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意见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何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何XX出生于2002年2月19日,系未成年人。

三、犯罪嫌疑人何XX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何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四、犯罪嫌疑人何XX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已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何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向被害人给予一定赔偿,其家属与被害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何XX已经获得了被害方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何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多次表示因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对不起社会和家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何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建议贵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XX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罪罪一案

---------------------------------------------------------------范文最新推荐------------------------------------------------------ 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罪罪一案 (2018)冷刑初字第100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5日11时许,被害人杨菊香在冷水江市渣渡镇利民市场其经营门面内的厨房洗菜,被告人谢吉龙及女朋友康木兰来到利民市场玩,康木兰走进杨菊香的门面与其聊天,被告人谢吉龙则在门面外看人打牌。后被告人谢吉龙也进入杨菊香的门面,刚好听到杨菊香在对康木兰讲其坏话,遂与之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谢吉龙从该门面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对被害人杨菊香头部砍了一刀,在准备用菜刀继续砍杨菊香腿部时,被李某将菜刀夺下。随后,被告人谢吉龙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杨菊香的损伤为轻伤。 2018年5月10日15时许,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公安分局麻涌派出所民警在该市麻涌镇大盛村商业银行将被告人谢吉龙抓获。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谢吉龙与被害人杨菊香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谢吉龙赔偿了被害人杨菊香损失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杨菊香的谅解,被害人杨菊香请求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 1 / 8

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谢吉龙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菊香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书,领条,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谢吉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吉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更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谢吉龙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 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可供参阅!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老板,住本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 3号楼号,电话837350 。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2006)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16255元、护理费5400元、必

要的营养费3600元和后续治疗费1317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6955元。 上诉理由: 一、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遗漏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但是因为1986颁布的该法律的许多条文都相当不完备,如:以上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条文,就只规定了: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很显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要详细、具体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时都不应当遗漏了这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囫囵吞枣 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综观全书只有以下几十个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

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推荐格式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合同审查意见书 ----[ ]粤安永法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酒驾法律意见书(侦查阶段)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为***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特呈请本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姓名:***,台湾人,台胞证号码:*********,****年**月**日已办理取保候审。 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主观上来看,***危险驾驶过失成分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在****年**月*日在在与同时吃饭时饮了酒,此乃人之常情,***的犯罪更多的是对法律的认识浅薄,***无意触犯刑法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其主管恶习很小。 2.***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第一时间就被交警检查后控制,不可能且尚未对社会及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危害,此外,在查获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相关情况,认罪态度很好。 3.***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 自事故发生至今,***自始至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对自己无意间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无狡辩,更没有比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得到认可并作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4.***系台湾台胞,其对大陆法律了解较少,且***属于偶犯、初犯,其一向遵纪守法,据本案案发时止,其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应做从宽处理。 三、建议对***免除刑事处罚 ***平素为人老实、本分,自从台湾来大陆后,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争取宽大处理。***早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内心极度忏悔,决定痛改前非,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 重磅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8 法律意见书 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 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 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 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 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 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 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公司董事会决议。 (10) 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 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9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专项债政策汇总分析

专项债政策要点汇总 1、专项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 2、分配额度。坚持项目优先、质量优先、进度优先,严格按照国家反馈的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确定债券额度,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国家核准项目多的地区倾斜,项目多、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项目少、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确保债券即发即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3、各地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新增债券资金后,原则上要在30日内拨付至在建项目实施单位。(鲁财债〔2019〕50 号) 4省级财政部门要在专项债券发行前 5个工作日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等资料。(鲁财债〔2019〕50 号) 5、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予以倾斜。(鲁财债〔2019〕50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11.4) 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⑴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⑵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⑶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

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7、《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2)新增限额分配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 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 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 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 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 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 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 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聚众斗殴罪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某县公安局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上述陈述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其本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以供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陈某)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2012年11月某日,身为理发师的陈某在店中为顾客理发过程中,因为理发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顾客掐住陈某的脖子摁在墙边,经店员劝阻,事件平息。陈某致电给其姐陈某某称:其在店中被人欺负了。随后陈某某来到店中了解情况,后结合公安部门搜集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出:从一辆桑塔纳轿车内下来的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现场,并群殴店内的两名顾客。 二、基于以上事实对本案的分析 1、罪名及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2、根据上述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现有的陈某的陈述内容,本律师作出分析如下(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上陈某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陈某仅是在认为自己被欺负的时候把情况电话通知了姐姐,根据意见规定:“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关于“斗殴”,陈某在陈述中,并没有基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部分)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 水利部 2010年10月

目录 一、总体思路 (1) 二、工作原则 (2) 三、工作内容 (3) (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3) (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5) (三)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6) 四、组织分工 (7) (一)组织体系 (7) (二)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工 (7) 五、进度安排 (9) 六、工作要求 (9) 附件: (11)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未来5年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我部需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全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的编制工作。为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防洪的要求,针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洪涝灾害暴露出的防洪重点薄弱环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薄弱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为重点,以中小河流、江河主要支流、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山洪灾害防治、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力争用5年时间,使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防御洪涝和山洪

无罪判决书(5)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无罪判决书(5)· 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光益,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母。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42号。 被告人王洪军,又名海龙,男,1979年9 月15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铁合金厂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 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5日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而释放。2007年11月2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

看守所。 辩护人莫妙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永德、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莫妙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洪军于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在龙山街和朋友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来陆建就骑一辆摩托车去找黄学梦,并对黄学梦说要打王洪军,然后两人沿街在兴隆街建行转盘东面(兴隆街43号门前)找到被告人王洪军,黄学梦一下车就连打被告人王洪军几巴掌,接着陆建上前朝被告人王洪军头部打一拳,然后边骂边指责往新车站方向走去,黄学梦在被告人王洪军和陆建往新车站方向走去时,在高压线的铁塔处捡到一块烂水泥砖,从后面快步追上来对着被告人王洪军,此时陆建又再次挥拳殴打被告人王洪军,被告人王洪军见状拿出锁匙扣,打开挂在锁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一阵乱捅,分别刺中了黄学梦和陆建,被告人王洪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3390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09-8-7 16:37:04 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推荐阅读:合同审查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XXX有限公司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审查贵司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贵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合法性及法律问题,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1、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2、王XX,身份证号:XXXX,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效力及修改建议 1、第9条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规定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a、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 b、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期间为解除或终止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c、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在职工月工资的20%以上为宜。 本所律师建议,贵司可修改如下: 第9.1条修改为:乙方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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