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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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四、连带的思考笔者最后还想从两个⽅⾯进⾏⼀些连带性的相关思考。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肯定了快递公司员⼯吴某某虽因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罪标准因⽽不构成该罪,但却构成盗窃罪之后,检察机关⾯临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该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我国《刑法》第37条也只是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任何⼀个刑法条⽂明确指出何时“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是该法典中唯⼀的“单⼀免除处罚情节”,其他的,⽐如防卫过当或者从犯等,都附有免除处罚之外的其他选择性后果。

那么,如何理解这⾥的“犯罪情节轻微”呢?⽆疑,“犯罪情节轻微”是介于“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较轻”之间的⼀种中间情形。

在“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时“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较轻”时符合相应犯罪的减轻犯罪构成,则需要结合其刑罚配置判处相应轻缓的法定刑。

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情节轻微”,以成⽴犯罪为前提(因此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因为较之“犯罪较轻”更轻,因此“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其中的“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相应案件中存在着刑法明⽂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所谓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实质性符合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则出于刑罚谦抑(刑法谦抑原则的应有之意)的考虑,就应该认为是符合了条件。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在以报应刑为基础、以预防刑为补充的现代量刑原理的指导之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轻重程度加以判断。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 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1)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发觉。 (2)秘密具有针对性。即是相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 (3)秘密性必须贯穿于整个行为之始终。
职务侵占罪概念与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 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 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 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 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 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 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 “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可以盗窃罪论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 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 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数额较大”的认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所盗窃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 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 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浅析职务侵占罪

浅析职务侵占罪

认 为 , 有 性 质 的 单 位 的 财 物 同样 可 以成 为 本 罪 的对 象 。理 由 国 是 : 国 刑 法 并 未 将 职 务 侵 占罪 中 的“ 司 、 业 或 者 他 单位 ” 我 公 企 限定 为 非 国有 公 司 、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果 不 加 考 虑 地 将 职 企 如 务 侵 占罪 中 的单 位 限 定 为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则
经 济 与 法
浅析 职 务 侵 占罪
彭佳 峰
( 东省 揭 阳监 狱 , 东 广 广 揭阳 555 ) 15 7
【 摘
要】 文章较 为详尽 的论述 了我 国职务侵 占罪的渊 源、 概念 、 构成特征及 司法认定 , 具体分析 了职务侵 占罪 与侵 占罪、 用 挪
资金罪 、 污罪、 贪 诈骗 罪、 盗窃罪之 间的 区别。重点就职务侵 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在 司法 实践 中的认定谈 了 自己的观 点。 【 关键 词】 职务侵 占罪; 占罪; 侵 职务便利 ; 侵吞
即二者 都是 具有 一定管理性 的事务 。对 新罪名 , 将犯 罪主体 范 围由原来该 《 决定》 定的公 司、 规 企业 人 无可 否认 的相 同之处 ,
员 扩 展 到 各 种 单 位 的 人 员 ; 该 条 第 2款 明确 了 国有单 位 中 从 职 务 侵 占 罪 中 的 务 “ 须 具 有 管 理 性 , 述 持 肯 定 说 的 学 者 在 职 必 上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国有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也 是 承 认 甚 至 明确 要 求 的 。 因此 , 者 之 间 的 本 质 区 别 也 就 绝 及 二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侵 占单 位 财 物 的 , 贪 污 罪 定 罪 处 罚 ; 在 不 是 体现 在 前 者 可 以包 括 劳 务 、 者不 包括 劳 务 上 ( 则 , 限 以 而 后 否 将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性 为 盗窃 。 四是 使 用诈术 窃 取他人 财 物 。
二 、盗 窃罪 与职 务侵 占罪 的研 判
( 一 )盗窃 罪与职 务侵 占罪辨析
职务侵 占罪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 : 从客体要件
敏( 1 9 8 6一) , 女, 浙 江富阳人 , 浙 江省杭 州市富阳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 员。

盗 窃罪 与职务 侵 占罪 的分别 解析
( 一) 职 务侵 占罪分析
根据 我 国刑法 第 2 7 1条 的规 定 , “ 公 司、 企业 或 者 其他 单位 的人 员 , 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 , 将 本单 位 财 物 非法 占为 己有 , 数额 较大 的 , 处 五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或 者拘役 ; 数 额 巨大 的 , 处 五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可 以 并 处没 收财 产 。 ” 由此 , 职务 侵 占罪 定 义 为 : 公司、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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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 第 2期

敏: 盗 窃 罪与职务 侵 占罪研 判
看, 职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两者 同属于侵犯财物所有
权 的犯 罪 ; 从主观要件 看 , 两 者 都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他系凭借单位董事长驾驶员的特殊身份容易接近财 物的“ 工作之便 ” , 趁刘某不在车 内。 2 . 是否“ 具有合法权限持有 、 管理单位财物 ” 定 性 法则 判 断行 为人 是 否 具有 合 法 权 限持 有 、 管 理 单位
或者无期徒 刑 , 并处罚金 或者 没 收财 产。 ” 由此 可
知, 盗窃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窃取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的行 为 。 _ 2 要正确理 解盗窃罪 ,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一是 行 为 , 盗 窃公 私 财 务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二 是违 背他 人 意志 , 从 他人 占有 下 , 以和平方 式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的对象既有单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土 某 等 人 的 行 为构 成 _ 务 侵 占 位 资 余 ,也 包 括 其 他 财 物 ;侵 占 罪 的 对 象 只 能 是 自然 : 『 职 罪 。理 『 下 :首 先 , 王 某 利 H 职 务 上的便 利 ,将 批 人的资 金 、财 物 ;盗 窃罪 的 对 象 是 任 何 公私 财 物 。 扫如 ]
局价格 鉴定 ,北特加酒 1 5 箱 ,小劲洒 12 箱 , 4 元/ 5 元/
共 计价 值 l 8 0 。郭 某 和 某 将 赃 物 卖 得 8 0 元 , 45无 00

研究 。职 务侵占罪是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 员,利 用职 务 L 的便利 ,将本单 位的财物非法 占为 己 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 退还的 ,处二年
以 r 期 徒 刑 、 换 向 或 者 罚金 ; 数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有
每人分得4 0 元 .赃款 已挥霍 , _某木得赃款。事发 有 ,数额较大 的行为。侵 占罪是 指将 代为保管 的他 人 00 上 后,该批发部仓库 经营者 向公安机关报案 ,遂破案。
二 ,分 歧 理 由 如 F: 苗先 , 王 某 i人 利 用 晚 上 该 批 发 郜 户 主 ‘


案 例
行为 构 成 _职 务 侵 l罪 。 r
2 1年1 7 0 O 月2 日晚 上十 点 ,被告人 士某 征某 市私
第 三种 意 见认为 :壬某 _ 二人的行 为构成侵 占罪 ,
人 经 营 的 玖 玖 批 发部 仓 库 值 班 ,被 告 人 郭 某 、 张 某 存 并 认 为 前 ■种 意 见 之 所 以 错 误 , 其 原 因 就 在 于没 有 正 墙 外 让 王 某 从 仓 库 内送 出 5 箱 北 特 加 门酒 ,5 箱 小 劲 确 把 握 职 务侵 占 乔 、盗 窃 罪 与侵 占 罪 看 似 相 同 实 则 有 O O 酒 、 3 王 r 王 火 腿 肠 ,2 康 师 傅碗 而 。 经 某 市物 价 别 的 特 征 ,对 本 案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构 成 缺 乏 深 入 的分 析 箱 f J 箱

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和感想

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和感想

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和感想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侵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也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职务侵占罪的危害不容忽视。

一方面,它会导致国家财产的流失,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也会破坏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誉,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感。

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必须严厉打击,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除了法律的制裁,预防职务侵占罪也非常重要。

首先,公职人员应该加强自我约束,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不得违反职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其次,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侵占行为。

作为一名人工智能,我深知职务侵占罪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职务侵占罪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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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
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但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当然包括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单位劳务人员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保管本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窃取财物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因为是单位劳务人员身份就认定为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虽脱胎于贪污罪,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要件,但是两罪的法益、犯罪主体和规范意旨均不同。

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
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资格和权能的便利,具有公务职权性,当然不包括劳务便利。

而职务侵占罪的法益是财产法益,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除管理人员外,单位中那些因从事劳务而持有单位财物的人员也可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财物,因此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包括单位劳务人员。

犯罪客体方面;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

犯罪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实施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则是在发生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行为人主管、处置财物的职权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工作之便。

从狭义上讲,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合法持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从名义上非法转归已有,或以所有权人的身份非法行使权利,即变“持有”为“占有”或者变“持有”为“所有”。

所以,合法持有是成立职务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标志之一。

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对侵占不是从狭义上理解的,而应从广义上理解,指的是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以从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入手,达到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转为己有的目的。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有多种理解,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

第二种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务”是指管钱管物的职务,即行为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职权。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假借各种合法形式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

其形式上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貌似合法,实质上却是非法侵占,即合法持有,非法占有。

从而使本罪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而由于公司、企业或单位赋予行为人职务,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

因此本罪同时具有明显的背信性质。

简言之,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而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从而为其侵占行为提供了特有的便利。

如果行为人只是有接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或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则不应视为“职务上的便利”。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无权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要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无法假借任何合法形式的。

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

而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已被单位控制中的财物和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
的债权;(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单位仍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实质上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以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应当属于“本单位财物”。

犯罪手段方面,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盗窃罪犯罪手段是窃取。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容易混淆、模糊,所以在实践中,应从多个方面去分析、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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