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邮件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
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
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
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
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
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
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
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

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保全日益成为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电子证据不断增多,它们具有方便获取、易于复制和传输的特点,同时也带来了证据篡改和伪造的风险。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电子信息技术可以用于实现电子证据的数字鉴定、数字取证和电子证据的保全存储等环节。
下面将介绍几个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
数字签名技术是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加密,使得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无法进行篡改或伪造。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保全。
当一份重要的电子文档需要进行保全存储时,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对其进行签名,并将签名信息与文档进行绑定。
这样,一旦文档被篡改,数字签名就会失效,从而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电子证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非法访问和篡改。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使用数据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保护。
在电子证据需要传输或存储时,可以使用数据加密算法对其进行加密,并设置相应的密钥进行解密。
这样一来,即使电子证据被非法访问,也无法获取其真实内容,从而确保了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时间戳技术也是电子证据保全中的一项重要技术。
电子时间戳技术可以为电子证据提供一个可信的时间戳标记,确保证据的时间顺序和时效性。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在电子邮件证据中使用电子时间戳技术。
当一封重要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时,可以通过电子时间戳技术对其进行时间戳标记。
这样一来,无论是邮件的发送时间还是接收时间,都可以获得可信的时间戳信息,从而确保证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数据备份和存储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由于电子证据的数量庞大且易于丢失,数据备份和存储技术可以帮助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网页记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的沟通和交流方式,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适用困难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1. 技术特性与变化快速性电子证据具有技术特性,比如数据易于篡改、删除,存储格式多样化,且技术更新速度迅猛,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和审查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这一点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隐私保护问题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法律界和技术界共同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体系滞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导致在电子证据的认定、取证和审查等环节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和不足。
二、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1. 可信度难以保障在电子证据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可靠性等问题是电子证据遇到的主要挑战。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以被轻易地伪造和篡改,网页记录可以被删改,这些都给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取证与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样化,包括手机、电脑、云端等,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取证。
电子证据的大数据量也给审查和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三、电子证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信原则,增加对电子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定,从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2. 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系统,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度。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调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关于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认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电子邮件要比传真件更有效,这是因为电子邮件作为一种诉讼或仲裁证据采用,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1985年第18届会议上,就建议各国政府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则,以消除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障碍,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适当的方法来评估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
1、我国对电子邮件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地位。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证据。
电子邮件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条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电子邮件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一般情况。
(1)通过公证处公证过的E-mail,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可以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状况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完成对电子邮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质证要求。
公证时,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类似于证据保全的方式,例如将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保证证据不会灭失或遭到破坏。
如果发生了涉及到电子邮件的纠纷后,就可以向法庭或仲裁提供有关公证书及封存介质,法庭或仲裁庭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进行依法查证后,一般认定为有效证据。
使用电子邮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快捷,如果每发送一次电子邮件都要进行公证,无疑将浪费相当多的时间,因此也就失去了使用电子邮件的意义,另外进行公证必然要付出相应的费用。
电子邮件的证据如何使用以及相关知识

电⼦邮件的证据如何使⽤以及相关知识
案件中电⼦邮件的证据使⽤
电⼦邮件作为证据使⽤来源于《合同法》第⼗⼀条的相关规定,但⾸次被⼈民法院采⽤是上海法院⼀起案例。
2002年上海⼀中院审理⼀起8848⽹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邮件的⽤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的,任何⼈只要掌握了某⼀注册⽤户的⽤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使⽤任意⼀台联⽹的计算机在该⽤户名所对应的电⼦信箱上收发、删除电⼦邮件,因此,电⼦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邮件,⼀般⼈⽆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邮件是只读⽂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收发件⼈的⽹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如果想将电⼦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公证的⽅式,将电⼦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
或将载有电⼦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鉴定。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论电子邮件证据

一
、
我国刑诉法规定: “ 证据 有下列几种: 、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
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 论; 勘验 、 检查笔录; 视 听资料。 我国民诉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 “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 证
真伪, 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 以确定其证明的效力, 主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 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 ,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的措 旋加以确定的制度 。有关 电子商务专家认为 , 从技术上看, 电子邮件 内容是可以修 改的。公安部 门也认 为, 只要 网络系统停机 3 2小时并 得到用户密码就可 以修改 , 以, 所 及时对 与案件有关 的电子邮件进行 证据保全便成为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环节 。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 ,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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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电子邮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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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邮 件 ( 丈名 称 为 E i 不以传 统 的通信 方式 为媒介 , 英 ma ) l 而是通 过通信 网络 邮寄 的函件 , 是人们 使 用 国际互联 网进 行信 息交换 的途 径之 一 。 由于 它 能在极短 的时 间 内, 低廉 的价格 迅速传 递 大量 的文字 、 以很 声音 、 图像 和视 频等数 据信
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 ” 电子 邮件 要涉及到 以下几方面:
是不能用作证据 的, 因为电子邮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法定 证据种类。但我 国《 合同法》 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体现为 电子邮 件, 审判实践也迫切需要依据 电子邮件来认定有关的事实 , 因此, 电子 邮件作为证据使用 已势在必行。在相关法律没有修订或制定新 的法 律之前, 我们可 以考虑 以变通 的方式 认定电子邮件 的证据地位: 一是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研究

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研究电子邮件是当今全球互联网中最重要的通讯工具,它以其安全、快速、廉价、方便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应用于各种情况下的交流。
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特点,造成它在法律领域中的证据价值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文将从证据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来探讨当前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电子邮件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到邮件的发送和接收方身份的真实性和认可、邮件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证明邮件真实性的技术手段等方面。
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加密邮件:采用加密技术来保护邮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可以证明邮件的发件人和收件人。
b.数字签名: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证明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判别邮件是否修改或伪造。
c. 身份验证:采用邮件证书或其他方式来认证邮件发送和接收方的身份,有效发挥证明价值。
d. 监管制度:建立监管制度,对邮件通信进行记录、备份、监控等综合管理,确保证据合法性。
2. 证据完整性电子邮件的证据完整性指邮件内容的完整性,包括邮件的正文、附件、原始头等内容。
但是,由于邮件内容的可篡改性和删除性,邮件的完整性很难得到保障。
为了确保证据完整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保存原始邮件:保存完整的原始邮件内容,包括头、内容、附件等。
b. 记录电子邮件传递过程:留存该邮件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的网络传递过程,包括发送时间戳、收件时间戳、IP地址等,以证明邮件的真实性。
c. 应用电子邮件追踪技术:利用邮件追踪技术,确定邮件发送和接收过程中各环节的可信度,减少邮件篡改或删除的可能性。
d. 定期备份电子邮件:在定时备份邮件的同时,记录备份的时间和存储位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取证。
3. 证据真实性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电子邮件在传递和保存过程中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如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是当前电子邮件证据应对问题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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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很低 的价格 传输 火 量 的文 字 、 像 、 音 和 视 频 等 声 数据 信 息 , 电子 邮件 已经 成 为 网 民传 递信 息 资 源 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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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进一 步的发展 。个 人 邮 箱 的存 储 空 问可 以非 常 大 ,
收 稿 日期 :0 0 3 9 2 1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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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邮件证 据 固定保 全 的一般 规则 。电子 邮件证据 可以被 认 定 为证据 利 类 巾 的 书证 , 于 电 子邮 件证 据 涉及 个 , 由
除了能存 储, 些 普通 邮件 之 外 , 可 以 充 当移 动 硬 盘 一 还
米 使用 , 这就是 网络硬 盘 , 现在 大 多数 网络硬盘 是绑定 在其它 服务 的 ,l 予 『 箱 。 1此 , 叟 _ 1 l l 『 5 人 1 I 了邮件 在实践 r 已经被 J 来 明槲 火 的 待 证事 实 , 信息 I 容 很早 f J _ 其 大 J 就被 人们 称之 为一 种 极 为重 要 的证 据 。 咆f 邮 什
( ) 子 邮 件 证 据 保 全 原 则 一 电
以非 常快 速的方 式 ( 几秒 钟 之 内可 以 发送 到 世界 上任
何一 个指定 的 目的地 ) 与世 界上 任何 一个 角落 的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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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发送 。
的规则 。把 传统 的证 据保 全方 法适用 于电子邮件证 据 保 全存 在 许 多缺 陷 , 能满 足 当前 对 电子 邮 件 证据 保 : 不 全 的要求 。我 国现行 据保 全 制度设 计 以查清案件 事 E 实为 ¨的 , 有 片丽性 , 具 并且 “ 以牺牲 程序公 正为代 价 , 刻意追求 实 体公正 和 程序效 益 ” [ 电子邮件 证据 的易 o1 2 被破坏性 、 可修改 性 和 高科 技 性 对 词 据保 全 方 法提 } : j l 了更高 的要 求 。
邮件 证 据 在 诉 讼 中 的保 全 原 则 和 方 法 , 以及 在 诉 讼 中 的 应 用 。 关键词 : 电子 邮 件 ; 据 保 全 ; 法 应 用 证 司
中图 分类号 : 9 5 3 Dl.
文献标识 码 : B
பைடு நூலகம்
文章 编号 :0 8…5 5 (0 0 0 —0 2 一(5 10 7 0 2 1 )6 0 6 0 )
一
、
电子 邮 件 的 工 作原 理 和 司 法 应 用
据在}讼 『的保伞和应用 [ 斥 l f I 1 益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 二 、 子 邮 件 证 据 的 保 全 电
I子 邮件 : 的保 全 是 证 据保 全 的一 种类 型 , 乜 I 据 因
电 予 邮 件 (l t ncma , 称 E — i 标 志 : ) e cr i e o i简 l ma , l @
论 电 子 邮 件 证 据 的 保 全 和 应 用
王小光 , 孙 涛
( 南 政 法 大 学 , 重庆 4 0 3 ; 都 市 公 安 局 , 四川 成 都 6 0 3 ) 西 00 1成 1 0 1
摘 要 : 电子 邮件 是 Itre 应 用 最广的服 务 , nen t 它不仅 能够 用于传 送 文件 、 个人通 信 、 用“ 利 匿名 F T P 访 问远程 信 息资 源等 , 可 以被 用 来传输 商务往 来 文件 , ” 还 进行 E—m l 坛 讨论 。 由于 电子邮件 的 内 论 容反 映 了案件 当事人 的行 为 , 留下 了行 为人 制作 、 发送 和接 收 电子 邮件 的相 关信 息 , 以 , 所 电子 邮件 的 内 容 对 于证 明 某些待 证 事 实具 有 重要作 用 。为此 , 有必要 在介 绍 电子 邮件 的 工作 原理 的基础 上 , 讨 电子 探
21 0 0年 I 2月 第2 0卷 第 6期
上 海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S a g a P l eC l g o r a o h n h i oi ol e c e
Ie . 2 1 ) c ,0 0 Vo . 0 No 6 12 .
又称 电 子信 箱 、 予邮政 , 一种 刚 l 予手 段提供 信息 电 是 } i
交换 的通 信方 式 。它是 Itre 应 用 最 广 的服 务 , nen t 通 过 网络 的电子 邮件系统 , 户可 以用 非常低 廉 的价 格 , 用
此, 电子 邮 件 证 据 保 全 应 遵 循 证 据 保 全 的 基 本 原则 。 但 是 山于其 特殊性 ,电子 邮件 证据 的保全 又 具有独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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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法 保全 原 则 。《 安 机 关 办 理 刑事 案 件程 序 . 公 规定》 : 一.八 条 第 : 规 定 : 对 于 町 以作 为证 第 二 卜 二款 “ 据使用 的 录音 、 录像 带 、 电子 数 据 存储 介 质 , 当记 明 应 案 山、 象 、 对 内容 , 取 、 制 的时 间 、 录 复 地点 、 规格 、 别 、 类 应 用 长度 、 文件格 式 及 长度等 , 并妥 为保 管 。这 是电子 ”
电子 邮件 的工作机 制是 模拟 I政 系统 , f l l 5 使用 “ 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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