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刘麒麟刘雨露等与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麒麟刘雨露等与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致礼陈华芦明玉【审理法官】苏致礼陈华芦明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进霞;刘元金;王兴碧;刘雨露;刘麒麟;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当事人】赵进霞刘元金王兴碧刘雨露刘麒麟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当事人-个人】赵进霞刘元金王兴碧刘雨露刘麒麟【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代理律师/律所】曹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钰刘松胡祖波【代理律所】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进霞;刘元金;王兴碧;刘雨露;刘麒麟【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本院观点】珞璜政府设置限高杆是为了限制超重车辆通过,进而保证桥梁安全,限高杆设置于视线良好的路段且已被喷涂了警示颜色,过往驾驶员只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避免所驾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书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珞璜政府设置限高杆是为了限制超重车辆通过,进而保证桥梁安全,限高杆设置于视线良好的路段且已被喷涂了警示颜色,过往驾驶员只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避免所驾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2023年度江津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度江津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度江津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文对2023年江津区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结了事故原因和发生的地点、时间分布,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以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江津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治理措施一、简介道路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发展中必然产生的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深入了解江津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和原因,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本文对2023年江津区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
二、事故概况2023年江津区一共发生了30起较大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其中13起造成人员伤亡,4起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是车辆碰撞,造成车损及交通拥堵。
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定义:①致死以上20人;②致伤40人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三、事故分析(一)事故造成原因1.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造成车辆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占比达到80%以上。
主要包括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闯红灯、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违规变道等行为。
2.车辆因素:车辆本身造成的事故占比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主要包括过时机件、车轮磨损、轮胎胎压不足等问题。
3.道路、人行天桥及环境因素:车辆事故还与道路,人行天桥及环境等因素有关。
路段设计不良,建筑物影响路面能力、标识不清晰,道路状况差,路右建筑物影响路面能力等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分布不同时间段发生车辆事故的数量不相同,早上7点至9点、晚上5点至7点为事故多发时段。
可能与上班下班高峰期交通量增加有关,驾驶员疲劳程度也有所增加。
(三)事故发生地点分布1. 区域分布江津区内产生事故的交通路段主要集中在龙腾路、滨江路、沧白路等区域,多为道路较窄的山路。
2. 具体街道分布街道上,江津区内经常发生事故的路段有:沧白路、龙腾路、环市北路、南京路、北温泉路等等。
四、治理措施(一)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向广大司机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以此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天津市滨海新区“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2日1时10分左右,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48公里+90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其中9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73.8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副市长王宏江、何树山带领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天津市“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副市长何树山任组长,副秘书长周键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三个小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二)车辆情况(三)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大港段(省道),二级公路,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基宽18米,路面宽16米),双向四车道,中心线两侧各有一条机动车道(宽3.75米)和一条机非混行车道(宽4.25米),两侧土路肩各1米。
路段行车方向(大港至津南方向)位于两条反向平曲线之间的直线段,前后平曲线半径分别为700米和600米;纵向位于坡长300米缓坡段,纵向坡度为0.067%,设计横坡1.5%。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二)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三)事故涉及车辆及人员:1、车辆 1: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2、车辆 2: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四)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数人死亡,受伤人数人受伤。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约损失金额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操作动作、碰撞瞬间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清晰地呈现事故的发展过程。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一)道路情况:1、事故路段为道路类型,如城市道路、公路等,道路走向为走向,道路宽度为宽度。
2、路面状况为路面材质,如沥青、水泥等,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破损、积水、结冰等情况。
3、道路标线、标志是否清晰、齐全,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
(二)车辆情况:1、车辆 1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1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如车头变形、挡风玻璃破碎等。
2、车辆 2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2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
(三)痕迹物证:1、地面刹车痕迹长度、宽度、方向等。
2、碰撞散落物的分布位置、种类等。
(四)周边环境:1、事故现场周边有无建筑物、树木、电线杆等障碍物。
2、现场视线是否良好,有无影响驾驶视线的因素。
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驾驶人姓名 1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如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结果。
2、驾驶人姓名 2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1、车辆车辆 1 或 2的车辆技术状况问题,如制动系统故障、轮胎磨损等,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
2、道路管理部门对事故路段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维护不及时、交通设施不完善等。
3、运输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遵守交通规则 守护生命之花》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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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再也不能骚扰他,并提拔他到图书馆工作,实际上则成为监狱长的免费的会计师,替他安排他收入,尽量免税,并将非法所得通
过一个虚拟的人进行洗钱,当然,这一切只有他一个人知道。在监狱中,他因为冒死替狱友争取到了啤酒,从而赢得了狱友们的尊重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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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来说,简直就是希望和救星,他找到监狱长,救他,说这是他可以翻案的机会,只要找到那名犯人,再加上他的学生做证,他就
车祸猛于虎--事实说话 可以重见天日。可惜他太异想天开了,社会是黑暗的,监狱里更黑暗,监狱长制造一次越狱的假象,将唯一可以做证的,他最抱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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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2012年08月17日18:01 交通事故
江津双福一罐车失控,撞上一摩托车,导致3 人当场死亡。
事发路段是江津津马路双福享堂路段。傍晚 6点多,一些吃饭较早的人已经出门散步,还有 很多市民在路边纳凉。就在这时,一辆水泥罐车 冲了过来。而在水泥罐车行驶路线前方,一辆搭 载两人的摩托车正在行驶。
WHO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数以15~24 岁的青少年居多,且仍在继续增加。我国城市每万辆车死亡率 为50→10.8人左右,与国外相比较,为日本的26.5倍;美国的 17.8倍。若以万辆车的死亡率作比较,则我国车祸的发生率和 死亡率皆居世界之首位。车祸主要危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回顾性调查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回顾性调查周继红;王正国;朱佩芳;简华刚;赵新才;刘大维;王殿富【期刊名称】《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年(卷),期】2000(22)7【摘要】目的旨在通过对重庆市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的回故性调查 ,分析重庆市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点及规律。
方法调查重庆市 2 10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大队自 1995年至 1997年间一般事故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结果其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843起 ,人员伤亡事故 2 0 9起 ,事故数逐年增加 ;其中重大事故49起、一般事故 794起 ,共造成 314人伤亡 ,其中死亡 47人 (占 15 .0 % )、重伤14 9人 (占 47.4% )和轻伤 118人 (占 37.6 % ) ;在人员重伤和死亡中大多数为行人。
事故高发于星期一和星期三、7月和 9月 ;在 1d中,10∶0 0~12∶0 0和6∶0 0~8∶0 0为事故高发时段 ;前 5位事故原因为措施不当 (2 0 .9% )、纵向间距不够(19.8% )、违章穿行车行道 (10 .5 %、超速行驶 (5 .9% )和违章变更车道(5 .9% )。
结论加强高等级公路的封闭式管理、增强全民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加强对道路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教育 ,将是有效降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方法。
【总页数】4页(P649-652)【关键词】交通事故;回顾性调查;高等级公路;重庆【作者】周继红;王正国;朱佩芳;简华刚;赵新才;刘大维;王殿富【作者单位】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第四研究室;重庆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31【相关文献】1.云南省高等级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刘进2.高等级公路平曲线、纵断面指标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研究 [J], 王圣保3.山区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行为分析 [J], 余李艳;陆兴桃4.我国山区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分布特征 [J], 李觅佳;王婧5.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报警和实时警示系统设计 [J], 李斌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1篇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江津大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江津大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一、事故情况近日,重庆市江津大桥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作为重庆市政府的调查组成员,我们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力图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调查过程1. 了解事故经过我们首先前往江津大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
据现场目击者和幸存者的描述,事故发生在晚上7点左右,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桥上车流量比较大。
突然间,有人在桥上发现浓烟,紧接着就有火苗从桥下升起,不久整个桥面就被火焰笼罩。
由于事发突然,许多车辆和行人被困在桥上,导致了严重的交通拥堵和人员伤亡。
2. 调查事故原因我们对江津大桥的火灾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a. 桥梁结构我们首先对江津大桥的桥梁结构进行了检查。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江津大桥是一座年代久远的钢结构桥梁,已经有多年的使用历史。
而且,近年来重庆地区的气候变化较大,桥梁的结构也可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老化和腐蚀。
因此,桥梁的结构问题可能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b. 安全设施我们对江津大桥的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查。
据了解,江津大桥在日常的使用中,应该有完善的安全设施,例如安全通道、消防设备等。
但是,在事故发生时,我们发现桥上的安全设施并不完善,很多通道被封闭,消防设备不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
c. 环境因素重庆地区在夏季常常会出现高温干燥的天气,这对于桥梁的安全性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我们考虑了环境因素对于事故的可能影响,并在后续的调查中加以重点关注。
3. 结论通过对江津大桥火灾事故的调查,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a. 桥梁结构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年代久远的钢结构可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老化和腐蚀,这可能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b. 安全设施不完善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桥上的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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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12日22时10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12月14日,成立了由重庆市安监局牵头,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重庆市运管局、江津区监察局、江津区安监局、江津区总工会、江津区交巡警支队、江津区运管处组成的江津区“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邀请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迹象,其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电气等安全设备未见与本次事故有关的机械方面原因。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转向、驻车制动、行驶、传动等安全设备有效、行车制动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无效,车头大小灯有效,车尾左侧灯具及输电线路在本次事故中损坏,车尾右侧灯具在事故前未与输电线路相连接灯光无效,车尾反光标识不够清晰醒目。
(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发生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7线97KM+500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柏林方向,西往蔡家,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标志标线齐全,道路宽度为8.6m。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事故发生时天气雨,能见度一般,无路灯照明。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12月12日22时10分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驾驶员蹇传华驾驶渝AN3658号重型罐式货车搭乘李文松、饶峻滔从江津区柏林镇往江津区蔡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7线97KM+500m,与同向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驾驶员曾东来驾驶停于公路右侧车道正在维修的渝BM9652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又将站在渝BM9652号货车左边后轮处的杨远灿、江廷平相撞,造成杨远灿、江廷平当场死亡,渝AN3658号货车上的乘车人饶峻滔经抢救无效死亡,蹇传华、李文松和渝BM9652号车上乘车人员宋能超受伤,两车部分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江津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15年12月12日22:13接报,江津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处置。
同时,江津区公安局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相关部门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伤员被及时送到江津区人民医院抢救。
事故现场于12月13日1:30左右处置完毕并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蹇传华驾驶渝AN3658号重型罐式货车上路行驶时忽视安全,未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曾东来驾驶渝BM965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该车车尾右侧灯具不能正常使用和车尾反光标示不清晰醒目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1.公运危运分公司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运危运分公司未按照要求建立新入职驾驶员信息备案制度,应租赁人杨维申请,公运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将渝AN3658号车驾驶人由满家军变更为了蹇传华,但该公司未将驾驶人变更信息报大渡口区运管所备案。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公运危运分公司未对驾驶人蹇传华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该车前驾驶人满家军在前6个月中仅参加过1次月度集中安全学习,其余5次均由他人错误代签;月度集中安全学习签到表的笔迹反映出驾驶员间代签情况严重;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出勤率均不到30%,该公司以发送安全短信提示的形式代为补课,没有督促驾驶人全员参加集中安全学习。
(3)重要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失控。
公运危运分公司未将危险品运输车押运员纳入管理范围,任由租赁人随意更换危险品运输车押运员,未对押运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培训教育。
(4)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缺失。
公运危运分公司GPS监控系统将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超速报警速度值设为80km/h,无法对在不同道路上行驶的危化品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2.公运渝中分公司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应租赁人杨远灿申请,公运渝中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将渝BM9652号车驾驶人变更为邓永胜。
而本次事故发生时,渝BM9652号驾驶为曾东来,公运渝中分公司未督促杨远灿按该公司内部规定及时变更驾驶员信息,也未对曾东来进行资格审查并备案。
(2)安全培训教育缺失。
公运渝中分公司未对渝BM9652号车驾驶人邓永胜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邓永胜7个月内从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月度集中安全学习,也未对驾驶人曾东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通过调查公运渝中分公司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档案,驾驶员出勤率均不到10%。
(3)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公运渝中分公司在平时的路检路查中从未检查过渝BM9652号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渝BM9652号车存在的反光标示不清晰醒目等安全隐患。
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津区“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蹇传华,渝AN3658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的单位1.公运危运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要求建立新入职驾驶员信息管理备案制度;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蹇传华等驾驶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督促全员参加集中安全学习;重要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失控,未对押运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缺失,公司GPS监控系统将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超速报警速度值设为80km/h,无法对在不同道路上行驶的危化品车辆进行有效监管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公运渝中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督促应租赁杨远灿按该公司内部规定及时变更驾驶员信息,也未对新进驾驶人曾东来进行资格审查并备案;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未对渝BM9652号车驾驶人邓永胜、曾东来等驾驶人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也未督促邓永胜、曾东来等驾驶人全员参加公司的集中安全学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在平时的路检路查中未发现和消除渝BM9652号车存在的反光标示不清晰醒目等安全隐患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杨道明,作为公运危运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雷霖,作为公运渝中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