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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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医保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品种;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章采购机构与平台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关键字】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应当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索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税票)。

所销售药品应附销售出库单,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对应,金额相符;所购进药品票货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知《增补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共198种。

《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9〕24号)要求,为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在线支付结算工作,规范各方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医药集中采购包括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省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其结算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凡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的采购交易和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平台在线支付结算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账户管理第四条按照《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9〕24号)的要求,在长沙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设立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不得混户,其中:在长沙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药品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在建设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

第五条监管账户专项用于监管医疗机构通过省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所产生的交易货款结算,接收和支付用于药品和耗材采购的医保基金预付款。

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结算日为每年6月20日,监管账户开户行将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医疗机构具体单位进行分解计算利息,并在每年6月21日将利息计付到医疗机构上报的利息账户。

第六条省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对监管账户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职责。

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第七条结算账户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和供应商用于在线结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以及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湖南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走上快车道

湖南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走上快车道
湖 南省制定 了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作为基本 药物投标的 “ 门槛价” 确保 中标药 , 品价格 不高于 目前基 层 医疗机构 实际采购价格 的平均水平。 在基 本药物集 中招标 采购的推动 下 ,2 1 年年底前 ,湖南省 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 00 的县 ( 市、区 ) 将新增 3%;到 2 1 年 ,全省政府主办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面 实 0 01 施基本 药物制度。药品都将 实 届 这 行零利润销售。这意味 着,湖南省基本 药物集 中招标采购走上快 车道 。
l 6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 1 年第 0 期 00 2
省药 品集中采购联 席会议 审定公布。 药品集 中采购监督 委员会对直接挂 网药品 目录 省 的制 定进行全程监督。除直接挂 网药 品 目录外,医疗机构使用 的其他药 品全部纳入竞 价/ 议价 药品 目录;在投标截止 日之前,未列入 药品集 中采购 目录 的药品,经投标人 申请 ,省 药品集 中采购 管理办公 室核实后 ,纳入 竞价 / 议价 药品 目录。 关于基本 药物投标 “ 门槛价 ” 的确定 ,湖 南省采取 了三项措施。 第一,从 3 个第一批实施药品零 差率县 区的基层 医疗 卫生机构 ( 6 乡镇 卫生院和 社 区卫生服务 中心 )中抽取 7 0家 ,对基 本 药物实 际采购进 价做详细 统计 ,计算 出 7 0个单位基本 药物 的平均进价 。 第二 ,收集周边 6省基本 药物 的中标 价格 。 第 三,根据 7 个单位 基本 药物的平均进价和周边 6 O 省基本 药物 的中标价 格 ,确 定基本 药物投标报价 指导价 格 ,作为基 本 药物投 标 的 “ 门槛价” 以确保 中标 药 品 , 价格不高于 目前基层 医疗机构 实际采 购价 格 的平均水平 。 为 了让投标 竞标在公平、 正的环境下进行 , 公 投标人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 台进行 网上投标 , 并将投标材料邮寄或递 交至湖南省招标投标 交易中心 , 并通过交易 平 台的报价 系统对 审核合格 的投标 品种报价 , 同厂家生产 的同一通用名药 品、 同 相 不 剂型与规格 的投标 药品报价 必须保 持相对合适 的差 比价关 系。 关于药 品价格 的确定 问题 , 实施方案 》 《 规定 , 竞价/ 议价 药品的报价不得高于湖 南省年度药 品集 中采购投标报价指 导价格 不得 高于 国家发 改委和湖南省物价局发布 的最高零售价格 ;不得高 于湖南省 3 家一类价格 医院 的平均购进价格 ; 8 专利 、 原研、 单独定价、优质优价 的药品投标报价不得高于 湖南及周边 6 ( 东、广 西、贵州 、 省 广 江西、湖北 、河南 ) 一采购年度 的平均 中标价格;普通 G P 上 M 质量层次 的药品投标报 价不得高于湖南周边 6 省及包 括湖南在 内的7 省上 一采购年度 同药不同厂 的最低 中标 价格 中的最 高价格; 不得高于湖南省大型零售 药店 药品的平均零售价格。 直接挂 网药 品的报价不得高于湖南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临 时零售价格 扣除价格 主管部 门规定差率 后 的价格。 报价 高于湖南省年度 药 品集 中采购投标报价指导价格 的药品或报价为 “ ” 0 的视为无效报价。 有报价在 报价截 止后均不 能作任何修改。 所 投标入必须按要求慎重 报价 ,因报价 失误造成 的一切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课件

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课件
2024/3/14
三、网上采购方式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网上采购步骤: 第一步药品生产企业点配送企业,网上建立配送关
系。 第二步,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已经网上建立配
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委托书), 形成书面合约,约定议定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三步,药品生产企业网上填报价格。 第四步,医疗机构网上确认价格。 第五步,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企业对议定的常用 低价药品采购价格适时(上个合约有效期后)进行 重新议定,企业需对重新议定价格进行实时维护。
2024/3/14
五、网上采购基本要求
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药品,按 照规定与中标人或配送商签订购销合同。
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配送方法、第一责任人、供应药 品与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相一致。(选择配送企业、 验货)
配送企业。
2024/3/14
六、网上采购监管方法
一)日常管理 及时配送情况管理
药品价格整体下降 建立新的采购板块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与挂网药品基本情况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目录、价格形 成。药品品规380个,企业药品数量2379个(包括部分 常用低价药品、基本药物)
国家定点生产供应药品目录:目前共四个药品。大输液 定点生产药品品规29个,企业药品数量73个(本省)。
2024/3/14
(二)现场监管与专项监管
加强医疗机构违规网外采购、基本药物是否按比例配备、 临床合理用药、及时回款、“二次议价”等情况监管。
加强配送企业监管,严格查处强卖强买、干预医疗机构用 药行为、监测特殊药品配送资质问题。
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管。
2024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中标药品采购目录:总竞 价议价药品品规数6471个,中标企业药品数量10995个。 竞价药品品规数1946个,企业药品数量5972个;议价药 品品规数4525个,企业药品数量50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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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

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行中标(挂网)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合理用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发展改革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中标(挂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审核价格证明文件,核定并发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和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监督并实时跟踪医疗机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所签的合同进行行政监管以及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及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挂网)药品的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经济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财政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安排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并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药品交易平台正常运转经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网上招标各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机构编制部门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药品必须从网上公布的中标(挂网)药品中选购,按照规定的比例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

(三)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的遴选、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程序确定选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编制适用本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采购和使用。

(五)必须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必须及时结算货款,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付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

(六)严格执行中标(挂网)药品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有关规定,不得二次议价或变相压价。

(七)严禁在药品采购、使用、销售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如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当地监督和管理机构举报。

(九)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违反第七条有关规定的,均列入“采购人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布,由监督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七条(一)、(二)、(三)、(八)款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会同其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反第七条(四)款规定采购不合格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违反第七条(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纠风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合同欺诈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第七条(六)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第七条(七)款规定的,由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九)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章药品生产企业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中标(挂网)药品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企业或药品信息变更,须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进行更新。

(三)需委托配送时,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每一中标(挂网)的药品品种在全省范围内委托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保证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网上采购系统进行发货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

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必须与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在采购周期内,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准撤标。

(六)严禁在药品销售、使用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依规举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有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均列入“药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由监督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九条(一)款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采购周期内报名和投标资格,并不得参加下年度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九条(二)款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质量或价格不符合中标(挂网)药品目录品种信息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挂网资格;提供假劣药品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违反第九条(三)款规定的,无不可抗力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九条(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纠风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合同欺诈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第九条(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六)违反第九条(六)、(七)款规定的,经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采购周期内挂网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七)违反第九条(八)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药品经营企业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中标(挂网)药品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企业信息变更,须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进行更新。

(三)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网上采购系统进行发货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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