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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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城市生活用水标准是指在城市中,居民使用的水应该符合的一系列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水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

以下是常见的标准:
1. 水源标准:城市供水应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等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2. 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如不含重金属、细菌、氟化物等。

3. 水量标准:应根据当地人口、工业和农业用水需求,提供适宜的供水量。

4. 消毒标准:城市供水应配备消毒设备,并对水进行消毒处理,以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5. 管道标准:城市供水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

6. 垃圾标准:应加强垃圾清理、分类、处理,避免影响供水质量和环境卫生。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的发展,水资源的问题日益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城市用水指标体系。

城市用水指标的意义与目的城市用水指标是指衡量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管理水平和水环境的一系列参数。

它可以帮助城市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控制用水总量,达到利用水资源的最佳效益和保障水环境的健康。

城市用水指标的目的是:•衡量城市用水效率和用水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高城市用水科学性和透明度。

城市用水指标的分类城市用水指标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用水总量指标:反映城市用水总量的情况,包括生活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农业用水量等。

2.用水效率指标:反映用水量与城市生产总值、城市用电量、城市用气量等之间的关系。

3.用水管理指标:反映城市用水管理的合规性,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性等。

城市用水指标的具体内容城市用水指标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用水总量:包括年度总用水量、城市用水人口、用水结构等。

2.用水效率:包括人均用水量、城市用水量与GDP的比率、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3.用水质量:包括城市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治理效果等。

4.用水管辖:包括水资源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流程等。

5.用水绩效:包括城市水资源管理的得分、用水管理评价等。

以上指标并不是固定的,不同城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指标内容,但这些指标通常都是以时间、空间、经济、环境等多层面的维度来构建。

城市用水指标的实践在实践中,建立城市用水指标体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多部门合作:需要水利、环保、城建、行政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和支持。

2.全面收集数据:需要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并进行验证。

3.基于实际情况制定指标:需要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指标设置和筛选。

4.逐步完善和优化:建立完整的城市用水指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和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和调整,以满足城市水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

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简称自来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两个部分.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指隶属于城建部门,主要承担城市全社会供水任务的城市公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一般以自来水厂个数为统计单位。

自来水厂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可分为地面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其生产的水质不同,又可分为非饮用水(浑水)水厂、饮用水(净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浑水)又生产饮用水(净水)的混合水厂三种。

按其生产规模不同,又可分为大型水厂、中型水厂和小型水厂三种。

即现有综和生产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不包括10万吨/日)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自来水厂,一个自来水厂又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

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自来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自来水厂。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

一般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论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水厂或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水单位数)。

有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城市,自备水单位数统计以水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数字为准.设计综合生产能力指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环节为主)计算。

在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应按一次或数次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总和加原设计生产能力求得.实际综合生产能力指自来水厂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按实际测定的(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生产能力计算。

包括当年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后增加的能力,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以计算。

测定时,以取水、净化、送水及出厂干管四个环节的薄弱环节为主。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山东省用水量指标

山东省用水量指标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加强城市用水管理,推进城市用水价格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结合山东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城市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编制依据: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

2 术语2.0.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2.0.2 城市居民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3 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日85-120升。

3.0.2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范畴内的各个行业用水量标准,应当符合表3.0.1的规定。

4 附则4.0.1 本标准所列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和相应设施正常运行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范围内直接选定。

4.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应以月作为考核周期。

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

4.0.3 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

一个年度中,可对用水量进行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城市自来水水质标准

城市自来水水质标准

城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城市自来水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重要资源,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饮用水安全,我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城市自来水水质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适用范围城市自来水水质标准适用于城市及城乡结合部,供应直接饮用、烹饪、洗漱、纺织、化工、酿造等用途的自来水。

二、标准分类城市自来水水质标准按照饮用水和非饮用水两大类进行分类。

饮用水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饮用水是最高级别的饮用水,适用于直接饮用和婴幼儿食用水;二类饮用水适用于一般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三类饮用水适用于工农业生产、市政公用和其他非直接饮用的用途。

三、水质指标1.水质卫生指标包括异味、颜色、浑浊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微生物等等。

其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是评价自来水水质卫生指标的主要依据。

一类饮用水菌落总数要求≤ 1000CFU/mL,大肠菌群≤ 0CFU/mL;二类饮用水菌落总数要求≤10000CFU/mL,大肠菌群≤ 10CFU/mL;三类饮用水菌落总数要求≤ 10000CFU/mL,大肠菌群≤ 100CFU/mL。

2.化学成分指标包括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铁、锰、铜、锌等等。

其中,氯化物和硝酸盐是常见的化学污染物,一类饮用水氯化物≤ 250mg/L,硝酸盐≤ 10mg/L;二类饮用水氯化物≤ 350mg/L,硝酸盐≤ 15mg/L;三类饮用水氯化物≤ 600mg/L,硝酸盐≤ 20mg/L。

3.放射性核素指标包括放射性物质α和放射性物质β。

一类饮用水放射性核素指标α ≤ 0.10Bq/L,β ≤ 1.00Bq/L;二类饮用水放射性核素指标α ≤0.10Bq/L,β ≤ 1.00Bq/L;三类饮用水放射性核素指标α ≤ 0.50Bq/L,β ≤ 1.00Bq/L。

四、监测要求为了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达到标准规定,我国对自来水水源地、水处理工艺和水管网进行监测和管理。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20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20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20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使得城市居民不断地受到污染物的威胁,尤其是城市杂用水水质变得越来越差。

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出台和完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全国杂用水状况,发布了全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一、总有机碳(TOC)标准:新出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杂用水总有机碳标准应为25mg/L,允许波动范围在20~30mg/L之间。

二、氧化锰(MnO2)标准: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杂用水中氧化锰的标准应为0.15mg/L,允许波动范围在0.1~0.2mg/L之间。

三、重金属标准:新出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杂用水中铜、锌、铅等重金属的浓度不应超过5mg/L,而有毒重金属汞、镉、铬在杂用水中不应有任何残留。

四、挥发性有机物(VOCs)标准:新出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杂用水中不得含有任何挥发性有机物,以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用水。

五、溶解性总固体(TDS)标准:新出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杂用水中溶解性总固体的浓度不应超过1000mg/L。

新出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旨在改善城市杂用水水质,有效防止和控制污染,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用水。

根据这些标准,杂用水的水质有了定量的计量,城市管理部门也应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杂用水的监测和管理,以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用水。

为了提高城市杂用水水质,除了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进行监测和管理之外,还应重视建设好城市杂用水水源,加强对杂用水水源的保护,采取技术措施增强杂用水水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城市居民的危害。

同时,城市管理部门还应根据最新的杂用水水质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完善杂用水再生利用研究,加强对杂用水的检测和控制,以及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宣传,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有关的知识,并正确使用杂用水。

由此可见,全新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城市水环境的有力保障,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用水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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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
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
表2.2.4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
表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
表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
表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

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
表2.2.6 日变化系数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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