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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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权责明确、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全面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价,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复制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

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 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 挂车。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4] 188号)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 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 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 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 前
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轮装备盘式制动器、
子午线轮胎
七、罐式危险品车辆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7 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所有危险品车辆
结构要求》
8 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爆炸品和剧毒化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 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 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 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 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 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 专用汽车或挂车。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1 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实施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紧急切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 断阀安装规定及装卸口、 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装卸阀门安装规定

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布时间:2022-10-23T02:07:57.972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9期5月作者:塔拉提别克·艾尔肯[导读] 安全问题在交通运输管制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危险品常压罐车更加要有严格的要求塔拉提别克·艾尔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新疆 830000摘要:安全问题在交通运输管制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危险品常压罐车更加要有严格的要求。

本文对影响危险品车辆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以及危险品车辆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策略进行了研究,现阶段国家对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力度不足,物流行业对危险品的监管力度不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危险品常压罐车问题。

关键词:危险品常压罐车;安全监督管理引言我国的危险品等级大致分为九类,危险品本身就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因此在危险品常压罐车过程中,更加要注重安全监督管理。

在危险品常压罐车过程中,要确保物流企业的运营规范,对危险品加强监管,构建危险品常压罐车体系,在运输之前对天状况要做好预警,整顿运输队伍,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以及应急能力。

1.影响危险品常压罐车安全的因素1.1物流行业对危险品监管不足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物流行业在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物流行业运输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对运输物品的监管存在漏洞,运输的物品大多只分体积大小,不具体区分物品的种类,进行分别运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运输过程中对运输车辆的监管核查不足,很多大型运输车辆已经超过了使用年限,或者并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严重的影响了运输的安全。

1.2危险品常压罐车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我国对危险品的监管制度虽然建设的相对完善,但是在危险品常压罐车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相对较差,危险品管制与危险品常压罐车的法律法规衔接不足,而且各部门对危险品的运输管理的主体不够明确。

针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应对,对危险品管制以及危险品常压罐车管制进行综合性整治,明确监管的主体,确保法律秩序规范运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市监质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市监质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部署,深入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过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意识,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坚决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组织企业通过自查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通过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监督抽查目的和依据二、监督抽查范围1.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的生产企业;2.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的经销商;3.其他相关生产、销售单位。

三、监督抽查内容和标准1.检查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的标志标识是否齐全、准确;2.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4.检查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5.检查罐体产品防腐、防爆等技术措施是否到位。

四、监督抽查程序1.监督抽查的实施主体为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计划进行监督抽查;2.监督抽查应提前通知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3.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对于被抽样检验的产品,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5.监督抽查结果应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并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五、监督抽查结果处理1.对于质量合格的产品,可以正常销售和使用;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抽查;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4.对于频繁违规的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抽查结果的公示和通报1.监督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提高产品质量的透明度;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违规企业,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3.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参考。

七、监督抽查的频率和机制1.监督抽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按照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执行;2.监督抽查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以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示和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促使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使用方法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关键环节的信息,备案存档。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与设备,并且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并下发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渠道,了解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严惩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和场所的安全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与维护。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对于有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生产环节,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控和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系统,确保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检测、监督管理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并负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

第三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工作压力大于0.1兆帕(MPa)的设备;二、容积大于0.1立方米的容器;三、工作温度高于115摄氏度的设备;或者四、各种特殊介质的设备。

第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六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经国家认可机构认证,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安全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二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下责任: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购买符合要求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二、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定期开展检查和维护;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或调整设备;四、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并向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三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改造,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定期开展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安全隐患。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承压类特种设备,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采用特定工艺或材料,从事产气、产液、产蒸汽、产氮等的设备。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设备使用者和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许可第七条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生产,必须取得安全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安全许可的审批机构根据设备的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安全许可的有效期限和许可的范围。

第九条申请安全许可前,设备使用者或生产单位应提交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维护方案、紧急故障处理方案等。

第十条安全许可的审批机构应当对安全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审批结果进行许可。

第三章定期检查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保障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内部部件的盘查等。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对于检查发现的设备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报告给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章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五条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设备本身的风险评估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包括对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等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十八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持处于可使用状态。

第二十条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发生的范围,并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

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

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危化品承压罐车是指用于运输液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由于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挥发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碰撞、火灾等事故,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对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至关重要。

一、监管主体危化品承压罐车属于特种车辆的范畴,其监管主体应为国家安全监管机构。

在我国,危化品承压罐车的监管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危化品承压罐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管、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变更管理、销售许可证管理、产品标识与标注管理、投诉处理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则负责对危化品承压罐车进行公路运输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驾驶人员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

二、监管内容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管、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变更管理、销售许可证管理、产品标识与标注管理、公路运输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驾驶人员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方面。

1.产品质量监管危化品承压罐车作为一种特殊车辆,其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掌握危化品承压罐车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危化品承压罐车的检验和监管,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国家质量安全法规。

对不符合规定的危化品承压罐车应该禁止生产和销售。

2.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变更管理危化品承压罐车是一种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的特种车辆。

监管部门应该对危化品承压罐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许可证核发及变更管理,确保生产企业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保障,能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3.销售许可证管理危化品承压罐车的销售许可证管理是保证危化品承压罐车销售渠道通畅、环节安全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该对危化品承压罐车销售环节进行管理,明确销售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和流程,对危化品承压罐车的销售进行严格监管。

简述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简述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布时间:2021-10-12T05:54:17.326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5月15期作者:陈琳琳[导读]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常压罐车数量逐步上升,危险品承压类运输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因此,交管部门应对危化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工作加以重视陈琳琳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20摘要: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常压罐车数量逐步上升,危险品承压类运输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因此,交管部门应对危化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工作加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本文结合此话题对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危险品;常压罐车;安全监督管理近几年,国家针对常压危险品罐车发生的事故制定许多文件,详细规定了防范常压危险品罐车事故的管理措施,正式将常压罐车的管理纳入法律体系中。

但是对常压罐车实际管理期间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尤其常压管理内部运输大量危险化工品,其不仅易爆还具有强烈的毒性,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部门应不断提升危险品常压罐车的运输安全,从而有效解决此问题。

一、当前我国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发展现状当前我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常分为两类,即常压槽车、承压罐车。

承压罐车主要分为四种,即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根据分类来看,车辆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因此,在实际制造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制造的相关标准来进行,但我国对常压罐车的管理起步较晚,尽管已经经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疏漏,进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1]。

随着时代的发展,罐体制造单位已经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部分小型工厂在制造罐体期间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设备落后、施工技术人员素质偏低、焊接水平不够等现象,致使生产出的罐体无法达到当前标准。

并且罐车使用单位的检车与年检工作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高的现象,只有在问题出现后才进行检查与修理,部分单位私自将罐车进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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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79
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标准版)
危险化学品承压类运输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

常见的承压类罐车有铁路罐车、低温绝热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

一、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内容
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环节,主要包括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维修、改造等方面。

设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8月14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规则》)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设计的单位,应当满足《设计许可规则》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要
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设计许可评审。

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制造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7月12日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7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满足上述2个规范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总局委托的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制造许可评审。

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用前或者投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
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部核发“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

目前,各类汽车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使用登记率在95%以上,铁路罐车使用登记率已达100%。

定期检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6月23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对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称罐车)应当实施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验,根据罐车种类的不同,其全面检验周期见表1;耐压试验,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当进行1次耐压试验。

由于结构或介质原因,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车(如液氯、硫化氢等),一般可采用气压试验。

在用深冷罐车(即低温绝热结构)不进行耐压试验。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定期检验率(主要指全面检验)均超过95%,有些因在异地从事运输活动,或因地区安全监察力量或力度等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罐车超过检验期使用,这是监管部门需要
重点加强的方面,以扫除“盲区死角”。

改造与维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均需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制订《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管理规则》,对于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

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维修单位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

具体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许可工作待《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管理规则》公布后将逐步展开。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许可工作最初依据是原劳动人事部与原国家商检局1985年6月发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经过充分准备,自1995年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以来,截至2005年底,境外共有700余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目前,凡是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包括各类承压罐车,其生产企业与国内企业同样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级别制造许可证书;进口各类承压罐车产品在境外如未实施监督检验,设备到达使用单位所在地后,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二、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需求
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共有运输危化品的承压类在用汽车罐车2万2551辆,铁路罐车5400余辆。

(注:全国共有运输危化品的非承压类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约40余万辆)。

2004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各种化工产品、燃料等物品供销两旺,同时也催生了危化品运输市场出现畸形发展的现象,加上我国在危化品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使得一些运输企业,违规经营。


些企业为了逃避管理,采取非法手段,一车办多证(多为伪造)。

比如,为了少交养路费、高速路费、过桥费等费用,采用“大吨小标”罐车证件(即实际载质量大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但标注却小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为了达到多运货物(多为超载运输)目的,则采用“小吨大标”罐车证件,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工作,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也造成多起重大恶性危化品运输事故。

专项整治的要求
针对危化品运输领域存在的问题,2004年6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通过专项整治,全国共停用、报废各类汽车罐车(包括常压罐车)约920辆,铁路罐车约350辆,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

为了进一步解决危化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程度保证危化品运输的本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8月4日下发了《关于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要求:
1.为保证毒性介质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降低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危害,对于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注:毒性程度划分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规定),应当采用罐式集装箱或气瓶分装等限制容量的方式盛装和运输。

2.罐车使用单位如改变原罐车使用条件(包括介质、温度、压力等),要对罐车进行相应的改造,由具备罐车制造或改造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喷涂罐体的环形色带及相关标志。

使用单位将改造后的罐车交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检验。

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重新核定充装介质的额定载质量,并对罐体内部进行置换。

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还要将罐车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3.对于新制造的各类罐车,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要根据车辆的总载质量及所充装介质的最大密度,确定罐体的容积。

经核定,介质额定充装量(即额定载质量)与罐体质量之和不得超过车辆的总
载质量;对于在用罐车的罐体,经检测,如果罐车罐体的实际容积超过核定容积,应当由具备罐车制造或改造资格的单位对罐体容积进行改造,以满足所核定容积的要求。

4.要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在危化品储运容器中的应用,对于盛装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介质的各类罐车,罐体内如未装设防波板或防波板脱落未补装的,为了减小罐车在行走或转弯过程中罐体中液化介质产生的浪涌和重心偏移现象,以及减少因摩擦产生的静电,可采取措施加装“HAN阻隔防爆装置”。

该项技术2004年已经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对保证危化品储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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