40%以上,或死亡率2%以上.二、无公害防治率指无公害防治面积占总防治面积的百分比.无公害防治率(%)=无公害防治面积÷总防治面积×100%(一)无公害防治:指对人、畜、禽、鱼及其它生物比较安全,对生态与环境危害较轻的防治措施.包括:1、生物措施(病原微生物制剂、天敌昆虫、益鸟益兽等).2、物理措施(灯诱、地箭、灭鼠雷等)。
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 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物检疫申请表》;(二)产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 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三)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 所在省(市、自治区)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四)如森检员要求,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五)申请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报检(办理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的,在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起运地所在的县级森检机 构办理;(二)在承诺期限内,申报批准后,交纳植物检疫费。) (三)持收费票据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信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信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98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三)受委托单位可受理本辖区内的调运检疫申请,但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
⼆、办理材料报检单必须由报检⼈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签名,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森检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如⽆《产地检疫合格证》,则须进⾏现场检疫。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版原件核查。
提供的原调出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三个⽉。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陆⼴东省⽹上办事⼤厅茂名市信宜分厅/portal/index.action? areacode=440983,⽹上注册个⼈信息,开通⽹上办事⼤厅个⼈账户,确认阅读协议。
选择⽹上申请事项,并按页⾯提⽰输⼊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电⼦材料并按“提交申报”。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上传的电⼦材料进⾏预审,当天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发现材料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提出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电⼦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按要求补充或补正后重新预审。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