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矿业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为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保护要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的矿业权相关业务办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联合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县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设置和将要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登记制度,力争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留死角,对清理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建档立卡、公示公告等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查。
二、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准入管理,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云自然资修复〔2021〕26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方案编制单位: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现将省级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受理、审查、备案等各环节有关要求、责任认定、办理时限等予以公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参加评审备案。
二、省地质调查局应严格按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开展工作。
三、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熟知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主动提醒服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并结合本州市方案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参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进行梳理公开。
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印发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主要按送审报告提交、组织评审、实地核查、方案修改、公示稿核对、组织公示、方案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及主要内容、要求为:一、送审报告提交提交申请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4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4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要求,推进“净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净采矿权(一)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净矿”出让、开采和关闭退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环保,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出让权限划分(二)构建分级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州市负责除部、省、县管理矿种以外的净采矿权出让,县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三、出让要求(三)净采矿权出让应列入同级政府出让计划,并达到以下条件:依法依规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的范围界线;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统筹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签订相关协议;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矿权出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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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02]1号)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开采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地242号、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活动必须按《勘查登记办法》依法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地质调查证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格,持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地质调查证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证或以其他审批发证替代法定的地质调查证和勘查许可证。
国务院、省、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下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文件矿山生态修复是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
为了解决矿山开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自然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自然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理办法》、《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等。
这些文件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目标、原则、方法和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相关文件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目标。
其中,自然资源部提出了矿山生态修复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共生,达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这一目标体现了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高度要求,旨在通过修复工作实现矿山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相关文件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原则。
文件中强调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
保护优先要求在矿山开发过程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确保矿山开发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科学规划要求在矿山开发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和规划,确保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分类施策要求根据不同的矿山类型和环境状况,采取不同的修复措施,实现精准施策。
综合治理要求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纳入到整体生态环境治理中,形成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
相关文件还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方法和管理要求。
文件中提到了矿山生态修复的主要方法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水环境治理等。
植被恢复是矿山生态修复的核心内容,通过合理的植被恢复措施,可以促进土壤的改良和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矿山生态修复的关键环节,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水环境治理要求对矿山周边的水体进行治理,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水环境的健康。
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验收方面,相关文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要求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中,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修复效果符合要求。
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整改,确保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8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非煤矿山从现在的6127座减少到4500座以内;新建非煤矿山项目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2015年11月19日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问题的函》(云安办函〔2015〕66号),又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控制矿山总数,要求县(市、区)、州(市)辖区内非煤矿山总数2017年底前必须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政府认可的矿山数量的70%以内,不得超过控制指标。
在贯彻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出现了在《实施意见》下发前,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矿权出让权限及原政策规定,经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因生产规模或(和)服务年限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不能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及在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中矿山总数控制措施不明确、已设采矿权未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等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云南地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的通知

附件2:州(市)矿山复绿档案表填表单位: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中选择“其它”选项时,需填写具体内容。
2、矿山名称:应与矿山开采许可证名字一致,无开采许可证的采用地理位置+开采矿种的方式命名填写。
3、开采矿种:指矿山开采的矿种类型,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表的矿种类型填写。
4、地理位置: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填到乡镇村组。
5、矿区拐点坐标:按矿山开采许可证范围填写,无证的矿山填写以GPS圈闭的矿山范围坐标对。
6、矿区面积:矿区拐点坐标范围内的面积,单位:公顷。
7、生产现状:按矿山目前状态据实选择填写。
8、开采方式:据实选择填写。
9、建矿时间、闭坑时间:矿山的建矿和闭坑时间,填写年、月。
10、矿山企业类型: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1、矿山所处地形形态:根据矿山所处的微地貌形态选择填写,可多选。
1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本次复绿行动治理的、由矿山开采形成的主要问题环境,据实选择填写,可多选。
13、影响及威胁对象:矿山开采影响和威胁到的景观及公共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可多选。
14、复绿矿山区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矿山所处的“三区两线”位置。
要求位于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及周边范围内;位于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其中重要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包括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包括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及重点乡镇所在地;重要交通干线包括Ⅰ级、Ⅱ级铁路和国家公路、省公路;重要河流湖泊包括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
可多选。
15、区位描述:填写复绿矿山所处的具体的“三区两线”名称,如****自然保护区周边、****铁路线1km内。
16、矿山复绿行动需治理面积: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治理的矿山总面积,单位:公顷。
17、建议处理措施:进行矿山复绿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按表中所列选择填写,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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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州(市)矿山复绿档案表
填表单位: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
1、本表中选择“其它”选项时,需填写具体内容。
2、矿山名称:应与矿山开采许可证名字一致,无开采许可证的采用地理位置+开采矿种的方式命名填写。
3、开采矿种:指矿山开采的矿种类型,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表的矿种类型填写。
4、地理位置: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填到乡镇村组。
5、矿区拐点坐标:按矿山开采许可证范围填写,无证的矿山填写以GPS圈闭的矿山范围坐标对。
6、矿区面积:矿区拐点坐标范围内的面积,单位:公顷。
7、生产现状:按矿山目前状态据实选择填写。
8、开采方式:据实选择填写。
9、建矿时间、闭坑时间:矿山的建矿和闭坑时间,填写年、月。
10、矿山企业类型: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1、矿山所处地形形态:根据矿山所处的微地貌形态选择填写,可多选。
1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本次复绿行动治理的、由矿山开采形成的主要问题环境,据实选择填写,可多选。
13、影响及威胁对象:矿山开采影响和威胁到的景观及公共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可多选。
14、复绿矿山区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矿山所处的“三区两线”位置。
要求位于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及周边范围内;位于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其中重要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包括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包括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及重点乡镇所在地;重要交通干线包括Ⅰ级、Ⅱ级铁路和国家公路、省公路;重要河流湖泊包括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
可多选。
15、区位描述:填写复绿矿山所处的具体的“三区两线”名称,如****自然保护区周边、****铁路线1km内。
16、矿山复绿行动需治理面积: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治理的矿山总面积,单位:公顷。
17、建议处理措施:进行矿山复绿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按表中所列选择填写,可多选。
18、治理责任主体:新建(改、扩建)矿山所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生产运营矿山,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之前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双方共同负责治理;实施保证金制度之后,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不明的,由地方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19、资金渠道:复绿矿山的资金来源,根据责任主体划分在相对应的行内选择填写,本行内可多选。
20、治理年度:该复绿矿山治理时间,可多选。
21、调查时间:该复绿矿山野外调查的时间,填写年月日。
22、治理验收时间:该复绿矿山完成后验收的时间,填写年月日。
附件3:
州(市)矿山复绿统计表
填表单位: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4:
××州(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完成“矿山复绿”行动的摸底调查成果和建档情况。
1、摸底调查情况
说明开展“矿山复绿”行动摸底调查的基本情况。
包括在实施“矿山复绿”行动的区位内,开展矿山摸底调查的单位、所调查的矿山数量、调查面积等内容。
2、监管档案建立情况
说明开展“矿山复绿”行动所建立监督档案的情况。
概括说明纳入“矿山复绿”行动的矿山数量、分布、范围、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复绿需要治理的面积、治理年度、动态监管手段等内容。
附“复绿矿山档案表”和“复绿矿山统计表”。
3、责任划分
说明复绿矿山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
按照划分原则(见复绿矿山档案表填表说明),明确划分结果,其结果作为治理资金来源的依据。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矿山复绿”行动的可实现成果。
明确2013—2015年底,“矿山复绿”行动实施区域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整治和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矿山复绿”行动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分年度细化“矿山复绿”行动完成的主要工作,说明纳入“矿山复绿”行动的矿山数量、综合治理的面积等内容。
三、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
按照治理责任主体、矿山所处区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害程度等方面,说明矿山复绿综合治理的部署原则、总体思路。
(二)部署计划
分年度说明“矿山复绿”的矿山数量、位置、治理措施、治理面积、复绿面积等内容。
明确复绿矿山的治理时间及验收时间。
四、经费估算与筹措
根据工程措施与工作量,估算“矿山复绿”综合治理所需总经费及年度经费,并依据治理责任划分情况,提出资金筹措方式与额度。
五、保障措施
说明保障“矿山复绿”行动顺利实施的组织管理、责任监督、动态监管、资金渠道、绩效考核、宣传保障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