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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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2001年12月31日目录目录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一、清理工会持股的法律法规依据1、2006年0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规定:……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收购职工投资的法律法规依据1、2009年3月24日《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2、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

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

To save money is to make money.(页眉可删)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大家了解过资产评估报告吗?知道怎么书写资产评估报告吗?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范文,欢迎阅读!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1】__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在20__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概况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均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5 室法定代表人:李绍德注册资本:人民币 340455.2270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主营:主营沿海、远洋、长江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货物代理、代运业务;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除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外,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中海发展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性房地产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的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5号楼除7层以外的写字楼、商铺和车位,具体评估范围是该楼的地上1-6层、地下1层以及地下2-3层的148个车位。

该房屋竣工于20__年,钢混结构,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虹字(20__)第010730号,委估建筑面积为13,68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国有资产评估的若干问题。

首先,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员必须严格遵守评估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运作情况,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制定详细的评估报告。

再次,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接受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评估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自查和自审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同时,国家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最后,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评估机构和评估员在评估工作中如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国家行政部门要依法处理评估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保障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国家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评估说明

评估说明

第一章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本评估说明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第二章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1.委托方概况:委托方为北京海思科瑞科技有限公司。

2.资产占有方简介:邢台春雨工贸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胡立学等三名自然人出资、由邢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5212000616。

住所: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立学。

注册资金: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饲料联产,乙醇项目筹建。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9日。

二、关于评估目的的说明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确定其拟考察企业“邢台春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提供参考依据。

三、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对邢台春雨工贸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01月31日的资产进行整体评估。

账面价值包括:流动资产25,656,740.80元、固定资产98,189,518.44元、无形资产220,001,109.14元、其他资产5,203,924.38元、资产总计349,051,292.76元;流动负债300,661,934.55元、负债合计300,661,934.5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8,389,358.21元。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01月31日。

鉴于,2008年01月31日是会计报表编制日,经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协商一致,将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8年01月31日。

五、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为:截止2008年01月31日企业的整体资产,调整后账面价值包括:流动资产25,656,740.80元、固定资产65,029,689.88元、无形资产200,001,109.14元、其他资产5,203,924.38元、资产总计295,891,464.20元;流动负债273,502,105.99元、负债合计273,502,105.9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2,389,358.21元。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评估基准日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13 年8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

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三、评估原则(一)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二)遵循专业性原则;(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四)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四、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一) 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六) 国务院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七)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八) 国务院国资委第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九) 财政部令第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十) 国资委、财政部第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十一)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十二)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 号;(十三) 《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综【2010】7 号)(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 《云南省森林条例》;(十六)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九)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二十)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物种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评估准则依据(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四)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五)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六)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七)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八)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九)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产权依据:(一)XX公司提供的原始会计资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二)XX公司国有林权证;(三)其他相关资料取价依据:(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勘察、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及记录;(二)评估人员网络查询的云南省苗木市场价格;(三)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五)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出具的《云南XX公司广南那仑基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六)西南林业大学出具的《XX公司拟办理林权流转所涉及的12555.25 亩林地核查报告》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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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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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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