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旨在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监督主体和方式、问题与挑战以及应对方案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背景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等。
这些问题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可以通过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中不发生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可以监督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执法机关特权化,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3. 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自律能力。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可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促使其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机关的自律能力。
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监督主体和方式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
这些主体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1. 立法机关的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
2.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管理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监督力度不够。
有些地区和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缺乏足够的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2. 监督主体分散。
当前,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分散,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监督行动不力。
浅谈对中国行政监督的思考

目录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2)(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2)(二)行政监督的对象 (2)(三)行政监督的特征 (2)二、我国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2)(一)行政监察机关 (2)(二)审计机关 (3)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意义 (4)(一)加强公务员的素质建设 (4)(二)预防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4)(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4)(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4)四、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4)(一)我国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的现状 (5)(二)加强行政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5)五、小结 (6)参考文献 (6)内容提要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有利于预防腐败,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
但是,当前我国进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却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低下、领导体制需改革、经费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完善。
做到以上几点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一定会有质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一定会落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浅谈对中国行政监督的思考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可以尽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究,去思考。
本文就我国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的现状及改进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一)行政监督的概念在对行政监督进行讨论时,必须先搞清行政监督的概念,理论界对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监督。
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对象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的、享有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机关。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浅议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浅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也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违规操作,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结合当前的情况,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浅议。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自身建立的监督机制,包括各级政府内部的纪检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以及相关部门对自身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自我监督。
而外部监督则是指由社会公众、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力量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我国还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如地方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审判机构等,以及一些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参与,如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等。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内部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时候无法做到真正客观、公正的监督。
部分地方政府纪检机构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可能受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影响,难以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外部监督力量薄弱,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机制参与度还不够高,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也相对有限。
一些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运作机制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无法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制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还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创新。
可以引入一些先进的监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实时的监督。
还可以探索建立起一套多元化、多层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引入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如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以及借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服务提供商,来参与到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中来。
加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使命。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列为“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
所以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述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有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和建设,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有效的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
浅析加强监督制度促进中国行政管理法制建设

浅析加强监督制度促进中国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摘要:我国在成立以来,经过了过此行政组织改革,这些改革对促进国家恶化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情势的变化,综合利用各种监督制度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共建立以来,随着国家情势的变化,我国国家行政组织先后进行了多次改革,应当说,这些变革在不同程度上都对完善我国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产生过积极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加快了国家经济建设速度、稳定社会生活的作用,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但是,这些变革并未完全取得预期的效果,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和世界接轨的国际环境的影响,深化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探索未来的发展模式,对于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进而推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向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是防止滥用公共权力,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的因素所影响,依法行政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
1、我们有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在这一时期,产生了源远流长的法制思想史,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制制度史,因此,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2、与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国家特征相一致,政府历来出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中心位置。
同时,唯有政府在决策体制上是典型的首长负责制,而法律又总是之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这就为某些政府机关自行其是提供了较大的客观空间,并因此产生了越权和侵权的潜在的可能性。
3、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正在并将继续证明,健康的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同时是法律的经济。
某些政府机关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良行政行为甚至不法行政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阻碍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强调依法行政并以此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已经刻不容缓。
法制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受到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力主义的监督。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首先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
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监督

“要 把 权 利 关 进 笼 子 里 ” 讲 的 就 是 权 力 要 受 到 一 定 的 约 束 和 监 督 , 否 则 权 力 就 会 被 滥 用 , 权 力 就 会 滋 生 腐 败 。 我 国 目 前
在 行 政 执 法 领 域 还存 在一 系列 突 出 的 问题
和 矛 盾 , 严 重 制 约 经 济 与 社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不 利 于 民主 法 治 社会 的建 设 。要 建 立 完 善健 全 的行 政执 法监 督体 系
作 的健康 发 展 。
规 ,制 度 政 策 等 方 面 加 强 和 改进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监 督 ,形 成 科 学 有 效 的执 法 监 督 体 系 。进 而促 使 行 政 执 法 步入 制度 化 ,法 制 化 的 正 轨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推 进社 会 主义 法制 国家 建 设 。 行 政执 法监 督 相 关理论 行 政 执 法 含 义 : 行政 执法 是指 建 立 在 现 代 国 家立 法 ,执 法 ,司 法 三 权 分 立 的基
一
其 次 是 ,行政 执 法 队伍不 健全 ,行政 执法 人 员素质 参 差不 齐 ,造成 权力 滥 用 ,执法 不
公 , 乱 执 法 等 现 象 。 我 国 目前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有 一 大 部 分 是 一 些 缺 乏 具 体 专 业 知 识 , 法 律 水 平
、பைடு நூலகம்
础 上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委 托 的 组 织 及 其 公职人 员依 照法 定职权 和程 序行 使行政
务 ,造 成执 法 队伍 不健 全 ,执法 人 员水 平参 差 不齐 。 第 三 , 缺 乏 有 效 的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机 制 。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监 督 环 境 不 纯 净 , 睁 一 只 眼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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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现代法制国家强调对行政的法制监督。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虽然庞大,但是存在很明显的缺陷和漏洞,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分析,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从现实和理论两方面提出对策,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将行政主体的活动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建立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政府。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权力制约的手段。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注重行政权的行使,忽视个人权利保障。
其次,从现实的行政实践来看,政府机构的设置,编制,运作以及相互之间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滥用行政权、
越权行政,怠于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清等。
因此,在加速政府体制改革,必须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了其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
其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权限,直接插手行政事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权行使的困难。
另外,其监督表面独立性比较强,但实际上被一些因素所左右,仅仅能行使事后监督的权力。
(二)行政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在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中,由于没有建立起双向的监督制约体制,往往会出现下级在监督上级违法以及平级之间相互监督时显得无能为力。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其在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时总是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
由于监督客体与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会出现“吃政府的嘴软,敢怒不敢言”的状况。
(三)司法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且还要依照行政机关指定的规范去处理行政案件。
这无异于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标准,来衡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它自己对自己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所执行的行政法制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种形式的监督范围和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
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一)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个层面,运用其立法权
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和多渠道的监督和制约:一是事前监督。
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提供法律依据,确定行政权的权限和范围,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
二是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运用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是否违法,行使审查和撤销的权力,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二)健全行政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行政复议制度。
将复议标的扩大到所有行政行为,并且加强复议机构建设,在行政权内部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够做到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
其次,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将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人大常委会,只对人大负责,真正做到监察独立和审计独立,明确其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
(三)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
“在监督行政活动的各种方式中,司法审查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因为它是一种经常的、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权威性的监
督”。
强化司法审查机关的独立性,理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深化法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改革,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发表的言论和行为不受追究,努力营造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条件和环境。
总之,我们应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自觉树立对公共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责任、义务意识,从而自觉提高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
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它会不断完善,并起到应有的、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
作者:严春明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