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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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聚众⽃殴是⼀种常见的违法犯罪⾏为,很多⼈会因为⼀些⼩原因,⼀⾔不合就会动⼿打架,不服输的⼀⽅就会聚集众⼈进⾏打架⽃殴的⾏为,这种⾏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那么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第⼆被告何某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东海分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

辩护⼈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对XX县⼈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涉嫌聚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被告⼈何某系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主犯相⽐,⽆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何*喜,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开始时何某⽆互殴故意,在⽃殴过程中产⽣的互殴故意1、从犯罪的意思联上及纠结的⼈员上,宋*军⼀⽅是联系赵*刚让召集了⼆⼗多⼈,然⽽何*喜在⽃殴之前⽆任何犯罪联络。

卷宗115页,宋*军的笔录记载“这是我想到如果不带⼯具打架会吃亏,我到⼚⾥东头抱了⼗⼏根钢管。

”卷宗212页周*笔录“当时我就想到可能发⽣打架,所以我就准备了⼀根锨杠,如果宋*军等⼈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宋*军带了⼆三⼗个⼈来打我。

”2、从准备的犯罪⼯具上,宋*军⼀⽅携带众多钢管,⽽何*喜未有准备犯罪⼯具。

只是在被对⽅打过后,顺⼿拿起⽊棒才与⼀男的对打。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朱*芹骂⼈,然后拿钢管要打周*,随即⼜下来⼏个⼈⼿持钢管要打⼈,有个细节之处,在朱*芹要打周*时,李*⽩⽯抱住朱*芹的,⽽不是上去就打。

此时尚未对何*喜造成⼈⾝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宋*军那边脸上⼀胎记的⽤钢管打,当时是⽤⼿抵挡,后被打的万般⽆奈情形之下,才导致何*喜出于本能反应,担⼼⾃⼰及其姐夫周*遭受殴打才在地上捡起⽊棍来出于⾃卫抵抗的。

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聚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聚众⽃殴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涉嫌聚众⽃殴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民检察院负责提起诉讼,那么聚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怎么写,关于聚众⽃殴罪公诉意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聚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办案检察院:XX市检察院第⼆分院公诉⼈:姜XX被告⼈:吕XX,臧天XX,张XX,赵XX,任XX,骆XX,杨XX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第⼀百六⼗条、第⼀百六⼗五条和第⼀百六⼗九条的规定及《⼈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XX市⼈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的⾝份,出席法庭⽀持公诉,并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责。

现就被告⼈吕XX、臧天XX(其⾝份证上的姓名——编者注)、张XX、赵XX、任XX、杨XX构成聚众⽃殴罪、骆XX、赵XX、任XX构成敲诈勒索罪⼀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本案证据规范、合法、有效,且经当庭质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三起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1:被告⼈吕XX、臧天XX在XX省XX市聚众⽃殴臧天XX与孙XX和共同经营“XX迪吧”⽽产⽣经济纠纷,吕XX是臧天XX雇佣的迪厅负责⼈,孙XX和在迪厅挑衅之后,⼜打电话向吕XX约架。

吕XX聚众⽃殴的提议得到臧天XX允许后,遂组织、纠集近百⼈,带头前往公共场所XX 市站前⼴场持械⽃殴。

2003年6⽉21⽇凌晨,吕XX带领近百⼈与孙XX和⼀⽅数⼗⼈,在XX市站前⼴场、孙XX和的“热浪迪吧”门前发⽣械⽃。

造成孙XX和⼀⽅的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效死亡,以及李永海、宋⾬⽣、⽆辜⼈员王⼩⽣轻伤。

以上事实有被告⼈臧天XX、吕XX的供述,证⼈孙XX和证⾔,“热浪迪吧”与“XX迪吧”多名证⼈的证⾔,鉴定结论、XX市⼴阳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佐证。

犯罪事实2:被告⼈张XX、赵XX、杨XX等在XX市XX区聚众⽃殴2002年4⽉底,为争夺⼟坑倒⼟,被告⼈张XX、赵XX、任XX、吕XX共同组织、纠集近百⼈⼿持棍棒、砍⼑等⼯具,与杨XX纠集的⼿持⽊棍等⼯具的20余⼈在XX区XX附近发⽣持械互殴,并造成孙XX重伤、尹XX受伤。

辩护意见书 - 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书 - 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书-法律文书XX涉嫌犯罪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父亲XXX的委托,指派苏勇律师作为XX涉嫌犯罪一案一审的法庭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档,参与本次庭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提起公诉,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参与了聚众斗殴事件,但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参与的索要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XX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具体意见如下:一、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01X年X月XX日晚上至19日凌晨聚众斗殴事件的事实是,因本案其中一被告人所谓的“约架”(电话通知约定特定场所斗殴),另一被告人的通知,XX参与了此次事件,当时,XX与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告人在一起上网,二人也就随XX一起去了现场。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XX 一直是被动的,是被支配的,很显然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在斗殴过程中,XX自始至终没有使用任何对人身可造成较大伤害性的工具,只是参与斗殴。

其中,有一个所谓的“单挑”(两个人单独打斗)环节,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XX也是受他人指使。

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XX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而是被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重要条件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XX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201X年X月XX日晚发生的索要钱财的行为,被告人XX等人编造事实,以为他人报复的借口,索取受害人潘某等人钱财。

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不是以暴力直接相威胁,索要钱财。

辩护人提请法庭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之一,XX在其他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肢体接触之后,也对受害人有过轻微的过激行为,但XX此时的行为并不是对方不给财物而施加的,而是对方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不便于他们编造虚构情节而施加的;之二,XX在事件发生后,也就是索要钱财得手后,提出要给受害人一部分钱财,也提出了让其开房间休息,还提出了可以一起去唱歌,当然都被对方拒绝了。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Different lives have different happi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要写上被告以及代理律师所有的身份情况;同时还要写上聚众斗殴罪持械案件的所有经过;再者就是为案件写辩护词的理由;最后还要写上辩护的时间,这样才算是完整的。

一、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__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ls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__,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ls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__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__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

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__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

阮__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

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

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在陈X等人多次提出较高赔偿要求和威胁后,出于受害人陈X就租住在工厂附近,且有不少老乡帮助索赔,出于害怕对方来厂闹事,阮__决定教训特定对像陈X、陈__,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李华律师尊敬的XX先生/女士:根据您的委托,我代表您就涉及刑事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经过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法律研究,我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案件背景根据您所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证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为:某日某时,被告人某某在XX地区涉嫌犯下XX罪。

经警方调查并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阶段。

二、证据评析1.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根据我对案件材料的审阅,警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书面报告等。

在法律上,这些证据都具备一定的可信度。

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定其对案件的影响力。

2. 证据的合法性分析在案件中,某些证据的合法性可能受到争议。

例如,被告人某某在接受审讯过程中是否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以及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守了程序规定等。

这些问题将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分析和证人的再次审讯来解决。

三、被告人的辩护策略针对案件的特定情况和证据评析,我们建议采取以下辩护策略:1. 对证据的逐条辩驳我们将从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入手,对警方提供的每条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和辩驳。

通过强调证据的不足之处,我们将努力削弱起诉方的指控并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2. 揭示证人证言的漏洞通过对关键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对比分析,我们将寻找证言之间的不一致和疑点,设法揭示证人证言的漏洞和不可靠性,从而动摇起诉方的立场。

3. 引入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我们将调查是否存在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

如果发现,我们将寻求合法途径将这些证据引入庭审,加强被告人的辩护立场,并力争使被告人免受不当指控。

四、建议和结论在这份意见书中,我已根据案件的情况向您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我认为您有较大的机会在庭审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然而,具体的结果取决于庭审时的法庭决定和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我们应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导读: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中要写清不逮捕的理由及律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等。

在意见书的开头,可以写辩护人根据阅卷及听取陈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等。

检察院会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如果的确嫌疑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先不逮捕。

一、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怎么写?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某ls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汪某某ls担任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根据阅卷及听取陈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一、本案起因是对方参与人等人偏听偏信,捏造事实,以欺骗手段,肆意实施挑衅行为,并以斗殴为目的纠集众人1、吴某等人未以斗殴目的聚集,未对相约人提出过分要求,更未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吴某等人聚集目的是朋友聚会,主观上并无实施暴力的意图,且过程中均无任何违法、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

因此,吴某等人主观上始终没有聚众斗殴目的,也未向对方主动实施暴力行为,只因对方确有过错,要求对方口头道歉,并未提出非法、过分要求。

2、对方参与人捏造被殴打事实,单方以斗殴为目的实施“报复”行为对方人员在不明事情真相时,捏造“被殴打”、“被欺负”等事实,欺骗并纠集众人,明确提出以斗殴为目的,前往案发地,并主动挑起争端,直接引发双方发生斗殴行为。

因此,案涉主要起因在于对方等人不顾客观事实,肆意纠集众人,挑起并扩大矛盾,实施斗殴行为。

二、王某某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未实施伤害行为,参与作用较小,情节较为轻微,且主动制止事态扩大1、王某某未实施伤害行为,未致人受伤,不能排除是在混乱中自伤或同伴误伤根据受害人陈述,其牙齿掉落系因遭砖头砸伤;而根据涉案人员、证人陈述,均只看到郭某使用砖头参与殴打,其他人均未使用砖块。

1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严厉打击聚众斗殴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刑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当前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众斗殴是指一方或双方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对三人以上一方以聚众斗殴罪处罚;对未到三人一方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和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中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或者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应采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区分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的,对首要分子和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具体量刑时,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在致人重伤、死亡中作用的大小分别裁量刑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区分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的,对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四、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如果民事纠纷当事人雇请打手或者纠集无关人员进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要件的,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被控的聚众斗殴罪进行辩护,并就持械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的事件。

我认为,我们需要对整个事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调查,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首先,我们需要审视证据是否充足以支持起诉。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是否有合理的辩护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持械的问题,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使用了一把小刀。

然而,我们需要确认这把小刀是否属于被告人,以及被告人持刀的动机和目的。

如果被告人只是为了自卫而携带了这把小刀,并未使用该刀实施攻击行为,那么他应该不会因为持械而被定罪。

因此,我们需要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持械的理由合法合理,并与聚众斗殴行为进行明确地区分。

此外,聚众斗殴罪要求存在“聚众”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聚众行为,并与其他人一同实施了暴力行为。

如果无法证明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和聚众行为的存在,那么被告人应该不被认定有罪。

最后,我们还可以对被告人的人格和过往行为进行辩护。

如果被告人在过去没有类似的违法行为,或者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和表现,我们可以通过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的好品行。

这将有助于证明被告人并不是一个暴力倾向的人,并且与聚众斗殴罪的典型特征不符。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庭审中,我们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持械的理由合法合理、将持械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区分开、证明被告人参与度或聚众行为不足以构成聚众斗殴的要件、以及证明被告人的人格和过往行为,来辩护被告人。

希望法庭能正视证据和辩护意见,做出公正的裁决。

感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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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某县公安局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上述陈述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其本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以供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陈某)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2012年11月某日,身为理发师的陈某在店中为顾客理发过程中,因为理发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顾客掐住陈某的脖子摁在墙边,经店员劝阻,事件平息。

陈某致电给其姐陈某某称:其在店中被人欺负了。

随后陈某某来到店中了解情况,后结合公安部门搜集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出:从一辆桑塔纳轿车内下来的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现场,并群殴店内的两名顾客。

二、基于以上事实对本案的分析
1、罪名及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2、根据上述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现有的陈某的陈述内容,本律师作出分析如下(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上陈某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陈某仅是在认为自己被欺负的时候把情况电话通知了姐姐,根据意见规定:“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
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关于“斗殴”,陈某在陈述中,并没有基于报复的动机殴打对方的故意。

客观上陈某并未直接实施对受害人的殴打行为亦未对后来前来的不明身份的人员的殴打行为进行指挥(结合办案部门的视频录像)。

根据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从本律师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陈某并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三、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
根据上述内容及分析意见,本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是本案的诱因,但其并没有组织、指挥的行为亦无纠集的行为,对于后来到来的不明身份的人员并未有意思联络,对于殴打顾客行为,也在陈某意料之外。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针对本案,本律师建议:如上述事实属实的情况下,宜对陈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待相关涉案人员到案后另行处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及视频录像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同时本意见书仅供办案部门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更非是对办案部门现有工作的质疑,仅系根据独立判断之权利所做出的法律意见。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焦茂盛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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