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一、引言本文档是关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详细介绍和操作流程。
旨在帮助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了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本文档将涵盖以下内容:二、定义和术语解释1.1 货物所有权的定义货物所有权是指在购买或销售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移的法律概念。
1.2 进口商/买方进口商指在国际贸易中购买货物的个人或企业。
1.3 出口商/卖方出口商指在国际贸易中销售货物的个人或企业。
1.4 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输方式可以是航运、陆运或铁路运输等。
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2.1 卖方的所有权转移时机货物所有权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向买方转移:●货物已被交付给买方。
●买方已付款。
2.2 买方的所有权转移时机买方的货物所有权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转移:●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海关放行。
●买方已接收货物的所有必要文件,如提单等。
四、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程序3.1 合同的签订和条款确定买卖双方通过签署合同确定货物的销售和购买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3.2 付款和货物交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3 货物的运输和海关放行货物根据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并通过进口国海关的检验和放行程序。
3.4 文件和所有权转移买方收到货物相关的文件,如提单、清关文件等,并完成相关手续,包括所有权转移等。
五、附件附件一:销售合同范本附件二:提单范本六、法律名词和注释6.1 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即指货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在购买或销售货物时的法律概念。
6.2 提单提单是一种货物运输凭证,用于证明货物的承运人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
七、结束语本文档提供了关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详细说明和操作流程。
希望通过本文档,国际贸易参与方能更清晰地了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附件:1、销售合同范本2、提单范本法律名词和注释:1、货物所有权:在购买或销售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移的法律概念。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转移和所有权保留是商业交易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在买卖合同中,当一方向另一方出售商品或服务时,所有权的转移与保留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原则以及影响因素,并阐述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一、所有权转移的概念与原则所有权转移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原则:1. 合法交易:所有权转移的首要前提是买卖双方进行合法的交易。
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才能实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2. 建立交易意图:在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表示其交易意图,并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将要发生转移。
3. 交付与接受: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通过实物的交付和买方的接受来进行。
当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并确认无质量问题或其他异议后,所有权即可真正地转移到买方。
4. 对价支付: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支付约定的对价作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报酬。
只有在对价支付完毕后,所有权的转移才是有效的。
以上原则确保了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获得合法的所有权,并可以充分享有和支配所购买的物品。
二、所有权保留的概念与原则与所有权转移相对应的是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后,仍保有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同时买方仅享有使用权的一种约定。
所有权保留常见于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交易中。
所有权保留满足以下原则:1. 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并约定买方仅享有使用权。
这一约定应当明确、合法,并在合同中详细记录。
2. 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只有在买方付款完毕后,卖方的所有权保留才能有效。
3. 维护权益:卖方应当积极维护其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确保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期间不受到损坏或质量问题,并有权在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拖欠付款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权益。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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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概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时机的约定。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需要通过海运、空运等方式进行跨国运输,因此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分配至关重要。
货物所有权的定义货物所有权是指对一定的物质财产享有支配权、利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支配权和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使买方能够完全支配和拥有这些货物。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货物所有权转移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常见的方式包括:1. 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机和方式。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付款完成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2.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中通常会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不同的贸易术语规定了在不同阶段的谁将承担货物损失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机。
3. 根据法律规定:各国法律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需要了解和遵守所涉及国家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合法有效。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机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
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时机包括:1. 交付时转移:在一些贸易术语(如FOB、CIF)中,货物所有权在交付给运输公司后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就可以行使货物的支配权和所有权。
2. 付款时转移:在一些贸易术语(如DAP、DDP)中,货物所有权在买方完成付款后转移。
这意味着买方需要在付款完成之前承担货物的损失风险。
3. 合同约定时转移: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机。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灵活地协商和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机。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买卖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1. 完全支配权:货物所有权转移后,买方可以拥有货物的完全支配权。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文档模板范本一、定义1. 货物:包括实物财产和不动产,是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交易和流转的主要对象。
2. 所有权:货物归属于的权利,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货物并从中获得利益。
3. 风险: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或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原则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原则: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货买卖和期货买卖两种情况。
- 现货买卖中,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的交付时转移;- 期货买卖中,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时间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CIF、FOB、CFR等贸易术语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原则:- CIF贸易术语:海上保险和运费费用已经包含在售价中,因此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时转移;- FOB贸易术语:卖方的责任在于将货物装上船运送,而买方的责任在于将货物从船上卸下,因此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通过船边交付时转移;- CFR贸易术语:类似FOB贸易术语,但包含了运费,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费,因此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通过船边交付时转移。
三、具体操作1. 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一直由卖方承担;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所有权和风险在买方承担;3.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4. 如发现货物有问题,在通知卖方后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补偿。
四、法律保障1. 国内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国际法律: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定义:对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2、原则:阐述了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原则;3、具体操作:对具体操作做出了详细的说明;4、法律保障:在国内和国际法律层面上,为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提供了保障。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合同法规范之一,指导着全球货物交易的实践。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引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国际商业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其中涉及到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包括转移的时机、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地处理所有权转移问题,保护自身的权益。
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转移通常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
一般来说,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1. 交货时的所有权转移:在一些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买卖双方约定商品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后,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品交付完成,买方即可享有商品的所有权。
2. 付款时的所有权转移:在一些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买卖双方约定商品在买方付款时所有权转移,买方在完成商品付款后,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以转移商品的所有权。
3. 其他条件下的所有权转移:除了交货和付款时,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条件下的所有权转移。
例如,当商品通过海运等特定方式运输时,可能会在仓库签收后、保险公司赔付后或其他特定条件下进行所有权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研究适用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和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1. 实际交付:实际交付是最常用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之一。
在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接收商品后即可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实际交付通常适用于可移动的商品,如原材料、成品等。
2. 预付款:在一些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在未实际接收商品前提前支付货款。
合同协议中的所有权移转与转让规定

合同协议中的所有权移转与转让规定
在合同协议中,所有权的移转与转让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财产权利的变动和对财产的处置。
所有权的移转和转让规定通常在合同的条款中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所有权的移转指的是合同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在移转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
例如,移转方应当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同意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对象、范围、条件和方式等内容。
同时,接受移转的一方也需在合同中确认接受财产权利的转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所有权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名下的权利、利益或财产交给另一方,并由受让方继续行使该财产的权益的行为。
在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转移和交接。
另外,转让的一方应当保证其转让的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在合同协议中,所有权的移转与转让规定应当具体而清晰,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歧义和纠纷。
在制定合同时,合同双方应仔细考虑所有权移转和转让的情形,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合同中关于所有权移转与转让的规定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变动和对财产的处置,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和明确相关规定,以避免后期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合同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将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执行。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1.引言2.定义2.1 货物:指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实际商品,可以是有形的物品或不动产。
2.2 所有权:指合法的权利,即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2.3 转移:指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3.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3.1 合同签署阶段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在合同签署阶段确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交付时间、货物的描述、交付地点和支付条件等。
3.2 货物交付阶段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在此阶段,货物的风险通常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买方支付货款的完整性。
3.3 所有权证明文件的颁发在货物交付后,卖方将颁发相关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以证明买方已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提单、托运单或其他类似的文件。
3.4 所有权登记在一些国家,买方需要将货物的所有权登记在相关的机构或国家。
这样可以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并防止其他人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
3.5 争议解决如果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4.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合同样本- 所有权证明文件样本- 相关法律法规的摘录5.法律名词及注释- 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约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 交付: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转移货物的控制权。
- 风险转移: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 提单:由运输公司或承运人签发的货物运输凭证。
- 托运单:由卖方填写和签发的货物运输凭证,用于向买方证明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等信息。
- 所有权登记:将货物的所有权登记在相关机构或国家,以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
6.结束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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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2008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2000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
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2000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
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 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
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
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
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
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2000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
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
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
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
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
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
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
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
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
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 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的买卖。
《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
”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
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2000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
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 in 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
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
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
本案所涉2000吨小麦与K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
二、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
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张: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亦称Romalpa Clause),故货物所有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
笔者认为,此主张不能支持。
《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
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给予确认。
”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意愿。
因此,根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
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
W公司依据著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须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
很显然,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
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
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如前所述,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情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
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后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承担。
据此,W公司主张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
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
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捆绑处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张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
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作直接规定。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安全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避免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包鸿飞二、别让“所有权未转移”束缚反腐手脚用是否过户、是否进行了“所有权转移”来作为衡量受贿的标准,无疑只能束缚司法人员打击腐败的手脚数年前,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
酒宴上,陈晓平对该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
陈晓平走后,公司经理赶紧花17.8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后马上送到陈晓平手中。
近日,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据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以“借用”名义受贿汽车的情况以前也曾遇到过,但因为汽车所有权没有变更,在处理时存在着争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而此前,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案件,不仅官员“借用”汽车认定存在难题,而且在“借用”房屋等不动产同样存在认定难题。
这些问题认定的疑难与核心就在于:官员收受的汽车、房屋等物品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
因此,一些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既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说明所有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就不能认为官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在民法中,对于汽车、房屋等不动产来说,办理过户手续是转移所有权的要件。
民法上之所以要作出过户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汽车、房屋等不动产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就有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结果有法律的保障。
所以,不动产转移所有权要进行过户登记,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但同样的问题搬到刑法上,其意义却可能有所不同。
对于受贿罪来说,打击这种犯罪主要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一个官员利用权力为他人办事,并且收受了他人过户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这构成受贿罪;同样,另一个官员为他人办事,收受了他人没有过户其名下但实际一直供其使用的房屋,同样应当构成受贿罪,因为这个官员的行为同样滥用了公权力。
而且,他也实际得到了他人给的财物,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两位官员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收受的房屋在名义上有无过户而已,但是否过户并不影响到官员实际享用这套房屋——因为行贿人根本就不会再向官员要回这套房屋,正如陈晓平自己“借用”了某公司的汽车三年后,还转手送给了自己的内弟吴某,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某公司从来没有向陈某要回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