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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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264条规定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手段表现为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人所知的、不被人察觉的手段。《刑法》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此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为: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 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1)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发觉。 (2)秘密具有针对性。即是相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 (3)秘密性必须贯穿于整个行为之始终。
职务侵占罪概念与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 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 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 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 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 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 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 “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可以盗窃罪论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 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 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数额较大”的认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所盗窃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 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 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的对象既有单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土 某 等 人 的 行 为构 成 _ 务 侵 占 位 资 余 ,也 包 括 其 他 财 物 ;侵 占 罪 的 对 象 只 能 是 自然 : 『 职 罪 。理 『 下 :首 先 , 王 某 利 H 职 务 上的便 利 ,将 批 人的资 金 、财 物 ;盗 窃罪 的 对 象 是 任 何 公私 财 物 。 扫如 ]
局价格 鉴定 ,北特加酒 1 5 箱 ,小劲洒 12 箱 , 4 元/ 5 元/
共 计价 值 l 8 0 。郭 某 和 某 将 赃 物 卖 得 8 0 元 , 45无 00

研究 。职 务侵占罪是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 员,利 用职 务 L 的便利 ,将本单 位的财物非法 占为 己 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 退还的 ,处二年
以 r 期 徒 刑 、 换 向 或 者 罚金 ; 数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有
每人分得4 0 元 .赃款 已挥霍 , _某木得赃款。事发 有 ,数额较大 的行为。侵 占罪是 指将 代为保管 的他 人 00 上 后,该批发部仓库 经营者 向公安机关报案 ,遂破案。
二 ,分 歧 理 由 如 F: 苗先 , 王 某 i人 利 用 晚 上 该 批 发 郜 户 主 ‘


案 例
行为 构 成 _职 务 侵 l罪 。 r
2 1年1 7 0 O 月2 日晚 上十 点 ,被告人 士某 征某 市私
第 三种 意 见认为 :壬某 _ 二人的行 为构成侵 占罪 ,
人 经 营 的 玖 玖 批 发部 仓 库 值 班 ,被 告 人 郭 某 、 张 某 存 并 认 为 前 ■种 意 见 之 所 以 错 误 , 其 原 因 就 在 于没 有 正 墙 外 让 王 某 从 仓 库 内送 出 5 箱 北 特 加 门酒 ,5 箱 小 劲 确 把 握 职 务侵 占 乔 、盗 窃 罪 与侵 占 罪 看 似 相 同 实 则 有 O O 酒 、 3 王 r 王 火 腿 肠 ,2 康 师 傅碗 而 。 经 某 市物 价 别 的 特 征 ,对 本 案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构 成 缺 乏 深 入 的分 析 箱 f J 箱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作者:秦宏德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41期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主体与作案手段,正确认定和精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利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职能和作用至关重要。

关键词盗窃、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具有职务性质的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行为。

其特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归己所有。

该罪不但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职务行为的正常进行造成了破坏。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也是发案最高的。

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道的方式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和盗窃罪不会被混淆,因为在本质上,职务侵占罪是先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再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盗窃罪是直接采用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的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而且二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内容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只是在对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确定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等问题产生争议时,就会在司法实践中给这二罪的定罪量刑带来困扰。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数额规定相信我们在生活中都听说过侵占罪,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那对于职务侵占的数额具体怎样认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数额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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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疑难刑事辩护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刑法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案情:
小王是某超市保安,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

在2011年11月1日凌晨和同年12月15日凌晨,小王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9万余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券。

后小王被抓获。

办案机关针对小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小王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律师评析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

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

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

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其行为若是多次,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小王在担任超市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遂不能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故其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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