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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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办法

江西省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办法

江西省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办法2005年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结合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继续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价让利患者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设区市为最小组织单位联合招标,逐步实行全省统一招标。

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其联合组建的招标委员会可自行或者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并由招标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定,任何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为其指定。

招标委员会不得向参与竞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任何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提供财物、旅游、考察等承诺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不得越权进行资格预审;不得利用潜在投标企业的资质信息和其他招标、投标、评标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认真审核投标企业的申报材料,确保招标过程涉及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招、投标双方有权知晓的信息、数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隐瞒。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推进网上药品采购。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构建全省药品网上采购平台,实行网上药品交易,实现药品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管理制度及流程1. 简介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合规性、效率性和透明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为保障医院药品供应,规范药品使用行为,杜绝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根据XX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药品除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等)外,应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购、自销。

二、药品的选标:(一)选标的原则: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

(二)以XX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为依据,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组织医院药品遴选专家在中标目录范围内遴选医院基本用药品种。

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三)优先遴选的品种: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2、列入XX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3、质量优异且价格低廉的品种;4、仿制国外药品疗效确切,可替代进口药品的品种;5、医院临床常年应用质量稳定,未发生过任何不良事件的品种。

(四)严格控制的品种:1、药名、外观与医院现用的同类品种极其相似,易混淆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3、列入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4、注射剂超过40元/支(瓶)或片剂等其他剂型超过25元/片(粒);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五)一品两规的规定:1、一般情况下医院药品为一品一规;2、输液制剂一个品种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3、特殊使用的药物(针对专科药物)经药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4、剂量要求严格需要准确使用的药物经药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5、一品两规的品种原则上选择不同质量层次的药物,或成人及儿童使用的两种规格。

6、基本药物可一品两规。

三、药品的采购:(一)根据药物遴选专家的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的药品列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交由药剂科在网上具体操作定标并通过XX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1)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1)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1)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几点指导意见:一、强化药品集中采购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制:通过依法依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实现药品价格降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2.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建立以院内管理部门为核心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责、权利和责任,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水平和采购效率。

二、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1.建立药品安全监督体系:建立药品监测系统,严格监督药品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的环节,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加强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优先考虑符合规范、品质稳定的药品。

三、推进药品国家集中招标采购1.推动集中招标采购:国家鼓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和库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患者用药安全。

2.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采购实现药品价格的合理降低,实现患者用药的公平。

四、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流程1.建立规范的采购流程:药品集中采购将所有药品的采购空间进行统一规划,将采购制度纳入医院管理制度内,对采购流程进行标准化管理。

2.加强信息公开: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招标采购公告,公开采购结果和程序,实现整个采购流程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

总之,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完善,可以实现药品价格的合理下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健康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同时,需要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实施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鲁医保发〔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和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做到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8号),现就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坚持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坚持集中采购改革方向,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构建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供应保障体系;坚持推动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积极探索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方式(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由生产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诺最低价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价采购。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办法,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批准上市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20号)规定执行。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方案三篇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方案三篇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方案三篇篇一:XX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为落实XX省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保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XX省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我院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XX省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上药品遴选和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2、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遴选规定: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下,按照合理用药、公开遴选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从XX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布的药品目录中遴选适合本院使用的药品品种,遴选药品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一品二规”的原则执行。

采购目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配送企业的遴选规定:根据XX省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名单,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按照配送能力强、配送速度快、服务信誉好的原则,从XX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中择优选取我院的药品配送企业。

4、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确定后,医院与配送企业签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认真履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按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品规、生产厂家、采购价、采购数量,按药品采购计划发送采购订单。

5、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医院各药房和药库负责人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库存量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交药剂科审批分管院长签字,药剂科专人负责网上采购。

对纳入XX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必须在网上采购,不得擅自网外采购。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药品集采规章制度汇编

药品集采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具有相近药品需求的多个医疗机构根据共同需求,委托代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统一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药品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四条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保障措施和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组织管理。

第八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管理经验,从事药品集中采购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内部审计和监督,防止腐败和浪费行为。

第三章药品集中采购的流程管理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采购流程和规范,明确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时间节点。

第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流程应包括需求征集、资格审核、投标评审、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机会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及评审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机制,对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医疗机构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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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流程-总结


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标候选品种和供应商签订药 品购销合同。
投标与评标
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按照招标要求制作 投标书,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 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品种和供应商。
采购模式与特点
采购模式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主要包括“双信封”制和“质量优先”模式。其中, “双信封”制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技术标书的同时,还需递交经济标书;“质量优 先”模式是指以质量为主要考虑因素,价格相对合理的中标。
发布采购公告
制定采购公告
根据采购计划和要求,制定详细的采 购公告,包括采购品种、规格、数量、 预算、供应商要求等信息。
发布采购公告
通过医院内部通知、政府采购平台和 媒体等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广泛征集 供应商参与竞标。
03
供应商报名与资质审核 阶段
供应商报名
供应商向招标机构提交报名申请
供应商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机构提交报名申请,并附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确定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与竞标供应商
根据资质审核结果,招标机构确定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放竞标邀请函。
竞标邀请函内容
竞标邀请函应包括竞标时间、地点、采购品种、采购量、技术要求、报价要求等信息,以便供应商准 备竞标资料。
04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阶 段
编制招标文件
确定招标范围和品种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确定本次招标的药品品种和范围。
付款结算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支付货款。
监督检查
相关机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合同变更与纠纷处理
合同变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双 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药品集采政策规章制度范本

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对一定期限内医疗机构所需药品进行统一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与。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业的人员和设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标准、采购方式、价格限制等事项。

第九条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

第十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组织药品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内容、履行期限、质量保证等事项。

第三章采购过程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案,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事项。

第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投标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药品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企业。

第十六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内容、履行期限、质量保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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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 2

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第九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第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3

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集中采购价格和规定加价政策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入围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药品质量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承办日常事务的处室。纠风、物价、药监等相关部门可确定专人参加管理机构工作,具体组成由各省(区、 4

市)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一)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编制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 (二)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区、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 (四)组建并管理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 (五)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各市(地)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市(地)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审核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八)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十)在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集中采购结果上传至卫生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 (十一)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5

(十二)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接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平台。 (一)依据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须使用国家药品编码),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并公布; (二)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具体协助组织实施药品评价、品种遴选等工作; (四)提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6

(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九)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 (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及时报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二)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三)向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四)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置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置。 第二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7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沟通联系,主动协调配合, 8

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第二十六条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不得参加任何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以任何名义组织的有关药品采购管理的活动和成立的相关组织;不得从事代理药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医疗机构、药品生 9

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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