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合集下载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针对⼀些特殊的罪名,此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是较为特殊的。

就拿职务侵占罪来说吧,此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要求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且是⾮国家⼯作⼈员,因⽽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①⾮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作⼈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职⼯利⽤职务之便⾮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定的⼯作,可以利⽤职务之便或⼯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作⼈员利⽤⼯作之便⾮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般职员和⼯⼈,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和临时⼯,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没有确⽴劳动关系的从业⼈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正确区分“国家⼯作⼈员”和“⾮国家⼯作⼈员”《刑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与“国家⼯作⼈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者各⾃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三是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下面将就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的行为。

因此,要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

其次,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才能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一是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线索;二是有具体的被告人;三是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四是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再次,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在侦查职务侵占罪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

具体包括,一是要有证人证言或者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二是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是要有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四是要有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五是要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明确了构成要件、立案
条件和证据要求,为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前面有一期我们讲到了薅公司羊毛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具体哪些人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看似简单,实际上认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包含着被害单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性质的认定,行为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即是否属于单位员工的认定,以及犯罪对象“本单位财物”中的“本单位”的认定;主体问题还与是否具备“职务便利”问题紧密相关。

可以说,主体认定问题,几乎占了职务侵占罪认定难题的近半。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十个问题,直观感受一下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困境。

1.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仅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显然是不合适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身份隶属关系,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行为人,行为人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行为人从事的是否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行为人是否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在涉案单位工作,也能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相反,即便行为人与涉案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开展业务活动,而实质上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好认定行为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参考案例(2018)川0112刑初104号。

2.劳动合同到期,还符合本罪主体构成要件吗?一般而言,员工离职后,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也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但是,如果员工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但案发时该员工仍在实际行使对单位财物的管理职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浅析职务侵占罪

浅析职务侵占罪

认 为 , 有 性 质 的 单 位 的 财 物 同样 可 以成 为 本 罪 的对 象 。理 由 国 是 : 国 刑 法 并 未 将 职 务 侵 占罪 中 的“ 司 、 业 或 者 他 单位 ” 我 公 企 限定 为 非 国有 公 司 、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果 不 加 考 虑 地 将 职 企 如 务 侵 占罪 中 的单 位 限 定 为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则
经 济 与 法
浅析 职 务 侵 占罪
彭佳 峰
( 东省 揭 阳监 狱 , 东 广 广 揭阳 555 ) 15 7
【 摘
要】 文章较 为详尽 的论述 了我 国职务侵 占罪的渊 源、 概念 、 构成特征及 司法认定 , 具体分析 了职务侵 占罪 与侵 占罪、 用 挪
资金罪 、 污罪、 贪 诈骗 罪、 盗窃罪之 间的 区别。重点就职务侵 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在 司法 实践 中的认定谈 了 自己的观 点。 【 关键 词】 职务侵 占罪; 占罪; 侵 职务便利 ; 侵吞
即二者 都是 具有 一定管理性 的事务 。对 新罪名 , 将犯 罪主体 范 围由原来该 《 决定》 定的公 司、 规 企业 人 无可 否认 的相 同之处 ,
员 扩 展 到 各 种 单 位 的 人 员 ; 该 条 第 2款 明确 了 国有单 位 中 从 职 务 侵 占 罪 中 的 务 “ 须 具 有 管 理 性 , 述 持 肯 定 说 的 学 者 在 职 必 上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国有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也 是 承 认 甚 至 明确 要 求 的 。 因此 , 者 之 间 的 本 质 区 别 也 就 绝 及 二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侵 占单 位 财 物 的 , 贪 污 罪 定 罪 处 罚 ; 在 不 是 体现 在 前 者 可 以包 括 劳 务 、 者不 包括 劳 务 上 ( 则 , 限 以 而 后 否 将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权力或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具有职务、占有他人财物、侵占目的和数额巨大。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需要考虑职务行为是否具有侵占性质。

职务侵占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需与其他侵占罪进行区分。

法律应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规范职务行为,防范罪行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和打击,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要件、界定、危害性、区别、法律适用、打击、规范职务行为、社会公平正义。

1. 引言1.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侵吞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财产利益,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职务;二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占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只有具备了这三个要素,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认定,确保不对正当行为进行冤枉,同时对侵占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

1.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担任的职务或职权地位,以获取不当利益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分子通过其所担任的职务或职权,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实施其他侵占行为。

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机构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在职务侵占罪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外,也体现了职务人员对职责的背离和滥用。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

(二)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

(三)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

三、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企业应加强对 员工的法律法 规宣传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法 律意识和道德 素养,预防职 务侵占行为的
发生。
企业应建立举 报机制,鼓励 员工积极举报 职务侵占行为, 及时发现和惩 治违法行为。
企业应与政府、 行业协会等合 作,共同推动 行业自律和规 范发展,减少 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Fra bibliotek汇报人: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实行职务分离,明确职责权限 强化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内部审计: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 德水平 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数额较大:侵占的 财产必须达到数额 较大的标准,具体 数额根据不同情况 而定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背景、涉案 人员和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分析涉案人 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处罚结果: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 和处罚措施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自我约束力。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侵害的财产本身的价值损 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被侵害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损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单独承担,也可以是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笔者拟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渊源、构成及证据规格等方面谈一些体会,以期对执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渊源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广义上,目前该罪的法律渊源有我国的刑事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明确这些法律渊源将为我们侦查、检察及审判实践提供准确的执法、司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

因此,在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根据《决定》(笔者注: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也是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渊源之一。

此外,从该罪的相关立法过程可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但如何区分上述同类不同性的罪名并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认清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在积极方面,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方面,则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成立后,依法对各出资者的出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对外的责任承担上,也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仅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内承担责任。

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一致的。

而且,在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依据。

所以,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其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财物”的范畴。

在自然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货币、财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笔者重点分析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收益的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虽然无形财产缺少一般财物的外在特征,我国刑法亦未将无形财产明确纳入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之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已将无形财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指财物。

因此,无形财产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其具有有形的载体,不仅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有区别。

笔者以为,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知识产权非法占为己有的,这是出现了法条竞合之情形,基于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知识产权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按照具体情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

享有主管本单位财物职权的,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厂长、经理等。

“管理权”,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的一定的控制、支配权。

这类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人员等。

“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职权。

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与职务无关,但因为行为人的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轻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因工作关系而形成的方便条件,此乃利用工作条件之便。

立法部门在制定97刑法过程中已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区分开来。

此前在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公司人员挪用资金罪均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第十条规定的公司人员侵占罪的表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由此可见,立法部门是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不同概念的。

刑法修订时将上述决定的第十条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明职务侵占罪不再包括利用劳务上的便利。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首先,如何理解“占为己有”,笔者认为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

如果认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定罪处刑,而归他人非法占有的行为就不能治罪的话,则无异于为职务侵占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探讨一下行为人如何实施“占为己有”之行为。

联想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行为特征上在刑法中的表述存在差异,有许多人认为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存在区别的原因。

笔者认为,贪污罪条文中非法占有财物的方法列举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而职务侵占罪条文中只用了“非法占为己有”,只是立法用语的字面的差异(法条用语欠协调),实质上相同。

此外,从立法过程可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由上可知,职务侵占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侵吞型非法占有行为以行为人事先合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前提,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是侵吞型非法占有的最本质特征。

例如非法截留自己管理、使用的财产,将自己管理罚没款或罚没物占为己有,将自己保管、使用的车辆等擅自出售、转让或赠与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窃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窃取型非法占有也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

监守自盗是窃取型非法占有中最典型的一种。

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有的学者认为,所有的侵占行为都不是公开的,也是秘密实施的,监守自盗只是侵吞的一种方式而已。

从广义上说,侵吞型非法占有是可以包括窃取型非法占有的。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窃取型非法占有中的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与侵吞型非法占有中的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还是有所区别的,合法持有人直接持有财物本身,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有权支配该财物。

而合法管理行为人一般不直接持有保管物,也无支配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