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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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某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某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某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其中药品费用的占比也逐渐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提出了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来降低药品费用的支出。

某省的医疗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实现医药费用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将着重介绍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效果。

二、方案内容2.1、制定采购计划。

通过分析各项医疗需求情况,医院应及时进行采购计划的制定,明确各项采购内容、数量和时间节点等。

同时,根据实际医疗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标准和品牌选择。

2.2、采取竞争性谈判。

在采购过程中,医院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增加竞争力,使得药品采购的价格更为优惠。

同时,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医院应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与公正。

2.3、强化质量控制。

医院应建立药品质量检测机制,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此外,在药品供应商的选择上,医院应优先选择有品质保证及服务保障的厂家。

2.4、合理储存管理。

采购的药品应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储存,避免温度过高或存放时间过长等不良影响。

同时,对过期的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进行处理。

三、实施效果由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某省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与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由于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药品价格大幅降低,为患者减轻了经济负担。

2、更优质的药品供应。

由于药品质量检测机制的建立,医院选股了质量保证及服务保障的药品供应商,保证了药品的质量。

3、药品管理效率提高。

由于就储存与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化与标准化,以及过期药品的及时处理,医院药品管理效率得到提高,降低了医疗机构对药品管理的难度与工作量。

总之,某省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效地提高了药品管理质量,降低了药品采购与管理的成本,充分体现了医院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同时为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申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按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二)不按规定与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三)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的;(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及使用的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五)不按规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要求企业不按实际采购价开据发票,不如实记帐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院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大量采购药品。

为了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医院决定实行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的1.降低药品采购成本:通过集中采购,医院可以获得更大的采购规模,从而在药品供应商处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优惠。

2.统一管理药品质量:集中采购可以同时对药品的品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质量可靠的药品。

3.加强供应链管理:集中采购可以更好地与供应商合作,优化供应链的运营和管理,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医院。

三、管理内容1.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医院每年根据需求量和资金预算确定采购计划,确保药品采购数量和种类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2.确定采购方式:医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选择供应商:医院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资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4.签订采购合同:医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5.药品验收和入库:医院在收到药品后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然后将药品按照规定的程序入库。

6.药品配送和使用:医院按照患者需要,将药品按照规定的程序配送到相关科室,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药品。

7.药品库存管理: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补充不足,以避免药品过期或短缺的情况发生。

8.药品质量追溯:医院应建立药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对药品的生产流程、质量检验、药品配送等环节进行追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管理要求1.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出计划范围和预算。

2.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不得选择违法违规经营的供应商。

3.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药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或者退回供应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

XX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20xx年xx月xx日)第一条为保证全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XX厅负责组建和管理,承担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评标工作。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管理三个专业专家中产生。

按照医疗机构推荐,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XX厅批准的程序确定。

医疗机构推荐专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科室评选,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集体研究决定,确定的人选应向全院职工公示。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自愿入选专家库,愿意承担评标任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临床医学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药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任现职两年以上、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能够胜任审评工作的人员。

医院管理专家应为熟悉药事工作的院级领导;3、熟悉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4、熟悉药事工作,在评议药品质量及其临床适用性,以及投标人资质、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5、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恪守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群众威信;6、60岁以下在职人员,身体健康。

第四条专家库分设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三个专业库,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库按呼吸、心脑血管、血液、消化、神经、外科、妇科、儿科、中医和其它,再分设子专业库。

入选专家按其所属行政区划和所从事专业,对应入选各个子专业库。

第五条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按7:2:1的比例推选专家,市级医疗机构推选专家人数应占入选专家人数的30%,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占30%,省直医疗机构占40%。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年满60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原专业、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继续承担评标任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退出专家库。

XX省药品集中统制采购价格统制方法

XX省药品集中统制采购价格统制方法

省药品集中管理采购价格管理方法1省药品集中管理采购价格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根据《人民价格法》、《深化医药卫生》和XX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卫规财发[2009]5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行区域内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当事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价格管理,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医疗机构选用质优药品和廉价药品,进一步降低部分偏高药品价格,使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第四条药品采购供需双方应依法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XX项价格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采购双方的价格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地进行药品采购活动。

药品采购价格应通过竞价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价格策,设置价格方面的限制。

第五条省级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价格依据,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参加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纳入集中采购的府定价药品,企业应提供有关价格资料。

国家发展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正式公布价格的,以最新公布的价格为准;尚未正式公布价格的,企业应先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最高价格.第七条集中采购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应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该药品代表品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基本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八条集中采购药品作价计算公式为:中标药品价格=采购价×(1加价率)中标药品价格=采购价加价额第九条不同类型的药品实行不同的加价率。

廉价药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廉价药品,在对制药企业进行遴选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制定价格:价格5元及以下,直接执行价格,采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价格5。

01—6。

25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2.5元;价格6。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方法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方法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提高药品选购的效率、公开性和透亮度,规范药品选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规范药品选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平安,本方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实施药品集中选购的工作。

其次条药品集中选购是指医疗机构组织集中选购药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为医疗机构供应平安、有效、优质、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三条药品集中选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购过程和结果的透亮度,保证患者获得合理价格的优质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选购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选购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药品选购应依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平安。

其次章药品集中选购的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需求方案编制药品集中选购方案,确定选购品种、数量和时间方案。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组织药品供应商预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药品供应商,确保公开、公正、透亮的选购过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评审规章,评审药品供应商的资质、阅历、生产力量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选择具备资质、力量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药品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和价格。

第三章药品集中选购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集中选购的档案和台账,记录选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药品集中选购的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准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药品的质量和平安管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质量和平安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管。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关于印发《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集中采购环境,现将《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前言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及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在总结我省前几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主导、以人为本;程序公开、环节透明;统一规范、简捷高效;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推进药品购销环节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通过限价竞价使药品虚高价格降至合理价位;通过网上监管药品交易过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第一章总则一、政策依据主要依据下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公室关于XX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号文件等二、工作目标坚持以*为主导,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竞争,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集中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增强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使药品集中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三、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要求四、定义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为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招投标、限价议价、药品网上交易、*监督管理等服务系统药品集中采购:指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采购药品的活动采购人:指海南省辖区内参加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指在服务平台上注册企业的有关药品信息,并经审查合格,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自行配送或委托药品配送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以下所指“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投标人:指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具备规定的配送条件,受委托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药品专业物流企业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指由海南省药学、医学、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才库,海南省政务中心统一管理限价:指在充分进行医药市场调查并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一定原则、程序确定的拟招药品的最高价格,是投标人参与竞价的“门槛价” 同竞价分类品种: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分为同一类的品种同竞价分组品种:指同竞价分类、同质量层次的品种保护期内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其专利保护期仍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若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保护期内专利药品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和化合物的有效基团改进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国家一类新药:指保护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定价药品:指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海南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该类品种如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均需到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公示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差比价的计算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9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为依据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与文件中规定的代表品品名、剂型相同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种视同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与文件中规定的代表品品名、剂型相同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种视同优质优价中成药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指承担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的机构,即海南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五、和的政策要求截止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截止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六、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公布的事项,通过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七、交易方式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交易双方,均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八、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交易中心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九、解释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限价竞价采购目录和不限价不竞价采购目录目录制定原则1.由医疗机构补充上报临床需要,但不在上年度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的品规2.在上年度采购药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其他各省成熟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以及医疗机构补充上报品种,形成限价竞价候选目录与不限价不竞价候选目录不限价不竞价目录是根据目录制定原则,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确定 1.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品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临床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药品;全部血液制品 2 评选办法根据目录制定原则,制定不限价不竞价药品候选目录供专家评选;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药学专家和6名临床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在提供的候选目录中根据临床实际和专业知识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一半以上的药品列入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专家论证后选出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在网上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之外的其他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均在限价竞价目录采购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未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二、药品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第二质量层次:过保护期专利药品、过保护期一类新药第三质量层次:优质优价中成药和单独定价药品;第四质量层次:其它药品若同时符合多种质量属性,则按以上排序在前面的优先确定一个属性三、竞价分类规则分类次序按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不同,以此顺序依次分类按剂型分类 1 注射剂注射剂按粉针、小容量注射液、大容量注射液分类肌注、静注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竞价分类脂质体、脂微球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或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冻干粉针剂和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与普通粉针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国家发改委定价认定的剂型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为依据,其他材料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眼内注射溶液为单独竞价组 2 其他剂型,见下表剂型分类片剂说明1普通片:含素片、异型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可溶片、双层片、备注浸膏片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 3分散片4缓释片:含双释放片、肠溶缓释片 5控释片6泡腾片:指口服泡腾片 7咀嚼片口腔片1口内片:含口腔含片、口腔黏附片、口腔贴片、口颊片、舌下片、润喉片 2口腔崩解片 1阴道片指胃溶型胶囊阴道片 2阴道泡腾片,含阴道泡腾胶囊3阴道胶囊硬胶囊软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含胃溶型胶丸 1肠溶胶囊2肠溶软胶囊,含肠溶丸、肠溶胶丸含肠溶缓释胶囊、双释放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缓释丸胶囊等1细粒剂 2肠溶颗粒 3控释颗粒颗粒剂4缓释颗粒5颗粒剂,含混悬颗粒、泡腾颗粒、含糖可溶性颗粒、干糖浆颗粒为同一竞价分类6.干混悬剂茶剂1糖茶块2煎煮茶、袋泡茶为同一竞价分类 1口服散、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散剂2口服冻干粉剂3外用散、外用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4鼻用散剂 1口服乳剂2口服混悬液,含胶体溶液3口服溶液,含口服液、合剂、露剂口服液体剂4滴剂 5糖浆剂6内服酊剂 7内服酒剂 8浸膏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含糖与不含糖的根据药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区分为不同竞价组含糖与不含糖的根据药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区分为不同竞价组9流浸膏10煎膏剂11醑剂,既可口服又能外用的归口服 1搽剂,含油剂 2洗剂 3涂膜剂 4涂剂 5冲洗剂外用液体剂6酒剂 7酊剂 9含漱剂 10灌洗剂 11灌肠剂 12甘油剂 13醑剂1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为同一竞价分类软膏剂2阴道软膏,含阴道乳膏 3糊剂4鼻用软膏剂,含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眼膏剂1眼膏剂,含眼膏剂和眼用乳膏剂 2眼用凝胶剂1硬膏剂,含橡胶膏剂、橡皮膏剂、巴布膏剂等贴膏剂2贴片,其中缓释贴片和控释贴片为同一竞价组,与普通贴片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膏药海绵剂含白膏药和黑膏药 1含药海绵剂 2不含药海绵剂1牙栓、牙周条为同一竞价分类 2眼内插入剂 3鼻用棒剂栓剂4耳栓 5阴道栓 6直肠栓 7尿道栓1吸入气雾剂,含吸入粉雾剂、吸入喷雾剂气雾剂同通用名栓剂中普通栓与缓释栓为不同竞价组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组2非吸入气雾剂,含外用气雾剂、非吸入粉雾剂、外用粉雾剂、非吸入喷雾剂、外用喷雾剂 3雾化吸入剂滴鼻剂滴眼剂滴鼻剂,含洗鼻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1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组2洗眼剂滴耳剂滴耳剂,含洗耳剂1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糖丸 2大蜜丸,含蜡丸3小丸,指以袋装用药的丸剂4滴丸5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6眼丸剂锭剂胶剂凝胶剂1口服锭剂,口服、外用兼用的归口服类 2外用锭剂1口服凝胶剂,含口服乳胶剂、胶浆剂 2外用凝胶剂,含外用乳胶剂、胶浆剂 1口服膜剂膜剂2口内膜剂,含牙周缓释膜和口腔内贴膜 3眼膜剂4其他膜剂为同一竞价分类热敷袋湿敷剂湿巾植入剂注:小丸、微粒以片剂、胶囊剂等剂型出现时,归入相应剂型,不再以小丸、微粒分类,但区分常释型、缓释型和控释型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1 注射剂原则上按主药含量及容量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注射液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分类;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分类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不分容量,按主药含量分类;只有容量标识的注射液按容量分类有药物含量的大容量注射液,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媒,统一按主药含量分为不同竞价组有药物含量的大容量注射剂统一按玻璃瓶包装进行划分(入围后再计算其他包装价格) 2 其他剂型所有制剂(除注射剂以上规定外):按不同含量、容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按容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颗粒剂、散剂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标识的以最小零售包装有效成分含量的不同分类,无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标识的复方制剂按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丸剂按最小零售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其他1 带预充式注射器、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为不同竞价分类2 粉针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3 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分类4 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5 干扰素、胸腺肽等含不同亚型的药品,按药理作用、临床用途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竞价分类;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竞价分类6 同通用名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7 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特充、笔芯和瓶装胰岛素分为不同竞价组 8 带附加装置的药品不细分竞价分类 9 不同酸根和盐基的注射液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的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均不再细化;不带酸根的不再单独分类,与无机酸根为同一竞价分类盐基不同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含酸根又含盐基的与含酸根的为同一竞价分类有机酸根指醋酸、乳酸、枸橼酸等酸的酸根10 注射剂以外的其他剂型,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的,命名中所含盐基、酸根不区分竞价分类 11 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与人工分为不同竞价分类12 中成药制剂按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类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类13 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复方制剂组方和比例都相同的归为同一竞价分类,组方相同、比例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14 茶块剂、袋泡剂中含糖和不含糖分为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不含糖的品种归含糖分类 15 腹膜透析液品种按*定价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16 胶囊型或泡囊型粉雾剂与多剂量型粉雾剂为不同竞价组四、备案采购集中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医疗机构确因临床需要采购的,和未纳入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用药或临床急抢救用药,可申请备案采购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采购人必须以书面申请经“采购办”审批,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运用临床和专业知识进行评选,报“领导小组”备案并挂网公示后,方可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定价扣除采购人规定加价率以后的价格第三章资质材料要求及网上申报一、申报要求根据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本次集中采购只允许生产企业参加投标,进行药品申报、报价等一系列采购活动,批发企业只作为配送企业参与为保证药品质量,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无下列情形:①最近两年内有生产假药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②最近两年内有商业贿赂促销药品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或已立案查处的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无下列情形①最近两年内有销售假药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②最近两年内有商业贿赂促销药品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或已立案查处的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四、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应具备的条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包含国产、分包装及委托加工药品原装进口药品不需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生产批件国产药品须有生产批件;原装进口药品须有成品进口注册证;分包装药品须有分包装批件及半成品进口注册证;委托加工药品须有委托加工批件;质量标准近期药检报告国产、委托加工药品须有省检或厂检报告;原装进口药品须有口岸药检报告;分包装药品须有半成品口岸药检报告、成品省检或厂检报告;价格文件*定价药品须提供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最新价格文件,市场调节价药品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最新价格文件药品说明书质量层次文件1 专利药品:须有专利证书2 一类新药:须有一类新药证书3 单独定价药品:须有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定价文件4 优质优价中成药:须有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生产企业的定价文件药品质量及货源保证书生产企业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及货源保证书五、申报材料流程及要求资质材料的网上查询准备为减轻企业负担,投标人在准备资质材料前,可充分利用海南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资质数据库中的信息凡数据库有关药品资质材料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可以不再提供药品资质材料已过期或不完整的,投标人需及时补充数据库中没有药品信息的,投标人需提交全套资质资料投标人报名和网上查询、申报培训1 准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可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查询、申报账号和初始密码2 投标人在网上查询、申报前,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操作培训3 投标人从交易中心领取账号和初始密码后,为确保安全,应立即对初始密码修改并采取保密措施账号和密码为各方约定的登录途径和可靠的电子签名,投标人通过账号发出的申报等信息和投标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4 资质材料需补充完整并由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投标人方可在网上申报资质材料的编制报送 1 报送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投标人与交易中心就有关资质材料报送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质资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中文译本与原文不一致导致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 资质材料的组成2.1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企业资料:企业法人授权书;产品资料;投标函;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2配送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企业资料:企业法人授权书;配送承诺书;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 资质材料的编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质材料,资质材料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认真准备资质材料资质材料的封面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出具的资质材料应能证明投标人及其生产的药品来源合法、货源充足且能持续性供应,并具有品种中标后履行药品交易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对数据库中过期资质的补充材料和首次提交的全套药品材料应分开装订,以便及时受理和组织审查 4 资质材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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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药品采购 (3)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4)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5)
第五章配送和结算 (5)
第六章监督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控制和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
(五)坚持科学规范、保障供应。

第二章药品采购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六条执行“一品两规”。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限价采购等多形式的药品招标采购改革,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药品议价应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

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第八条在中标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将中标结果(包括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标结果同时上报国家卫
生健康委、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按照专业分类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子库,并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统一管理。

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等。

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亚专业的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

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审意见应当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入围品种。

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根据药品的类别,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按照专业类别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抽取专家的同时,应当抽取足够数量的备选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

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当报告监督机构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专家知晓本人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且当次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 年。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原合同可继续履行,直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已经完成,但下一轮招标采购尚未开始的,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商定,可继续采购原合同约定的药品。

第五章配送和结算
第十五条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提
高药品配送率。

无论采取哪种配送方式,中标企业都要对药品质量和供应负责。

第十六条规范药品集中支付。

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出具签收单。

医疗机构根据签收单及时结算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

逐步探索第三方银行承兑结算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避免因欠款原因影响药品供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省级药品采购数据库和平台建设。

推广国家药品本位码,促进药品编码标准化,全面提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及时收集分析药品采购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诚信记录,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药品采购相关政策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规,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网上采购工作情况,并将医疗机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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