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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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一般从经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中,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六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的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七步: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部分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工作安排。

第八步:书面质疑。

第九步:对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十步:按第七步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重复第七步至第十步依次评审其它投标中的商务部分,直至评审出三个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第十一步: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第十步中确定的三个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三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发现某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本次评标委员会由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人。

2、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

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附表1。

第十二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按附表2所设定的形式进行。对于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建:一是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二是由招标人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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