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青科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24〕8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中期评估第四章项目变更第五章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合同任务书实施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条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责任体系。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二)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六)与项目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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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雨政办发〔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雨政办发〔2017〕84号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雨花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桂科政字〔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桂科政字〔2016〕53号)以及有关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监督主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是指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设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高效、科学实施项目,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在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信委”)立项,由区财政支持的项目。
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三条区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申请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区科技项目的布局、设置、指南、重点任务、项目计划、绩效实现情况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等事项。
区科信委负责区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1 -第五条区科技项目主要面向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类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
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包括区域可持续发展示范、地区发展前瞻性研究、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六条区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类项目、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适用前补助方式;非初创期的企业科技创新类项目适用后补助方式;科技创新类项目中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项目适用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的立项管理(一)区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等。
(二)建立区科技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项目储备库中进行选择和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9 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等类型的项目。
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科技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报告、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项目责任主体包括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四类。
第五条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二)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科技计划;(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四)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六)组织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七)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推荐单位是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科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科技项目(课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石景山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石景山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外,为规范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部的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制定《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项目(课题)内部管理规定(试行)》,一并发给你们,请参考。
附件:1、《石景山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项目(课
题)内部管理规定(试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项目办法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05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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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区科委立项,并由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是指在我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由区科委具体负责。
第七条区科委对项目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三)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付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招标和验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柔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较为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区科委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区科委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及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对于申报或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决策:项目论证或评估结束后,由区科
委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区科委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签订任务书: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区科委。
(二)如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
销:
(一)北京市或怀柔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项目需要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区科委,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区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区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三)区科委根据《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区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论证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