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医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医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药集中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正在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医药集中采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供应质量,促进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
本文将就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
在组织机制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同时,还应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科学合理的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在药品目录的确定上,可以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科学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药品目录,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在采购方式上,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药品的供应能力和价格因素,确保医药集中采购的顺利进行。
再次,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监督和评估方面,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药集中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医药集中采购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
最后,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在宣传和培训方面,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药集中采购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药集中采购政策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科学合理的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地区能够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推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
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品种;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章采购机构与平台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关键字】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应当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索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税票)。
所销售药品应附销售出库单,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对应,金额相符;所购进药品票货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知《增补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共198种。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以下是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采购模式、组织形式、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周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体目标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二、指导原则本目录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三、采购模式本目录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由医疗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联合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四、组织形式本目录的组织形式分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两种。
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是指由单个医疗机构组织采购;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五、采购主体本目录的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批准的从事药品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六、采购范围本目录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
采购范围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确定。
七、采购周期本目录的采购周期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
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科学、可行,采购周期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因素。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目录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或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本目录的组织机构包括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和采购监督机构。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方案的审批和评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每个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仅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湘卫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要求,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行政村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经盘点造册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2月底。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认定的适应病情需要、临床必需、数量有限且价格合理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供应对于广大患者的治疗和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价格合理,国家决定对基本药物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招标范围和标准(一)招标范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药物需求。
(二)招标标准:根据基本药物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招标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质量:招标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经过正规的药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2.药品效果:招标药品应具有良好的药效和治疗效果,临床上被广泛应用并经过验证;3.药品供应能力:招标药品的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和供应能力,能够按时满足市场需求。
三、招标程序(一)项目立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短缺情况确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和招标计划。
(二)项目招标:招标发布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制定招标条件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发布招标通知,吸引供应商参与招标。
(三)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根据招标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交报名申请,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招标发布单位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质量控制体系等。
(五)招标评审:招标发布单位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招标发布单位签订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履约要求。
(七)采购执行: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按时交付基本药物,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内容:包括招标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投诉受理、问责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药品集中采购是一种由政府引导的医药采购方式,旨在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以满足公众对优质、廉价药品的需求。
为了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方案,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方案与措施,保证其顺利实施。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落实方案进行评估和探讨。
首先,从深度标准来评估,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需要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首先,政府应该明确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和目标,确保其覆盖到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种类。
其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招投标流程和评估机制,确保采购的药品具备高质量和合理价格。
此外,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还应考虑到供应链管理和药品配送的问题,以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各地,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在广度方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需要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市场药品价格的监管,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异常情况。
其次,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还应加强对医保支付政策的研究和调整,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在降低患者负担的同时,不给医药企业带来过大的负担。
针对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我认为这是一种有益的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方案的顺利实施。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政策的研究,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和机制,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总结回顾,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药品价格高、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在实施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深度和广度的标准,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的顺利落实,为公众提供更优质、更经济的药品服务。
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方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解决药品价格高昂、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具有显著的意义。
因此,在实施方案时,各方应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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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管办”)履行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职能,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招投标中心”)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和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省医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
第三条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适用于省行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中标结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网址:)采购所需基本药物。
第五条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第二章名词定义第六条名词定义(一)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指设在省招投标中心,为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二)评审专家委员会:指由从省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药学、医学、管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采购人:指省行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
(四)投标人:指参加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并在国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国总代理企业。
(五)配送企业:指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六)专利药品: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期的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包括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物专利。
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不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其它专利。
(七)原研制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标明为原研制的药品。
(八)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九)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单一货源承诺:指实行公开采购的基本药物每个药品品规只选择一家企业中标,中标企业将获得供货区域该药品品规的全部市场份额。
(十一)“双信封”招标:指投标人应按要求投递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包括反映投标药品质量、投标人规模、信誉和服务等资料;商务标书主要是指投标药品的投标报价。
(十二)药品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药品差比价的计算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05号)为依据。
第三章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第七条采购目录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
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
采购目录分为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一类的大输液(以下简称“大输液”)采购目录(附件1)和公开采购药品目录(附件2)两部分。
第八条采购方式(一)大输液采用“双信封”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委托配送”方式集中采购。
(二)公开采购药品采用“双信封”和“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集中采购。
第四章企业报名和材料申报第九条投标人报名条件(一)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代理协议书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中标药品的能力。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四)企业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9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配送企业报名条件(一)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企业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三)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9年以来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规记录。
(四)具有保障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应覆盖配送区域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采购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报名(一)所有参加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且满足上述报名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报名条件中规定的证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鲜章),以及相应的代理协议书原件、《供货承诺书》或《配送承诺书》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及复印件到省招投标中心,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参加了省2009年和2010年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继续使用“平台”上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按要求进行申报资料网上填报后,将纸质申报资料递交省招投标中心,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未参加过省2009年和2010年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发生重组合并等变更的企业,需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申报资料进行网上填报后,将纸质申报资料递交省招投标中心,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一)使用语言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申报材料1、投标人材料(1)企业资料:①《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盖章和签名,提供被授权人原件和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被授权人)。
③ 2010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④《企业基本情况表》。
⑤《投标药品汇总表》和《投标药品信息表》。
⑥《供货承诺书》。
⑦除上述材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代理协议书或国外生产企业出具的药品总代理证明(复印件)。
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2009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生产假药或无因严重违规被收回GMP证书等记录证明材料。
⑨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回执(复印件)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标产品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证明材料(附产品清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批准文号等)。
⑩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2)产品资料:①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以及药品再注册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国外及港澳台生产的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②专利药品、原研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及生产工艺、实用新型专利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应提供2010年以来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和企业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应提供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和企业检验报告书(两个不同批次)。
2、配送企业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盖章和签名,提供被授权人原件和明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被授权人)。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配送承诺书》,承诺对服务的所有医疗机构,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5)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2009年以来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主观严重违规记录证明材料。
(6)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回执(复印件)。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三)申报材料其他要求1、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2、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
3、企业的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鲜章。
4、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
5、申报和申诉材料必须由被授权人递交。
第五章申报材料递交、审核和信息确认第十三条申报材料递交(一)投标人申报材料递交1、投标人按申报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递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经济技术标书递交到省招投标中心;商务标书即为投标药品的电子报价,通过“平台”投标报价系统进行网上报价和加密。
材料递交截止日后,不再受理投标人递交的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同一投标人的药品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递交所有参加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申报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递交到省招投标中心。
材料递交截止日后,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配送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一)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步骤1、省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投标人的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证照是否过期、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步材料审核;初审不合格者,通知投标人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交者,视为自动弃标。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和GSP 认证证书、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其附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以及药品再注册证、专利证明、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省物价局负责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等证明文件的审核;省工商局负责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法人授权书的审核;省卫生厅负责供货承诺书和配送承诺书等材料的审核;省招投标中心负责将审核结果录入平台和审核过程的相关服务。
(二)投标人、配送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发布的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以原件为准。
(三)审核人员对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中不明确容有权要求投标人、配送企业作出澄清。
投标人、配送企业有义务对有关容作出书面解答。
(四)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前,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审核人员对修改或补充资料进行复审;商务标书只能撤回不能修改。
截止日后,不得对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也不得撤回。
(五)经济技术标书和配送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接受各方申诉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