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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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

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

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深圳股权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此发表以下意见。

一、股东认购方式问题您所询问的股东认购方式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41条的规定,认缴股本应当通过向公司缴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矿山等非货币性质的财产、使用权益等,由股东实际履行。

因此,股东认购方式应该依法遵循这些规定的要求。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第145条和第146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5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向全体股东及时公开重大事项。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46条,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对于涉及与主要股东之间的重大关系的事项进行监督。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不披露等行为,可能会导致违法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问题针对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问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62条和第169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2条,股东拥有参加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但是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这些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69条,对于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总之,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股东认购方式、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孙爱文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北京万商投资集团董事长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尊敬的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现就陈某、祝贵财、杨某和及某某等几人涉嫌贪污一案对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认为:2004年4月至201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祝贵财利用担任北京万商大厦总经理的便利,在北京万商大厦对外出租裙楼一层488平米底商的过程中,伙同时任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及某某、北京万商大厦人力资源总监王某某,在明知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承租北京万商大厦该底商的前提下,于2004年3月18日,采取以包括张军在内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共同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由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与北京万商大厦签订该底商承租合同后,同日再加价转租给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段,侵吞北京万商大厦应收益的底商出租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24万余元,其中陈某分得14."3万元,祝贵财、杨某、及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15万元。

故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本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还是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其指控从根本上背离贪污罪的本质。

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贪污罪不能成立(一)起诉意见书将关联公司转租这种公司行为,认定为祝贵财、杨某等几人贪污的个人行为错误,而事实上这完全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而且是通过引入能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为国企万商大厦多获得租金的公司商业行为,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贪污行为理由如下:1、北京万商大厦、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威佳信公司)和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信公司),都是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依法有权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包括出租、承租和转租),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区别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篇一:律师意见书(胡支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宜章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辩护人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胡支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作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一、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双方发生争执受导致打架,持续时间短,系属于激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该案发生的原因系被害方在施工时,将犯罪嫌疑人回村的路堵住了,且没有放施工绕行标志、双方在沟通无效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在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并非有预谋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一时激愤而进行打斗行为,并且也没有持械,持续时间非常短,情节相对来轻微。

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案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三、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的谅解,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被害人被伤入院后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及其同案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8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无不良记录,无犯罪史,系初犯罪、偶犯,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出于激愤而一时冲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宽严格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望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一份关于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中文协议书模板:甲方(投资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向投资乙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 乙方公司已同意甲方投资,并接受甲方的股权投资条件。

3. 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_________股普通股,占乙方总股本的______%。

二、投资方式及支付方式1. 投资方式:现金支付。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簿记见证法律意见书

簿记见证法律意见书

簿记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高争民爆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1. 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被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投资方希望对被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投资事项;- 被投资方希望接受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同意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支持。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投资方同意向被投资方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 投资方将获得被投资方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3. 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律师批注版】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律师批注版】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律师批注版】背景介绍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称为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是在实践中,定向增发的操作流程较为繁琐,需要公司按照规定逐一执行,以避免违法风险,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此,我们在本文中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以便公司管理者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正当地操作定向增发的过程,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1. 定向增发的合规性定向增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适用于公司进行内部融资或向少数专业机构或个人融资。

在增资方面,定向增发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但操作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2. 定向增发的程序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2.1 首先,公司要召开董事会,决定定向发行方案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公司应尽职调查受让人的资质、信息、信用等,并对资金主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管理。

发行方案应包括发行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信息,并在公司公告栏等场所公示和公告。

2.2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增发方案定向发行的方案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审议,并经过50%以上股东同意方能实施。

股东大会上,公司应详细说明定向发行的事由、意义、方案等信息,尊重股东意见,确保程序合规。

2.3 公司需要制定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定向增发的重要文件,要求准确、透明,披露全部信息。

如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市场环境、风险因素等。

招股说明书应在公司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媒体上对外公示。

2.4 公司需办理有关证券登记和核查手续公司在完成招股说明书的合规披露后,需要办理证券登记和核查手续。

投资者需登记在经纪人名下,才能进行交易。

发行方需授权经纪人代签投资协议、承认知晓发行方案的风险、意义等相关证明。

2.5 发行后,公司应进行报告披露义务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应及时披露市场反应、实际情况、投资回报等情况,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报告,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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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瑶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红中的委托,指定刘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谭瑶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基本事实:2014年12月7日前,犯罪嫌疑人谭瑶受嫌疑人聂峰主使,本来在娄星广场委托去教训同校的同学张子安,后刘学纠集戈琛、吴赞杰及其朋友、肖海熙约定在学校大门口见面,因发现张子安人多,怕搞不赢,只好再叫人来帮忙,由戈琛打电话给他朋友,张益雄因为戈琛是朋友关系,硬于情面,本来在火车站歌厅唱歌的,怕朋友被打,只好跟在歌厅唱歌的几位朋友一块来到职院门口,戈琛他们看到张益雄他们来了,就跑过去问张子安,你就是张子安吗?张子安说是,周乘超走过去推了张子安一下,然后两人相互推搡了一下,张子安大声喊,打,但是张子安的人没有动手,周乘超推着张子安2米左右,把张子安推倒后,刘学等人就上去打张子安,张子安爬起就跑,跑到新化农庄附近,周乘超抓到张子安并把他弄倒在地然后大家一哄而上打张子安。

这都是阅读案卷后的原话。

一、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和哥们义气。

根据《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张益雄是从犯,在别人殴打被害人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踢了几脚,并且主动喊公安来了,阻止了别人对受害人的加害,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见受害人倒在地下的情况下主动放手,属于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学生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是在校学生间的斗殴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张益雄是在听到朋友刘学称有人抠打他的情况下才赶到现场。

这不是一场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抠打他人行为,相反在张益雄他们赶到现场后,受害人亦纠集多人等在事发现场,可见这原本就是一场学生间的聚众斗殴行为。

而且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生,2014年5月5日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学生会生活部长,在学校表现一惯都非常好。


据《刑法》相关规定:张益雄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的动机。

对于学生非故意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3、犯罪嫌疑人张益雄是初犯、偶犯,从犯以前无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犯罪,因此主观恶性较小。

三、张益雄父亲积极赔偿了被告的损害,得到了被告的谅解,根据刑诉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四、张益雄是从犯,跟本案的起因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出于朋友情份,才赶过来帮忙的,而且是中途加入的,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一时感情冲动。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益雄只是别人犯罪的工具。

五、张子安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了争强斗狠,喊了十多
个同学在校门口等刘学他们,只是后来刘学他们人多,张子安喊打时,他的同伙才不敢动手。

事情的发展是受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有了这种学生间的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所以我们的法律更应该去关怀这些因一时冲动走上错路的学生。

不是单纯地惩罚他们。

刑事司法需要更多的阳光照进这些年青冲动幼稚不懂法的心灵里,感化他们,让他们有机会从此走上对社会有用的道路。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是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有犯罪中止情节,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程度轻;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明显悔罪。

请求贵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

必要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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