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200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考试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考试题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是()。
[单选题]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道路畅通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便利运输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正确答案)D.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多拉快跑2.()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单选题] *A.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C.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确答案)3.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上岗作业。
[单选题] *A.可以B.方可C.准许D.不得(正确答案)4.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单选题] *A.6;12B.12;12(正确答案)C.12;6D.12;245.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 )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货物。
[单选题] *A.公安交通管理部门B.路政管理部门C.应急管理部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确答案)6.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单选题] *A.1B.3C.6D.12(正确答案)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 ) 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单选题] *A.装卸人员;驾驶员B. 装卸人员;押运人员C.驾驶员;押运人员(正确答案)D. 驾驶员;修理工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 、( )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基本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基本技术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并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992—2005)的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喷涂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示。
2、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2589—2016)的要求;燃料消耗量符合《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2016)的要求。
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2018)的技术要求。
4、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01)的要求。
5、常压专用罐车的罐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2008)的要求。
6、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制造、检验应满足《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NB/T47058—2017)的要求。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制造、检验应满足《液化气体汽车罐车》(GB/T 19905—2017)的要求。
7、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的材料、设计、安全附件、制造、试验方法等应符合《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NB/T 47057—2017)的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材料、设计、安全附件、制造、试验方法等应符合《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NB/T 47064—2017)等的要求。
1。
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 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 挂车。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4] 188号)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 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 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 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 前
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轮装备盘式制动器、
子午线轮胎
七、罐式危险品车辆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7 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所有危险品车辆
结构要求》
8 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爆炸品和剧毒化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 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 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 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 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 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 专用汽车或挂车。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1 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实施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紧急切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 断阀安装规定及装卸口、 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装卸阀门安装规定
有关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标准和规章对比分新

1 准和规章 的共性要求 标
11实 施 日期 .
在 该 标准 发布 前 ,2 0 年 5 ,全 国道 路交 通 05 月 安全工 作部 际联席会议 下发 了 “ 于印发 《 路运 关 道
专项 整治方案 出台 的背 景是 :2 0 年频 发危 险 05
输危 险化学 品安全专 项整 治方案 》的通 知 ”, 由公 安部 、交通 部、发 改委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总局 、
载可 能性 。
目前有 的 自卸车栏 板高符合GB 5 9 1 8 的要求,但 是按此栏 板高度 计算 的货箱容积 大大超 过按装载 质 量 ( 装煤计 算 )计算 的容积 ,有些 自卸车甚 至还 按 在 下面插 了桩子继 续装货 ,也有些 企业将顶 盖质量 报 大 ,出现 生产不 一致 的严重现象 ,更有甚 者市场 中还 出现 了假 自卸车 。为了科学合 理 ,审查办法是 按8 8 0 号文的原则核算货箱栏 板高度 。
6 、随车起重运输车
8 、特 别 强 调 专 用 作 业 类 车 一 定 要 有 专 用 功
能 ,如果利用税 费 的政 策而将普通 车起成专 用车 的
名字是不允许的。 9 、关 于集 装箱 半挂 车 的问题 ,具 体来 说是集 装箱 半挂车 在2 0 年1 日起执 行空箱 高度4m的最 0 7 月1 大限值 的问题 ,我们 应该根据 国家法 规 的要求 和生 产 的实际情 况来合 理地处理这个 问题 。 总的来说 ,在 这五个 问题 中 ,产 品的合理性 问 题将 是今后产 品公告工 作 的重 点 ,各个 企业应该从 产 品开 发以及上公告过程 中重视这个 问题 。
维普资讯
有关 危险品 车辆的 和规 运输 标准 章对比 分新
汉 阳专 用汽车研 究所 吴跃 玲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4315校车标识GB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3730.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T2676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2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118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7258和GA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注册登记检验inspectionforunregistered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在用机动车检验inspectionforin-use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fortheidentifyofvehicle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车辆特征参数检查inspectionforthecharacteristicparametersofvehicle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资料凭证的符合性..底盘动态检验chassisoperatinginspection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4 检验项目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见表1..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5 检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EPS 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2..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单位为秒5.2 检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见表3..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6 检验要求6.1 车辆唯一性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6.1.3.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6.2 联网查询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6.3 车辆特征参数6.3.1 外廓尺寸6.3.1.1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6.3.1.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O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6.3.1.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OOmm..6.3.2 轴距6.3.2.1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Omm..6.3.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6.3.3 整备质量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OOkg;摩托车不超过±lOkg..6.3.4 核定载人数6.3.4.1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7258-201211.6的核载规定.6.3.4.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6.3.4.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3.5 栏板高度6.3.5.1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6.3.5.2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6.3.5.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6.3.6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6.3.6.1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6.3.6.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6.3.7 客车应急出口6.3.7.1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6.3.7.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8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6.3.8.1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6.3.8.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9 货厢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6.4 车辆外观检查6.4.1 车身外观6.4.1.1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6.4.1.2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按GB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c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d校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的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其他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专用校车乘客区侧窗结构应符合GB24407的相关规定..注:车窗玻璃包括侧窗玻璃和前、后风窗玻璃;但不包括驾驶人旁侧窗下围的装饰玻璃..e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至少各一面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能使教练员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交通状态的辅助后视镜;f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或设置有乘客座椅;g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应不影响安全;h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800mm的安全架..6.4.1.3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b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c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d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6.4.2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6.4.2.1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且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上喷徐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b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无法喷涂/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c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d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e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f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徐、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g残疾人机动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6.4.2.2注册登记检验时;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7258的规定;b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标牌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6.4.3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6.4.3.1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玻泊色;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等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应有闪烁的情形;f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Q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g机动车不应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i发动机舱内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6.4.3.2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GB47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4.4 轮胎6.4.4.1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于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6.4.4.2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6.4.4.3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b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c使用小规格备胎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应有中文说明..6.4.5 号牌及号牌安装6.4.5.1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GA36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GA804的规定..6.4.5.2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a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b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c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d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6.4.5.3注册登记检验时;号牌及号牌安装还应满足:a车辆应设置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前、后号牌板架;但摩托车只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b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上至少应至少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c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6.4.6 加装/改装灯具车辆不应有加装或改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应有后射灯..6.5 安全装置检查6.5.1 汽车安全带6.5.1.1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a汽车应配备符合GB7258-2012中12.1要求的安全带;b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6.5.1.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坐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6.5.2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19151的要求..6.5.3 灭火器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配备数量应符合GB7258的要求..6.5.4 行驶记录装置6.5.4.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6.5.4.2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显示功能应正常;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 标志..6.5.4.3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功能应正常..6.5.5 车身反光标识6.5.5.1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GB7258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固定应可靠..6.5.5.2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7258的规定..6.5.5.3粘贴/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6.5.6 车辆尾部标志板6.5.6.1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6.5.6.2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6.5.7 侧后防护装置6.5.7.1侧后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变形;且满足以下要求:a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c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GB11567.1和GB11567.2的规定..6.5.7.2注册登记检验时;侧后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安装要求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6.5.8 应急锤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击碎车窗玻璃..6.5.9 急救箱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效适用..6.5.10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注册登记检验时;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6.5.11 防抱死制动装置6.5.11.1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a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b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OOOO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c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d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e2013年10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f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6.5.11.2机动车配备的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6.5.12 辅助制动装置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b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6.5.13 盘式制动器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a2012年9月1日起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c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6.5.14 紧急切断装置。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汽车, 强制性, 范围, 认证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一、认证产品的范围: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M类汽车包括:M1、M2、M3的客车,M1:不超过九座的客车(乘用车),M2: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客车,M3: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客车。
N类汽车包括:N1、N2、N3 (至少有四个车轮) 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1: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2: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3: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O类挂车:包括O1、O2、O3、O4(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O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另外专用汽车对应上面的类型区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箱式车等)二、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及试验标准(一)、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1. M1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车身式样,(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上),- 排量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一、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1 标记01-01-01 标志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另外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5条的要求。
01-01-02 VIN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备案。
01-02 尺寸、轴荷和质量01-02-0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2-0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01-02-03 核载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和4.5.1.3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 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条的要求。
01-04 驾驶员前方视野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随着我国公路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已成为货物运输的主力。
由于疲劳驾驶、超载运行以及车辆制造的质量等原因,近年来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越来越多,特别是今年发生的“3.29”特大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们的高度重视。
2005年5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由公安部、交通部、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7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主持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8月10日,按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召开危险品车辆管理协调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危险品车辆的强制性标准。
会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立即将该标准立项,标准计划号:20051029-Q-303,本标准采用快速制定程序,国标委要求在今年年底完成标准的制定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根据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工,危险品车辆的标准制定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专标委)。
专标委秘书处接到此项工作后,立即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在短期内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将该工作向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主管标准工作的李万里处长作了汇报。
对于这一汇报李处长非常重视,对标准的范围、主要内容提出了意见,他特别强调当安全和运输效率两者冲突时应该首先考虑安全性。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危险品介质很多,GB12268《危管理险货物品名表》标准中规定的就有3千多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在给李处长的意见中确定重点整治限定在爆炸和剧毒化学品两大类,标准起草小组经讨论确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爆炸和剧毒化学品,对于其它危险化学品将根据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适时制定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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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07-19发布2006-1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生的。
本标准是对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特殊性制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集团、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物品汽车运输公司、机械工业专用汽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跃玲、王虎群、马凯、谭秀卿、侯永华、何王俊、邹志强、燕伟华、刘来祥、王焕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标志和随车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汽车和挂车(以下简称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8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戡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1992—1985 集装箱名词术语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606 道路车辆半挂车牵引座5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 4606—2006,ISO 337:1981,IDT)GB/T 4607 道路车辆半挂车牵引座9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4607—2006,ISO 4086:2001,IDT)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8416—2003 视觉信号表面色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3392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398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8833—2002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AQ 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QC/T动518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拧紧扭矩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公化学品名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炸品质 explosive substance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本标准中爆炸品是指GB 12268规定的爆炸品。
民用爆破器材除外。
3.1 剧毒化学品 chemical toxic substance585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本标准中剧毒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
3.3 罐体有效容积 chemical toxic substance常温下,罐体装满水时所容纳的水的体积。
4 要求4.1 底盘要求4.1.1 发动机总质量大于2000 kg的爆炸品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应为压燃式.。
4.1.2 排气系统4.1.2.1 车辆发动机燃料系统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
4.1.2.2 车辆发动机排气装置应具备熄灭排气火花的功能。
若装用排气火花熄灭器应符合GB 13365的要求。
4.1.2.3 总质量大于2000 kg的车辆的发动机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身前部,排气管与运输货物的距离至少大于300 mm。
其出气口要远离运输货物,距离不得小小于500 mm;总质量小于2000 kg (含2000 kg)的车辆的发动机排气装置宜安装在车身前部,如安装在货厢底板下部,排气管与货厢底板之间应加装带有反射热辐射材料的隔热板,排气管与运输货物的距离至少大于150 mm。
4.1.3 轮胎车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4.1.4 限速器车辆应配备限速装置。
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不得大于90km/h。
4.1.5 防抱制动装置4.1.5.1 N类车辆必须装备符合GB/T 13594规定的1类防抱制动装置;0类车辆必须装备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A类防抱制动装置。
4.1.5.2 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其防抱制动性能应相匹配。
4.1.5.3 所有车辆必须装备制动器自动间隙调整臂。
4.1.6 电气装置4.1.6.1 导线应有足够的载面积以防止过热,且应可靠绝缘。
不经过电源总开关而直接接通蓄电池的线路应采取可靠的过热保护措施。
5864.1.6.2 驾驶室内应设置用于电源总开关开、闭操作的控制装置,开关盒应符合GB4208规定的TP65防护等级的要求,开关上的线束接头应符合GB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4.2.1 车辆结构车辆应为罐式车辆或货厢为整体封闭结构的厢式车辆。
4.2.2 尺寸参数4.2.2.1 车辆的尺寸参数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
4.2.2.2 罐式车辆满载时,同一车轴的轮胎接地点外侧间距与质心高度的比值不得小于0.9。
4.2.3 质量参数4.2.3.1 车辆的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且不得超过该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4.2.3.2 非罐式车辆的最大允许装截质量不得超过10000 kg。
4.2.4 罐体有效容积3,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罐体有效容运输爆炸品车辆的罐体有效容积不得超过20 m3积不得超过10 m。
4.2.5 罐体防护要求罐体及罐体上管路及管理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4.2.5.1 150 mm。
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不得小于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该装置应有能将积聚在其内4.2.5.2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
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必须低于倾覆保护。
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 mm 厢体基本要求4.2.6具有防火、防雨、防盗功能,并且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
4.2.6.1 货厢结构为封闭式,货厢内蒙皮应采用有色金属或不易发火的非金属材料。
货厢面板内外蒙皮之间采用阻燃隔热材料填充。
货厢侧壁或前后壁板应根据需要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
货厢门应安装密封条。
密封条应固定可靠,防雨防尘密封良好。
4.2.6.2货厢门铰链应固定可靠,旋转自如。
锁止结构安全可靠。
4.2.6.34.2.6.4 货厢内不得装设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
货厢内应设置货物固定紧固装置,在货厢前壁、侧壁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绳4.2.6.5钩。
5874.2.6.6 货厢内应设置货物起火燃烧报警装置,货厢门上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9000 kg的车辆驾驶室内应装监视器。
其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后部门上端,并应有良好的效果。
4.2.7 连接装置的规格强度4.2.7.1 罐体或厢体应通过焊接或铆接的支架用螺栓固定在底盘上(符合GB/T 1992规定的罐式集装除外)。
4.2.7.2 连接装置所采用的螺栓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8.8级,螺栓拧紧力矩应符合QC/T 518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结构和措施。
4.2.7.3 半挂车牵引销应符合GB/T 4606、GB/T 4607的规定。
4.2.8 防静电措施4.2.8.1 底盘、罐体或厢体、管道及其他相关附件等相关装置任意两点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8.2 货厢内底板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厚度不小于5 mm,导静电胶板任意一点48Ω。
与拖地带之间的电阻值为10Ω~10需配置输送泵的车辆,应采用离心泵、叶片泵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泵,泵4.2.8.3送系统应形成导静电通路。
装卸软管所用材质应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应采用防静电胶管,装卸软管两4.2.8.4。
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鳄收回灵活,接地线应柔软,展开,末端应装设弹性4.2.8.5 车辆必须装设接地线, 5Ω。
鱼夹”,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 JT230的规定。
4.2.8.6 车辆底部必须设置导静电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灭火器4.2.9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
在车辆两边配备与所装截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得方便。
其他要求4.2.10驾驶室内部应有放置应急设施的空间和放置应急设施的装置。
5 车辆监控装置5.1 行驶记录仪5.1.1 车辆应安装符合GB/T 19056规定的行驶记录仪。
5.1.2 行驶记录仪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部并便于使用者查看及提取数据的位置。
5.1.3 行驶记录仪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
对所有导线均应有适当保护,以保证这些588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
接线应布置整齐,并固定可靠。
5.2 监控车载终端5.2.1 车辆应安装符合AQ3004规定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5.2.2 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应安装在驾驶室内或根据需要安置在挂车适当位置。
5.2.3 车载终端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
在无法获得车辆电源时可由车载终端的备用电池组供电,备用电池组可支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8 h。
电源导线应用不同颜色或标号(等距离间隔标出)明确标示。
接线应布置整齐,并固定可靠。
天线应远离其他敏感的电子设备。
车载终端的地线应连接到车辆底盘上。
6 标志6.1 车辆应安装符合GB 13392要求的标志牌(式样见附录A)和标志灯。
6.2 在车辆后部应安装安全标示牌(式样见附录B)。
安全标示牌为白底黑字,字迹要求清晰完整,安装在车辆后部。
安全标示牌为矩形,尺寸为350 mm×175 mm。
6.3 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应粘贴橙色反光带以标示车辆析轮廓(式样见附录C),橙色反光带的宽度为150 mm±20mm。
橙色反光材料的亮度因数应符合GB/T 8416—2003中表5的规定,橙色反光材料色品坐标应符合GB/T 8416—2003中表6的规定,其逆反射性能应符合GB/T 18833—2002中表3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膜。
6.4 厢式车辆的货厢外部颜色应为线色。
7 随车文件车辆应配备车辆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与型号;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c)技术特点及参数;d)装运的危险货物品名和应急措施;e)禁止混装与换装的规定;f)行驶速度要求;g)停车熄火要求;h)车辆维修保养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