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
规范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几点思考

规范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几点思考作者:安家鹏来源:《现代企业》2014年第05期截止2013年底,山西省共有小微企业约9万多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7%,众多小微企业在保障就业、改善民生以及促进GDP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虽然开展了多种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于小微企业,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大量资金缺口的存在使得不少企业被迫转向利用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需求,但是也存在诸如融资成本高、风险大等弊端。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现阶段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
最近几年,民间借贷风波在全国范围内爆发,在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泛滥的程度。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
更为严重的是,正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有时民间借贷甚至会演变成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我国还缺乏一个健全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
我国民间借贷呈现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区域在资金供需、发展方式、经济状况乃至借贷的来源和去向等方面都表现出各自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区域性特点的存在决定了中央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监管的困难。
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无疑让统一监管面临更大的难度。
2.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目前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民间借贷行为大都发生在亲戚、同事、朋友等人群中,借贷的操作程序尚过于原始、简单,仍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很不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其违约风险。
大多数小微企业进行借贷活动时,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仅凭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等。
由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由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就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贡献进行探讨。
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平台。
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期以来都存在着非法、高利贷等问题,不但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合法注册成立,并取得了相应的金融许可证,有效地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合法、可靠的渠道,提高了借贷双方的安全感和信心。
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往往需要通过个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程序繁琐,资金到位时间长。
而小额贷款公司在获得金融许可证后,可以通过银行资金进行融资,为借款人提供了更为便捷、快捷的融资渠道。
借款人只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担保物,便可获得贷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了更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提供贷款服务,还提供了咨询、担保、典当等多种金融服务。
这为借款人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满足了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对于没有抵押物的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对于需要资金周转的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短期贷款服务。
这些服务的多样性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加灵活地选择合适的产品,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借贷中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备金融许可证,其在贷款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
小额贷款公司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减少了非法借贷、高风险贷款的发生。
小额贷款公司还会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提高了借贷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减少了不良债权的形成。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合法、规范、便捷和安全的平台,推动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未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将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可持续发展。
剖析小额贷款的启示与反思

剖析小额贷款的启示与反思
小额贷款是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
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小额贷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进行启示与反思。
首先,小额贷款的启示是能够解决部分人群的融资难题。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小微企业
和个人的贷款需求普遍较为谨慎,容易出现融资难题。
小额贷款通过提供灵活、快速、便捷的贷款服务,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未能满足的融资需求。
这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
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与就业的增加。
其次,小额贷款的反思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在小额贷款市场上,有一些机构为
了追求高额利润,存在过度放贷、高利息等问题,导致借款人陷入贷款陷阱,难以偿
还贷款。
同时,小额贷款市场上也存在乱象,如虚假宣传、用高利息“套路贷”等,
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确保小额贷款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最后,小额贷款的启示与反思还包括引导借款人健康理性消费。
有些借款人出于盲目
消费和攀比心理,通过小额贷款满足个人消费需求,导致债务过大、负担加重。
因此,借款人需要通过理性消费教育和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引导借款人合理利用小额贷款,避免滥用和过度借债。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既有重要的启示,也需要进行反思与引导。
只有通过改善监管机制、加强教育宣传和完善信用体系,小额贷款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
会福利带来更多的正面影响。
由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由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国现代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提供着一种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无法获得的便捷和灵活的借贷服务。
而与之相关的民间借贷也在中国社会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们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如何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和特点小额贷款公司是指那些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们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是为了填补传统银行体系中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贷空白,满足民间经济中的融资需求。
与传统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 风险承担能力强: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管理和定价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能够更好地应对小额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和反担保风险。
2. 灵活性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批流程相对简化,能够更快地响应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提供更个性化、灵活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3. 客户群体广: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和个人经营者等,能够较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中的底层群体。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一些特定群体的融资需求,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民间借贷问题的存在和原因在中国社会中,民间借贷一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金融活动。
尤其在农村地区和一些小城镇中,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不足,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模庞大,缺乏监管:据统计,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巨大,有数万亿元资金涌入其中。
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问题。
2. 风险较高,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获取和评估能力有限,导致借贷交易中的风险大大增加。
对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对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运行以来由于其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存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
但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很难实现长期的持续发展。
本文提出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商业化运作的、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等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三农;中小企业融资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
它主要是以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为对象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穷人脱贫致富。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它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主要支持“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型企业。
其运行以来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存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
但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还停留在部分省市的试点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缺陷在所难免,这些困难和问题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
一、我国小额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模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兼备银行、公司与民间金融的特点,但与这3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和定位比较模糊。
在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模糊定位为其日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
剖析小额贷款的启示与反思

剖析小额贷款的启示与反思
小额贷款是一种以小额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形式,主要面向个人或小微企业,通过提
供小额贷款资金帮助他们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小额贷款有许多启示与反思,如下所示:
1. 金融扶贫的有效手段:小额贷款可以帮助贫困人口或农村发展小微企业,提高他们
的经济收入。
通过金融扶贫,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数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
社会稳定。
2. 降低贫困人口的融资门槛: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对贫困人口的融资需求不够关注,贫
困人口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
而小额贷款不仅为贫困人口提供了融资机会,还降低
了融资门槛,让更多人能够获得贷款支持。
3. 有效缓解民间借贷风险:在一些地区,民间借贷盛行,贷款利率高、风险大。
通过
提供小额贷款,可以引导民众借贷需求进入正规金融渠道,降低风险,避免不正当借贷。
4. 规范小额贷款市场:小额贷款市场存在着一些乱象,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问题。
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保护借贷双方权益,确保小额贷款行
业健康发展。
5. 小额贷款的可持续性:小额贷款要求贷款人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同时
要求贷款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只有建立起可持续的贷款模式,才能保证贷款机构能够
稳定运营,为更多的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以上是对小额贷款的一些启示与反思,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小额贷款的重视,促进小
额贷款健康发展。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反思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反思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
它为用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是一种支持市场经济的创新方式。
小额贷款是市场需求的反映,也是一种市场补充,其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我们也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思,以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市场。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机制。
当前,小额贷款市场存在着一些未经审批、注册不规范、贷款利率过高及不良行为频发的现象。
为了规范市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我们需要从源头上把握,设立完善的行业准入机制,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市场。
其次,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存在着欺诈等不当行为,而受害人多数是经济薄弱的群体。
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同时加强执法机构的日常监督,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行为。
再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安全保障。
目前,国内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把重心放在了贷款,对于资金保障措施并不完善,严重导致资金链断裂。
最近几年来,不少的小额贷款公司爆发资金链断裂事件,给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们应该将安全保障措施作为首要任务,优先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为公益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同时改善公司形象,提高客户的信任度。
这不仅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还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思,并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监管,完善法规,加强安全保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保障小额贷款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由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由小额贷款公司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营金融机构的一种,以小额贷款为主营业务,既可借助个人的资金状况,也可依靠客户的信用状况来审核贷款申请。
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承担多个角色:1、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比较丰厚的投资回报,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促进市场的快速发展;2、需求融资的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为需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满足融资需求,帮助企业或个人快速成长;3、监管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对借贷资金的归集管理、风险控制等监管来规范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制定严谨的贷款合同,防止借贷合同的抵触性以及利率超高等问题的出现,同时也要在放贷标准、资金监管等方面积极控制风险。
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1、风险控制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切实减少资金损失。
2、资金归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资金归集机制,使得借贷资金可以得到规范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3、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借贷项目的情况,便于投资人信息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扮演着多种角色,可以吸收投资,为融资企业提供贷款,还可控制市场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持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公平,避免出现广告欺诈、虚假宣传等情况,提高公司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规范,可以有效控制民间借贷市场风险,规避借贷风险和合法恶性竞争,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能力和信用等措施,促进了民间信用体系的建设,强化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终,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可以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与长远规划,为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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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传统的民间借贷受制于亲缘、地缘和业缘,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使民间借贷活动突破了区域限制。
但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民间借贷中介自发无序发展将影响到金融的稳定。
把民间借贷中介列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借助小额贷款公司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民间借贷的平台。
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以“灰色金融”或“地下金融”的形式出现,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
随着专业放债人与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民间借贷由传统模式向专业化模式转变,由区域内交易向跨区域交易转变,民间借贷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的多个层面。
而许多民间借贷中介在业务过程中超范围经营,在没有取得从事借贷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形下,受中介服务高利润的诱惑,非法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如果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集中爆发,很可能会引起金融不稳定、甚至社会动荡,需要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
一、民间借贷及其分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各国长期存在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
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
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是以货币为标的的合法的民事行为。
货币是一种特殊性的动产,公民拥有的货币等私有财产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13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把自己所有的货币用于借贷也是受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
我国《物权法》第39 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0 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12章则用一章的篇幅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借款合同做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的司法部门也一直依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保护。
20 世纪80 年代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间借贷的性质有互助型和营利型两种。
互助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互助为目的而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于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关系密切的熟人之间,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互帮互助、互惠互利、以救急为目的的借贷行为,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发生的无息或低息的生活性借贷或生产性借贷。
互助型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数额小、范围广等特点。
互助型民间借贷一般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或仅有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合同。
绝大多数互助型民间借贷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很顺利,较少发生纠纷。
营利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其利息高于银行利率。
营利型民间借贷是在非亲友之间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的3~4 倍。
我国民间借贷就其形式来说可以分为无中介型民间借贷和有中介型民间借贷。
无中介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直接进行、无须通过第三方、以货币为标的资金借贷行为。
互助型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里之间,一般属于无中介型民间借贷。
有中介型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第三方、以货币为标的资金借贷行为。
这类借贷行为一般通过作为第三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并存,共同构成整个民间借贷的全部内容。
二、民间借贷向营利型和有中介型发展改革开发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发育成熟程度的逐渐提高,民间借贷的目的、特征、组织形式等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目前,民间借贷的发展有两种趋势,一是由传统的互助型民间借贷向营利型民间借贷发展,二是由传统的无中介型民间借贷向有中介型民间借贷发展。
民间借贷的用途也由原来主要用于购建住房、婚丧嫁娶、上学就医等消费性生活需求转变为主要由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用于生产经营和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等生产经营性需求。
传统的民间借贷,大多具有互助性,更多地出于亲朋好友之间调剂余缺、互帮互助的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关系的变化,人们的金融意识逐渐提高,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由生活需要向营利性的生产需要转化,民间借贷的付息借贷比例呈上升态势,互助型借贷逐步开始向营利型民间借贷转变。
进入21 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急需生产经营资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规模扩大,民间有融资实力和意愿的资金供给者越来越多,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渐渐不能满足融资需求。
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以各种形式吸收民间资金参与,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以获取利差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或个人)应运而生,各种以典当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抵押贷款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房屋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为名而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这些中介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
由于专业化的民间借贷中介的介入,借贷双方一般持有中介公司参照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制作的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全面、用语规范,借款人、借款时间、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应俱全,还增加了保证人、抵押物等防范风险的条款。
民间借贷方式更趋市场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受制于亲缘、地缘和业缘,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市场上出现的担保公司和理财公司等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业务,使民间借贷活动突破了区域限制,开始向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介入会使我国的民间借贷沿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拾遗补缺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机构比较混乱,许多民间借贷中介属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有些民间借贷中介已经成为吸纳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
由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并不直接涉及金融业务,也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隐含着很大的风险,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十分严重。
三、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为了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发挥民间资金中介的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一个监管严格、运作规范的中介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规范活动和管理的平台。
适合充当这一中介的不是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而是具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等问题有明确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
理由有: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民间借贷机构。
2008年5 月8 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小额贷款公司推向市场。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实践中多由民营企业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从《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来自民间,服务于民间,自身就是民间借贷机构,由它充当民间借贷的中介是顺理成章的事,可以说它是为民间借贷中介“量身定做”的。
第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相对较规范。
《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了规定,各省还出台各种文件细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如山东省工商局在2008 年7 月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日常巡查、年检审查、信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监管的具体要求。
2009 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陕西省金融办在2009 年发布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业,必须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明示贷款利率,公布当地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减少民间借贷中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
总之,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建立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有行业协会的自律。
山东、上海、辽宁、山西、重庆、安徽等地都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协会,通过协会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规范行业行为。
通过行业协会可以控制行业风险,如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将打造可供所有小贷公司查询享用的“诚信档案查询平台”。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可以加强对民间资本使用的引导,推进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内省与自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组织化、系统化管理。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较规范。
与典当行、投资公司、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
各地还细化了相关规定,以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山东省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使小额贷款公司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五,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减少借贷风险。
重庆已经有6 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享受与金融机构同质、同效率的实时在线征信查询。
山东省也已经要求各地尽快开通征信系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有关借款人、保证人资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减少借贷风险;进而建立起民间借贷借款人信用等级测评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为防范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试点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无款可贷、无事可做”。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事放贷业务,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尚不能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山东省在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已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展做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