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医保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
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品种;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章采购机构与平台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关键字】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应当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索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税票)。
所销售药品应附销售出库单,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对应,金额相符;所购进药品票货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知《增补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共198种。
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湘医保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一)实行专项预算管理。
各统筹地区在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二、核定结余留用金额(三)明确测算方法。
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协议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新华社长沙,月,,日电(记者黄兴华)湖南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日正式开标。
预计到,,月,日,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将可以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中标药品。
这标志着湖南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实施,医疗机构通过中介公司平台采购药品时代正式宣告结束。
去年,月起,湖南省物价部门组织,,多人,收集全省,,,多家企业药品成本价、,,,多家医院药品进销价、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价、大型零售连锁药品零售价和广西、广东等周边,省(区)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多万条,建立了药品价格数据库。
按照“就低不就高”等原则,制定出,,,,年度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报价指导价格。
指导价格同湖南,,家一类价格医院现行药品平均进价相比,降幅达,,(,,,。
通过先限价,再竞价和议价的药品评价方法,中标药品价格还会在指导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下降。
湖南省规定,这次参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称,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解决了过去各地药品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监督管理不严格、中介服务收费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药品购销体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购销运行机制,将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湖南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

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省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作者:————————————————————————————————日期:2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一、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特点政策文件依据:《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湘卫药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
1、两标合一。
县级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行两标合一采购。
2、分类采购。
为保障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药品的供应,同时进一步解决部分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临床需求和使用情况不同的药品采用不同的模式,实行分类采购。
具体分为竞价议价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省大输液)3、改进评标模式。
改进了竞价议价评标模式和中标数量,引导市场充分竞争,同时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如,综合评标法、竞价组基本药物综合评标、最低价与次低价进入基层医疗机构使用。
4、药品价格整体下降。
与上一轮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比,平均下降了10%左右。
5、建立新的采购板块。
根据分类采购、监管要求设立网上采购板块。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与挂网药品基本情况根据采购方法的不同,形成采购目录分类与数量(有哪些可采):1、《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直接挂网采购。
由临床急救、廉价普通和供应紧张药品组成。
通过医院上报、专家遴选确定目录。
以不高于湖南省原中标价和周边六省平均价的最低价作为挂网采购价格。
挂网采购药品品规380个,企业药品数量2379个(部分为常用低价药品),包括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
2、《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县级及县级以上版)共有药品品规1615个,企业药品数量6269个。
《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基层版)常用低价药品品规1295个,企业药品数量5452个。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
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
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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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
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2采购工作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行中标(挂网)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合理用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发展改革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中标(挂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审核价格证明文件,核定并发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和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监督并实时跟踪医疗机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所签的合同进行行政监管以及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及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3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挂网)药品的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经济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财政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安排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并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药品交易平台正常运转经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网上招标各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机构编制部门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4(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药品必须从网上公布的中标(挂网)药品中选购,按照规定的比例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
(三)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的遴选、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程序确定选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编制适用本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采购和使用。
(五)必须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必须及时结算货款,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付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
(六)严格执行中标(挂网)药品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有关规定,不得二次议价或变相压价。
(七)严禁在药品采购、使用、销售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如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当地监督和管理机构举报。
5(九)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违反第七条有关规定的,均列入“采购人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布,由监督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七条(一)、(二)、(三)、(八)款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会同其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反第七条(四)款规定采购不合格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违反第七条(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纠风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合同欺诈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第七条(六)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第七条(七)款规定的,由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九)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章药品生产企业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6(二)按照中标(挂网)药品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企业或药品信息变更,须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进行更新。
(三)需委托配送时,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每一中标(挂网)的药品品种在全省范围内委托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保证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网上采购系统进行发货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
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必须与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在采购周期内,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准撤标。
(六)严禁在药品销售、使用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依规举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有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均列入“药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由监督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九条(一)款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7其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采购周期内报名和投标资格,并不得参加下年度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九条(二)款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质量或价格不符合中标(挂网)药品目录品种信息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挂网资格;提供假劣药品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违反第九条(三)款规定的,无不可抗力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九条(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纠风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合同欺诈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第九条(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六)违反第九条(六)、(七)款规定的,经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核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采购周期内挂网资8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七)违反第九条(八)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药品经营企业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中标(挂网)药品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企业信息变更,须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进行更新。
(三)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网上采购系统进行发货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