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冀科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金〔2024〕1号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
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须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管理”—“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操作。
在项目申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采用“无纸化”方式,只需在线提交、审核电子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无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7日17:00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17:00业务咨询电话: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0311-66505379 85815545 85817132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持:*************82620020监督电话:*************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7日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基础研究工作部署,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发需求,以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主线,凝聚创新合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源头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冀科计[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计〔2012〕1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原创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旨在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科学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培养优秀人才和团队,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增强提供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冀科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监规〔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2月15日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冀财教〔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0日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强势特色学科和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以下统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明确经费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的顺利有效实施,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列入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并分配到每个重点学科的经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学校筹集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的经费(包括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此项经费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学科基地建设。
主要用于拟重点突破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实验室改造,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doc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1-附件:市市级科技级科技创新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一带五基地”建设和全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5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6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资质认定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科技创新资金,是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3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的通知》(鞍政办发[]14号)、《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鞍委发[]19号)涉及科技创新事项以及其他各类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所需资金。
-2-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鞍山市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鞍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它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获得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现了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经项目评审(评价)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主要包括:(一)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转化的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为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本《工作规程》所指单位基本信息,是指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注册项目申报单位时,所填写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资本、办公地址、单位注册(纳税)地区,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管理员等信息。
凡在项目平台注册的单位,因客观原因,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管理员在项目平台进行变更备案,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经项目平台自动校验,符合要求的,自动完成变更备案,无需向管理部门提供纸件材料。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不包含由原单位变更为另外一家单位的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冀财建〔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8月9日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重点和方式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省财政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专项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强、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归口管理,统筹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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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在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之外单独核定,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审核、推荐科技计划项目;(二)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三)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三)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四)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六)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九条项目专项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管理支出等。
其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符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专项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
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其中,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其他来源经费的支出预算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明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四)编制绩效预算。
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建立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重点地对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定、批复后,下达省级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第十五条项目专项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有关匹配条件,对专项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专项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核批:(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整专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需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八条在研项目年度结存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和撤销,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审核,结余专项经费应当收回省科技厅,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购置的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专项经费决算与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依据项目特点和专项经费支持额度等情况,必要时提交由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并提供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二)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三)各来源经费的单独核算情况;(四)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情况;(五)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省科技厅,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