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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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科技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本院承担的公益科研、公共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互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院正式发布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细则作为本办法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策划、申报、立项论证(审查)及项目承接等前期工作;(二)负责组织合同谈判、招投标工作,负责科技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三)负责立项任务下达,监督项目执行进度、质量,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四)负责项目合同台账及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五)负责项目对外委托和采购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项目技术审查、阶段评审和绩效管理工作;(七)负责项目评审、验收、产品交付、顾客回访工作;(八)负责项目成果鉴定、报奖、推广和科技宣传工作;(九)负责院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申报、立项论证、合同谈判的技术工作,负责技术文件、合同技术条款和项目预算的编制;(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及经费使用控制,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三)负责项目对外委托、采购具体工作;(四)负责编写项目各阶段报告、评审及验收所需的技术文件;(五)负责项目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参与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二)负责项目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三)负责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四)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申报立项的项目应符合单位性质及事业发展需求,突出创新性、公益性和服务性,通过项目开展促进科研能力提升及事业发展。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各部门获得项目委托或任务信息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

第九条对于公益科研和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管理部根据上级或相关部门的需求、通知、指南等,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计划,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策划;业务部门应按时完成申报文件填报工作。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2024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部门在2024年实施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而组织实施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24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招标选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进行,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预期成果、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和团队组成等方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拨付,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进展。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分工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特别是应用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重点资助紧密结合现场生产需要、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优先支持跨行业跨领域联合开展研究的实际应用项目。

第三条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项目申报条件(一)我校正式在册的入学一学年后至预期毕业一学年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每名研究生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校期间参与不超过三个项目。

(二)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三)申报者所在学科及其指导教师积极支持其课题研究工作,其指导教师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四)研究课题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围绕行业企业生产现场的工程需求、技术问题、管理难题。

申请项目一般应与校内外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并征得校内外导师同意。

鼓励研究课题与学位论文选题方向一致。

(五)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

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研究思路,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六)已获各种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第五条申报与立项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校内外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领域。

(二)领域初审。

各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研究生办。

(三)评审公示。

研究生办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聘请校内外(含企业等实际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资助意见。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厦科发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发计[2008]1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厦财企〔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企〔2024〕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有关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就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支持重点(一)实施范围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新一代人工智能、深海空天等领域的技术攻关项目。

(二)支持重点1.促进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我市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集聚优势资源和引领产业升级为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入融合,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发展新动能。

2.加速国产化替代。

聚焦我市企业和国内外一流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对标先进,以追赶或超越同品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指标为目标,支持企业通过研发攻关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突破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替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能力的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5
•【字号】闽建科〔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项目管理是指在科技创新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导、运营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

科技项目管理的目标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安排任务,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的创新成果。

本文将以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为主题,结合现实情况,分析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性1. 实现科技创新科技项目管理通过合理规划和组织,有助于科技人员集中精力进行创新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 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科技项目管理能够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计划和监控,通过合理的资源调度和风险管理,提高整个项目执行的效率。

3. 确保项目质量科技项目管理通过建立清晰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对项目进展和质量的监督,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

4. 控制项目成本科技项目管理可以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帮助控制项目成本,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科技项目管理的关键要素1. 项目规划科技项目管理需要进行项目的全面规划,包括明确项目目标、制定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源和风险等。

2. 项目组织科技项目管理需要合理组织项目团队和相关资源,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项目执行科技项目管理需要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4. 项目评估科技项目管理需要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来指导科技项目的改进和提升。

四、科技项目管理的注意事项1. 制定明确的目标科技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包括技术和商业目标,并确保团队成员对目标有清晰的认识。

2. 进行风险管理科技项目管理需要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3.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科技项目管理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 强化项目监控科技项目管理需要进行全面的项目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执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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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3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托机构的回避。

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方式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实施(依托)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五)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决定。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市政府审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目应当招投标。

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者,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若有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两个以上项目在研或异常结题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6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大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书规定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双方责任如下:(一)甲方的责任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跟踪服务立项项目;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1.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4、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承担单位遇到的与项目有关的实际问题。

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7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没有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等构成。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一)项目费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结题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__________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资助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简易验收程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项材料。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式。

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科技信用评估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额、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投入额或大部分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基本合格;投入额超过合同额的70%,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一)投入额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额的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主持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处室须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调查表”。

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三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11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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