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定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旳】为提高用能产品旳能源运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措施所称旳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运用以及提高能源运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旳节能产品国标、行业原则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规定旳合格评估活动。
第三条【合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旳具体实行、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如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履行旳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旳产品目录,统一旳原则、技术规范,统一旳认证规则,统一旳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节,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行。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送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有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成果。
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旳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订旳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合同开展有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旳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第九条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第十条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d3d0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48.png)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成熟、安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遮阳产品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推广目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程使用情况组织质量抽检和专项检查。
第四条鼓励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二章备案申请条件及范围第五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自愿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要求见附件一);(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岗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四)企业建立实验室,具备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五)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过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材料和产品范围:1、外墙外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建筑外遮阳产品;4、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三章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二,可在www.qg。
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附件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承诺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申请资料应列出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经设区市初审后留设区市,一份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6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赣府厅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江西产品向江西品牌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江西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的产品。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认定活动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量兴省办”)负责江西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修)订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与评价通则;(二)组建并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三)组织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四)组织江西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跟踪及监督管理工作;(五)建设并维护江西名牌网络管理系统;(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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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使建筑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类技术、设备与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技术或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或产品,通过颁发认定证书的方式认定其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认定技术与产品目录。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初审、上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认定证书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编号印发。
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生产与应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五)产品(技术)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七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
执行企业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再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
(七)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办理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省内生产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申请企业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资料的齐全性与有效性。
通过审查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布。
资料审查与现场考察合格的,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装备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
(四)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在进行评审前,应通过科技鉴定或技术论证。
通过评审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对部分应用范围广、标准规范完备、成熟可靠的技术与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下放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统一编号、发证。
第十条认定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认定复审。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另行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若认定过程中存在有异议的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后确定,以工作纪要的形式作为补充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与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其生产、应用情况。
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对所辖区的认定企业进行1次以上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三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作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手段,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随机选取部分认定技术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等,确定部分典型企业。
典型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六条建立认定企业诚信行为档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表彰奖励的;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作出贡献的;
(三)企业或产品获得权威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到3次以上(含)的,可适当减少检测项目、简化认定流程。
第十七条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提供假冒伪劣技术和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的;
(三)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四)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撤销认定,责令在三个月内整改:
(一)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
(二)擅自改变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四)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获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拒不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四)认定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六)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七)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