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些什么?

一、接受委托

第四十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三、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一条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张益雄法律意见书

谭瑶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红中的委托,指定刘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谭瑶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基本事实:2014年12月7日前,犯罪嫌疑人谭瑶受嫌疑人聂峰主使,本来在娄星广场委托去教训同校的同学张子安,后刘学纠集戈琛、吴赞杰及其朋友、肖海熙约定在学校大门口见面,因发现张子安人多,怕搞不赢,只好再叫人来帮忙,由戈琛打电话给他朋友,张益雄因为戈琛是朋友关系,硬于情面,本来在火车站歌厅唱歌的,怕朋友被打,只好跟在歌厅唱歌的几位朋友一块来到职院门口,戈琛他们看到张益雄他们来了,就跑过去问张子安,你就是张子安吗?张子安说是,周乘超走过去推了张子安一下,然后两人相互推搡了一下,张子安大声喊,打,但是张子安的人没有动手,周乘超推着张子安2米左右,把张子安推倒后,刘学等人就上去打张子安,张子安爬起就跑,跑到新化农庄附近,周乘超抓到张子安并把他弄倒在地然后大家一哄而上打张子安。这都是阅读案卷后的原话。

一、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和哥们义气。根据《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张益雄是从犯,在别人殴打被害人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踢了几脚,并且主动喊公安来了,阻止了别人对受害人的加害,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见受害人倒在地下的情况下主动放手,属于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学生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是在校学生间的斗殴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张益雄是在听到朋友刘学称有人抠打他的情况下才赶到现场。这不是一场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抠打他人行为,相反在张益雄他们赶到现场后,受害人亦纠集多人等在事发现场,可见这原本就是一场学生间的聚众斗殴行为。 而且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生,2014年5月5日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学生会生活部长,在学校表现一惯都非常好。根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意见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何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何XX出生于2002年2月19日,系未成年人。 三、犯罪嫌疑人何XX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何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四、犯罪嫌疑人何XX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已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何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向被害人给予一定赔偿,其家属与被害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何XX已经获得了被害方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何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多次表示因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对不起社会和家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何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建议贵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XX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王成艳律师整理 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网络文章,很多文章作者不明,难以查考,恕不一一署名,谨致谢意。本文亦不作商业用途,只供本人及同仁学习参考,欢迎转载。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当事人和律师两个角度分上下篇进行综述。 当事人篇 一、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 1、心理医生。当事人突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一时不知所措,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有一种“家里人”的感觉,有一种依靠

感,也使其知道家里还是没有放弃他,还在帮助他,这时的律师好比是给他的一剂安慰药和强心剂。 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 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4、提前保存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则在会见律师时就可告诉律师真相,同时请律师提前保存一些证据,防止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灭失。 5、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 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误区 误区一:刑案请律师请了也白请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儿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有的在法院被宣告无罪。 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巧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_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曰;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査起诉期限 审査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四、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曰以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耍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曰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已经完成,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 效。笔者拟就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如何开展进行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 (一)会见制度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对会见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对《律师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取消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就明确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 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有权在场。从2013年1月1日起,这项制度将画上句号,留存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中。 2、取消了会见前的侦查机关审批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辩护律师持三证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这其中法律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第一方面,规定了辩护律师所持三证的范围,仅限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就表明,律师只需要持此三证,相关机关再多要求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审批”、“核准”、“安排”证明或者文件,均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方面,律师会见只需对看守所一家。按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必须去侦查机关申请;经过审批后,再去侦查机关取回同意会见证明;然后再去看守所,可能是“四证”或“五证”。因为需要审批,所以在侦查阶

段会见次数必然受到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定,传达了一种观念,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的诉讼权利,不受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约束,辩护律师直接到羁押部门办理会见即可。 3、取消了律师会见时对了解案情的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了解案件情况。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可见,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不仅允许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还可以谈论案件事实。 (二)会见工作的适应与风险防范 取消会见申请和审批制度,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比原来的工作节奏要快,犯罪嫌疑人的状态也会不同。因此,辩护律师的工作量会明显加大。 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侦查人员不在场,犯罪嫌疑人没有压力,会畅所欲言。但辩护律师还应当意识到,我国会见场所安装的设备大都是“既能看得见,也能听得见”。若在短期完全更新设备的难度也很大,完全更新观念,难度更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应当恪守职业纪律和法律规定,切不可放纵自己的行为。 取消对交流案情的限制,表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如果加之会见不被监听,很多律师可能会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会见制度理解为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都可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会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如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就会有风险。在我国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犯罪嫌疑人因此也获从轻处罚的判例。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

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唐小军律师 XX年9月19日

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一、提讯的概念与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侦查阶段,对同一项证据反复取证次数最多的莫过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其目的在于通过反复讯问,固定嫌疑人供述,并进一步获取信息,为获取其它证据创造条件。庭审阶段,对于被告人当庭进行讯问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举证行为,通过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使和议庭获取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否予以采信的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界于二者中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这一阶段的提讯主要有下列三项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要通过提讯,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提讯犯罪嫌疑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

与书面审查相比,提讯可以更为直观的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做供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提讯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提讯,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提讯,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二、提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任何一项司法活动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都是合法性原则,提讯工作也不例外。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提讯的各项规定是做好提讯工作的先决条件,此外对于提讯工作规范的相关内部规定也是应当严格遵守的。合法的提讯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与内容合法,从形式上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讯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书记员一般不应独立进行提讯、提讯应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提讯笔录项目完整、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核对笔录并分别签名确认等;从内容上讲,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应被严厉禁止,提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辩护、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 检察人员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规定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确立了,关键是辩护人在此阶段有何辩护权利。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条规定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只是多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这时辩护人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侦查机关如果不配合、不给辩护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机会怎么办?如果这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后,有何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侦查机关作为强势部门,为了自己顺利侦查案件的考虑,他们对于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人前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欢迎吗?在“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明确、辩护权利受损没有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辩护人定不受侦查机关的待见,了解不到案件的任何情况。 不管如何,将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法制的巨大进步。刑事律师怎样实现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京大刑事团队多次研讨,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如果刑诉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话,因为赋予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有关情况深入了解,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容乐观,即使顺利通过,我们相信律师无障碍会见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各种刁难。随着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会见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次数和人数逐年下降,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法304条的“伪证罪”。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时间,律师介入后,如果证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第1篇: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办理的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亲属委托,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某某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某、到山东省某某县调查取证,结合侦查卷宗,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当然,辩护人完全相信贵院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绝对在我之上,也知悉贵院对案件定性的标准把握非常之严格。之所以不惮于班门弄斧,主要还是基于对委托人的尽职尽责。 鉴于该案在客观上确实存在45万未能偿还(案发前)的事实,本意见书就仅从主观角度去探查刘某某究竟有无非法占有这45万元之故意,以及有无使用欺诈或诈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这份合同。希望能对贵院审查该案有所助益。具体意见如下: 一、刘某某是否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 根据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采用虚假注册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虚构御隆学校建设项目,骗取被害人45万元保证金,因此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对此,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这一指控很难成立。 1、关于虚假注册公司。现有证据表明,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是经过某某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侦查机关指控的虚假注册是指提供注册的部分文件不实、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但这一点即是现行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受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处罚,这些行为与合同诈骗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合同诈骗罪的重点考察要素。 2、关于虚构御隆学校建设项目。辩护人两次到某某县调查取证,获得证实御隆学校建设项目的确存在的相关证据,如《投资办学协议书》等,并在侦查阶段即已提交给办案人员。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将有关证据提交给了贵院。在补充侦查卷宗第2页,就有一份某某县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某某县政府与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过《投资办学协议书》,就御隆学校建设项目事宜进行过前期的筹备、协商,某某县政府并就此呈报上级

刑辩律师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的发表

刑辩律师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的发表 文/刘东根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法律意见的发表是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控辩关系的理性沟通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法律意见的发表及检察机关的听取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这个制度的设立为律师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建立了重要的沟通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充分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及时提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控告、申述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及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为法律意见的发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012年修订前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252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此制度,该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更有质量的法律意见提供了基础。在律师辩护权扩大方面,新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变化是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依据此规定,律师不能查阅全部案卷,虽然也有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但这毕竟是少数和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就意味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显然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和事实,为制作高质量的法律意见提供了事实基础。另外,律师的取证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扩大,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总结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信息知悉权是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基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其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92条赋予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 律师可以自由会见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允许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②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目录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目的 (1) (二)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立法接轨 (2) (三)与当今诉讼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 (2) (四)满足我国侦查构造改革的现实需要 (2) 二﹑保障律师介入的权利 (2)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 (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3) (三)加强网络信息交流 (3) (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3)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 (4) (一)均诉讼地位缺失 (4) (二)介入程度有限 (4) (三)程序性规定缺失 (4) (四)法律保障缺失 (5) 四﹑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建议 (5)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5) (二)完善和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5) (三)保障律师侦查程序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对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诉讼权利不完善,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也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功能要求。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嫌疑人权利 引言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已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因此,明确赋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是必然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原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修订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及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丰富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便于律师执业的问题。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科学化、合理化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是对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又一重大贡献。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享有了介入侦查的权利。这是一次重大突破,但没有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因而引起了一些争论:有的认为是“法律帮助人”、“法律顾问”,有的认为是“辩护人”或所谓的“广义辩护人”。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问题是律师介入侦查行使辩护权的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法律主体的诉讼法律地位都是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 侦查中侦查机关掌握着一定的侦查权力,相对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而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若想在诉讼中保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有必要赋予犯罪嫌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些什么? 一、接受委托 第四十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最新版)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修订稿) 会见时间:___年__月__日__时___分至__时___分 会见地点:___看守所第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侦查机关指派在场人员: 在场人员所属单位(侦查机关): 第一部分:了解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律师问:你好!你是先生/小姐/女士吗?你的家属系先生/小姐/女士对吗?你的国籍是哪里? 注:确认被会见人身份,国籍问题仅适用于外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事人答:。 律师问: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受你家属先生/小姐/女士委托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你同意吗? 注:说明授权来源并确认取得辩护权。 当事人答:同意。 律师问:……(转达家人问候,根据与委托人了解的情况及会见情况,与当事人答聊一些其关心及喜好的人、事等)

注:缓解当事人答心里紧张的情绪,与当事人答相互熟悉,建立信赖基础。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真实名字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麻烦你说一下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注:判断当事人答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是否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 注: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 注:判断当事人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必要为当事人答申请法医精神病鉴定。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现在是否怀孕?

注:判断女性当事人答是否有不应羁押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单位或朋友对的评价怎么样? 注:便于了解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是少数民族人吗?有无参加相关党派? 注:是否可适用特殊政策保护。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庭情况可以说一下吗? 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否有正在哺乳婴儿、系生活不能处理的人唯一扶养人。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处罚?有无不良爱好? 注:了解是否为初犯、偶犯或累犯、再犯,以及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律师问:方便与我聊一下你的社会阅历与受教育的情况吗?注:了解是否有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过贡献。 当事人答:。

检察实务形成考试选择题答案解析

检察实务 二、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6分)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内向( )申诉。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C.向同级人民法院D.向上级人民法院 2.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 )。A 抗诉B.提请抗诉C。建议提请抗诉D,撤销原判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 )。A.审判机关B.检察机关C 公安机关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人有( )。A.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B.被害人C.被不起诉人D.犯罪嫌疑人 5.对未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次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24 小时B 36 小时C 12 小时D.48 小时 6.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A.派驻检察B.实行“三化”检察C.提出口头纠正意见D.办案 7.对刑罚执行监督中的实行“三化”检察包括(A.经常化B.制度化C.科学化D.规范化 8.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 )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B·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C 被

采取强制措施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9.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是( )。A 曾因违纪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B.曾被开除公职的C.曾被勒令调出检察机关的D.曾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10.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包括( )。A.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B.代表国家进行公诉C 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1.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有权提出抗诉。A 判决 B 裁定C 调解 D 决定 12.根据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是( )。A.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B.我国检察院和外国检察院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D.我国的监狱部门和外国的监狱部门 1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 A.调查取证B.移送证据C.通报诉讼结果D.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1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抗诉的范围包括:(A.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B,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C.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D.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15.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的第二审、再审法庭的案件范围包括()。A.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B.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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