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尊敬的检察官:经过对案件名称的全面审查,作为具体身份,现向您提交关于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阐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和结果等基本信息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户籍所在地、有无犯罪前科等三、案件的证据情况1、物证列举相关物证的名称、特征、来源及证明作用2、书证列举相关书证的名称、内容、来源及证明作用3、证人证言简要概括证人的身份及证言的主要内容和证明作用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总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分析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四、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犯罪构成详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2、量刑情节列举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悔罪表现等,并说明理由五、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1、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对社会的仇视程度等,评估其主观恶性的大小2、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性格、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因素,评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3、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影响分析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六、处理建议基于以上审查情况,我们认为: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和社会危险性评估因素。
2、如果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建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理由阐述1、提起公诉的理由详细阐述支持提起公诉的理由,包括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性、社会危害性等2、不起诉的理由详细阐述支持不起诉的理由,如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据等综上所述,我们对案件名称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提出了上述意见。
恳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考虑我们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本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什么是审查起诉阶段

什么是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之⼀,它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全⾯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犯罪嫌疑⼈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项最基本的准备⼯作,也是⼈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法律监督的⼀项重要⼿段。
因此,它对保证⼈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为,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或其他地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从必要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必要性1.1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未定罪的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自由的限制,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防止被告人逃跑或继续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和继续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当发现有嫌疑的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继续犯罪,就可以采取羁押的措施,从而防止一些严重的案件产生。
1.3 获得审查立场: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为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提供了一个立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使得被告人和监管机构更为清晰的了解各自的立场和目的,从而实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协商和谈判。
二、程序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准确的操作可以帮助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专业高效。
在进行审查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在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案情性质、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等。
只有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只有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羁押。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案情、正当防卫、强制性送货等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因犯罪涉嫌羁押时,劳动教养或者强制医疗措施,应当由法院书面决定,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诉讼,而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授权委托书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自由行动。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侦查活动,如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侦查活动,如代为提出辩护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此时,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再次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诉讼活动,如代为提出辩护意见、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三、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继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
审判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诉讼活动,如代为出庭辩护、代为提出证据和质证等。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全面行使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争取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
总之,刑事授权委托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时,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
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什么审查起诉阶段家属能会见吗?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办案流程。
那么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什么?审查起诉阶段家属能会见吗?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如何同律师沟通?一、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什么?在审查起诉中,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
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
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一、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
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大约5最长个月时间。
拘留后3~7日逮捕,逮捕后,公安局侦查2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到法院审理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刑事案件各阶段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立案阶段1. 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后,对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
2. 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立案报告审查后,依法作出的正式立案决定。
3. 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立案后,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案件已经受理的法律文书。
二、侦查阶段1. 侦查通知书侦查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法律文书。
2. 传唤证传唤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法律文书。
3. 勘验、检查证勘验、检查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法律文书。
4. 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
5. 逮捕证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法律文书。
6.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起诉阶段1.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2. 起诉书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详细陈述了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3. 应诉通知书应对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在收到起诉书后,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应诉的法律文书。
四、审判阶段1. 庭审通知书庭审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出庭的法律文书。
2. 传票传票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传唤出庭的法律文书。
3. 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第一步:案件接受与调查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需接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
律师会与被告碰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律师还会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
第二步:制定辩护策略根据案件调查的结果,律师会与被告讨论并制定辩护策略。
这包括确定证人的用途和顺序、探讨辩护策略的优劣以及研究相关法律和判例。
第三步:与检察官交涉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常要与检察官展开交涉。
律师会通过书面材料和会议等方式与检察官交流,讨论案件的证据和相应的认定问题。
律师还会协助被告提供有利于案件辩护的证据材料。
第四步:参与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证据的收集情况。
律师可以参与案件调查,监督警察的工作,并协助被告提供有利于案件辩护的证据。
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巧。
第五步:参与听证和调解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可以参与听证和调解过程。
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和发表辩论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还可以协商和检察官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六步:准备辩护材料第七步:出庭辩护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需出庭辩护。
律师会以案件调查结果、证据材料和辩护策略为基础,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为被告辩护。
律师会通过争辩、质证和辩论等方式,努力为被告争取辩护权益。
第八步: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可能需要法律援助。
律师需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包括解释被告的权益、指导被告对案件进行申辩和提供法律建议。
律师还会帮助被告准备辩护材料,并代表被告参与庭审。
以上是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流程。
律师在这个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与被告密切合作,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同时,律师还需与检察官展开交涉和协商,为被告争取最优的结果。
通过合理的调查和准备工作,以及巧妙的辩护策略,律师可以为被告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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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
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
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
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些什么?
一、接受委托
第四十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
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三、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
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一条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