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使用许可与质押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与质押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与质押

下面来详细解析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商标权的质押。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含义和类型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注册商标的转移,它仅仅是商标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将其商标使用权让予给被许可人行使,被许可人可以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不享有禁止权和处分权,他既不能转让商标权,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在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从商标权使用许可的性质和被许可人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来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通常分为三种形式,即独点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1.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地域范围,即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地域大小,它即可以是商标权上有法律效力的整个地域,也可以是某一特定地区;时间范围,即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期限;商品范围,即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

商品范围,即可以是在注册商标核定的所有商品上使用,也可以是在核定的部分商品上使用,前者为完全使用许可,后者为部分使用许可。在商标权的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的独占使用权具有与商标权相似的效力,但不享有商标权中的处分权。

2.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所谓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得再准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3.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

所谓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还保留了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文本》和《非独占商标许可合同范本》,以防止合同条款的漏失。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

1.许可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目的是保证使用同样商标的商品都具有基本相同的产品质量。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生产的

商品质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派专人指导被许可人进行生产、提供生产技术设备、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等等。

2.被许可人负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一方面,被许可人应当严格履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在关商品质量要求的约定,采取措施,保证商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被许可人必须接受许可人对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要求。此外,被许可人履行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最根本的是要遵守《产品质量法》有关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产地产生误解,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1997年8月1日,商标局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如果该商标办理过转让、续展、变更等手续,一定要附上商标局出具的相应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此外,根据本次商标法修改后的要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了解某一特定的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而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许可人不能以其是被许可人为由,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其权利。如独占被许可人不能以其名义要求善意第三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等。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备案是该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不备案,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备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但这不意味着不备案,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不需承担其他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管理的规定,即

当事人仍需承担前述监督或保证商品质量,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责任。

二、商标权的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

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协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近年来,随着权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数量逐年增加。以前个人和单位为了发展生产、扩大企

业规模,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都是用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今商标出可以质押贷款了。

根据《物权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登记的审查和处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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