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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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
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09.07.03
•【字号】冀科计[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筹
经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冀科计〔2009〕23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满足社会需求,经研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指XXX、指导计划分类,项目按资助方式分为财政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执行统一管理。

现将自筹经费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筹经费项目仅适用于省科技支撑计划、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其他省级科技计划不设自筹经费项目。

二、自筹经费项目与财政资助经费项目按照同一年度项目指南同期申报。

三、自筹经费项目与财政资助经费项目执行相同的立项程序,择优支持,每年编制下达一批,名称为“**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第*批)”。

四、自筹经费项目签订《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按项目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和进度等内容进行管理。

五、自筹经费项目验收按照《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和《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执行一般项目的验收程序。

六、省科技厅将进一步加强对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资格的审查和管理,严格限制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对于不按期验收的项目,其项目主研人不得再申报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九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冀科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金〔2024〕1号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

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须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管理”—“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操作。

在项目申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采用“无纸化”方式,只需在线提交、审核电子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无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7日17:00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17:00业务咨询电话: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0311-66505379 85815545 85817132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持:*************82620020监督电话:*************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7日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基础研究工作部署,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发需求,以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主线,凝聚创新合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源头支撑。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河北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冀科资〔2018〕36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是为更好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旨在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五类。

第三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和管理,不同类计划,根据支持对象特点和资金用途可相应调整。

专项是科技计划组织的载体,专项设置以目标为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重大需求,注重全链条设计和组织实施;项目是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专项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三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

技术创新引导和创新能力提升两类科技计划中,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冀科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监规〔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2月15日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冀科计[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科计〔2008〕2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推动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河北步伐,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现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步伐,推进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按照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有关精神,参照《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若干意见》和《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自主创新为基点,以服务服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科技资源效率和科技计划管理水平为核心内容,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务实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面向需求的原则,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解决重大问题;二是集中财力的原则,集中财力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引导集成全社会科技资源,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三是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四是明确权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决策、过程管理、咨询服务和评估验收等各类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

改革的目标: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协同联动、集成推进的科技资源统筹机制,建立竞争择优、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项目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冀科金规〔2022〕2号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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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体系设臵,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原创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旨在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科学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培养优秀人才和团队,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增强提供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建设,提升区域、产业、领域、学科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瓶颈技术难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其他科技计划。

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普原创资金等,为推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三)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二)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相关配套经费和条件;(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消建议;(四)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十条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项目申请、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外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立项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

省科技厅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以定向委托、招投标等形式实施。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

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

中央驻冀单位原则上通过设区市科技局申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定程序(一)项目初审。

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咨询评审(评估)。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估)。

(三)项目立项。

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评审(评估)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下达。

省科技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四条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一)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

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审签生效。

第五章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按规定时间报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

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一)项目调整。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二)项目终止。

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对项目做撤销处理:1、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5、逾期不申请验收;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条项目调整、终止程序(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省科技厅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三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科技厅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六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七条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五)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省科技厅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四)《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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