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发规〔2011〕27号)

合集下载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及时掌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监测人口发展动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按时保质完成统计监测任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部署数据上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数据直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要按照《2008年人口快速调查与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人口个案数据批量上报规范》(见附件2),补充本地系统缺少的数据项及内容,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非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省份,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详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尽快启动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下一步全面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奠定基础。

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工作负责的高素质基层工作队伍。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项目中的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开展。

各地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中国人口网”,掌握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登录方式及使用方法。

各地的用户名和密码将随本通知单独下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024年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意见范例(二篇)

2024年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意见范例(二篇)

2024年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意见范例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家《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坚持并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党委、政府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全市先进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及先进集体和荣誉称号,且在评选年度内不得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一)未能达到与上级政府签订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标准的;(二)被列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三)发生违法行政或侵犯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伤亡恶性事件或产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上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行为的。

二、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的部门(单位)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当年不得被评为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综合性)及获得荣誉称号,同时在评选年度内不得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一)未达到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的;(二)未全面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及分工责任的;(三)对下属单位管理监督不力,导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法定奖励政策执行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机关、企事业(含民营、私营、个体)单位及其他组织,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当年不得参与评选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综合性)及荣誉称号,且在评选年度内不得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合同制工人、临时性用工等,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达六个月以上者)及在校学生违反政策生育的;(二)未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或未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三)拒不配合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村(居、社区)委员会若因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不力,导致计划生育率未达到标准的,则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全市小康示范村(居)、先进集体(综合性)及荣誉称号,且在评选年度内不得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人口发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口发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3月9日第5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计生统计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工作。

多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统计需求不断增加,统计客体规模巨大、变动频繁,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计生改革发展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统计体制机制,着力夯实统计基础,改革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决定》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伟大成就和历史贡献,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强调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兼顾多重政策目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

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复习题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限制人口增殖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什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即提出了限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的要求,又提出了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要求;即提出了国家提倡什么,又提出了国家抑制什么;贯彻了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的精神;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但生育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3.计划生育的内容是什么?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即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4.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5.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是什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概括为四十个字: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6.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哪些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社会护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各省颁布的人口计生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修订日期各是什么时间?有几章几节?是2001年6月13日经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修订,修订版共六章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第六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以夫妻双方现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

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禁止违法生育。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3个及3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恩施州办发[2010]23号第三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六)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八)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口发规〔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3月9日第5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计生统计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工作。

多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统计需求不断增加,统计客体规模巨大、变动频繁,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计生改革发展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统计体制机制,着力夯实统计基础,改革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相适应,调查制度科学、调查行为规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手段先进的人口计生统计体系,统计工作法制化、
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一步增强,统计队伍素质不断提升,面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统计信息服务不断健全。

(三)主要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坚持质量至上。

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统计全过程质量管理,大力提高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坚持应用主导。

围绕中心工作,有效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加大统计信息的开发利用,不断丰富统计产品种类,拓展统计信息传播渠道,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工作等需要。

坚持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统计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存储能力,努力实现核心统计业务的信息化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坚持统计例会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推进电子台账建设,规范源头数据采集管理。

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管理,逐步实现工作流程电子化,
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村务公开与信息公示。

完善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

(二)完善人口计生统计标准体系和指标体系。

整合全员人口、全员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等个案信息项目,参考借鉴人口管理其他相关标准,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员人口基础数据结构及分类代码。

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

优化统计指标结构,合理控制统计指标数量,充实完善人口计生事业统计,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规范和创新人口计生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动态监测、典型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的统计资料收集体系。

清理统计报表,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减轻基层负担,凡能直接从个案信息库和业务信息库中汇总的人口计生数据,不再要求基层逐级填报。

加强动态监测工作,建立人口计生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预警预报机制,快速收集重点服务管理数据。

探索开展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新型调查,强化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之间的协同调查,积极引入社会调查资源,不断丰富发展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条件下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四)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目标值,将统计求实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完善数据审核评估规则,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定期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
数据进行抽查。

严把源头信息质量关,加强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倡导阳光统计,建立统计有奖举报制度。

(五)完善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部门规章及制度规范。

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

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涉及家庭和个人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在修订人口计生地方法规时,积极协调将建立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纳入其中。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进程。

大力推动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的融合,逐步实现统计数据的网络直报、在线审核、快速汇总、实时更新和同步共享。

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省两级集中的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深入开展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核查,“十二五”期末全员人口覆盖率要争取达到100%,主要数据项准确率、完整率达到95%以上。

建立数据发布和查询平台,满足不同用户对人口计生统计数据的需要。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七)提升统计服务效能。

建立完善人口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加强人口数据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动态,准确把握人口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要求的协调程度及其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适应程度,为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可靠依据。

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情况的综合分析与研判,引领人口计生部门科学决
策和改革创新。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布重大统计改革事项和重要统计工作的进展,不断丰富统计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统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统计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纳入人口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全局,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切实履行好职责。

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改革和创新。

要明确统计工作经费来源,保障统计工作经费需求,努力改善基层统计信息化设备等工作办公条件。

(二)完善统计工作机制。

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规定,进一步加强统计归口服务管理。

各业务单位要依法报批统计方案,在业务范围内具体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在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开展统计信息工作。

发布新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批。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配齐、配强统计力量。

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开拓奋进的工作作风。

加强职业化建设,逐步建
立和推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统计职称制度。

加强统计、信息化相关业务知识与应用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基层统计人员及信息采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和稳定基层人口计生统计队伍,关心、爱护基层统计干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统计工作中业绩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福利待遇,全力打造一支忠于事业、精于业务、甘于奉献的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队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