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部分最终采购价格(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价医[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湘价医[2009]73号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两栏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品种;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章采购机构与平台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概念的推行是灵活的,它适用于许多不同的形式,但基本 药物的遴选仍然是国家的责任。目前,WHO193个成员国中,有160多个 国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和地区
中国 乌干达 塔吉克斯坦 菲律宾
基药种类
307/520 317 335 244
剂型数
2358/1400
国家和地区
三、我国基本药物制度
(六)重点工作
8、综合配套改革。
编制确定 。乡镇卫生院:主要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并综合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 卫生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因素,按照人口千分之 1-1.5的比例核定。我市按照 1. 4‰的比例来确定的。鄂城区为501人,梁子湖区编制总数245人,华容区总编制数289人, 葛店开发区编制总数 85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按照辖区人口的万分之 8的比例来 确定的。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定编164人,其中管理办公室人员5人。 人员聘用。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富余人员采取多种途 径妥善安置。 绩效工资。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其正式聘用工 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各地水平不一。我市鄂城区卫生院绩效工资年人均 10647元,葛 店开发区核定的人均年均绩效工资为10792元,其它地方9800元。
(二)历版《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
版次 西药 中成药 总计
1982 278 0 278
1996 699 1812 2511
1998 740 1570 2310
2000 770 1249 2019
2002 759 1242 2001
2004 773 1260 203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19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34b3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7a.png)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190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对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评审,现将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规范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新增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6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4项,制定及修订项目价格2项(详见附表)。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新增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湖南省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一类二类三类120100013动静脉置管护理含留置前的静脉抗凝注射药品、预冲式导管冲洗器日654 120400014时辰化疗次1000800∕210500003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像单侧150130∕双侧加收50元220302013肝纤维化无创检测次1008570 250104036磷酸化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测定次180160140免疫层析法250104037阴道炎五项联合检测人次504540全自动仪器化学反应法250104038胎儿纤维连接蛋白检测次245230220 250308010血清抗酒石酸酸性磷酸酶测定(TRACP5b)项13011595 250311008总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totaIPINP)检测项180160140 250403085呼吸道病毒七种抗原测定测试呼吸道分泌物的合胞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A、流感病毒B及副流感病毒1、2、3型次200170140免疫荧光法250403086丙型肝炎HCV-RNA病毒核酸定量检测高敏实时荧光定量PCR,灵敏度25IU/ml,常温裂解磁珠法提取RNA 次300∕∕病毒载量内标定量法加收200元250403087乙型肝炎HBV-DNA病毒核酸定量检测高敏实时荧光定量PCR,灵敏度10IU/ml,常温裂解磁珠法提取DNA 次300∕∕病毒载量内标定量法加收200元250404029非小细胞肺癌相关抗原21-1定量测定项120∕∕电化学发光法250404030I型胶原吡啶交联终肽测定(ICTP)项105∕∕电化学发光法250501044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生物芯片检测项480∕∕250501045分枝杆菌菌种生物芯片筛查项480∕∕270500002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每个标本、每种染色605040甲基转移酶染色诊断加收10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09]17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09]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1b9d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82.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医[2009]17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管药品单独定价暨优质优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130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09年12月11日分别召开了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专家评审会,现将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湖南省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2、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9494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7.png)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湖南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

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省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作者:————————————————————————————————日期:2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一、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特点政策文件依据:《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湘卫药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
1、两标合一。
县级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行两标合一采购。
2、分类采购。
为保障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药品的供应,同时进一步解决部分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临床需求和使用情况不同的药品采用不同的模式,实行分类采购。
具体分为竞价议价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省大输液)3、改进评标模式。
改进了竞价议价评标模式和中标数量,引导市场充分竞争,同时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如,综合评标法、竞价组基本药物综合评标、最低价与次低价进入基层医疗机构使用。
4、药品价格整体下降。
与上一轮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比,平均下降了10%左右。
5、建立新的采购板块。
根据分类采购、监管要求设立网上采购板块。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与挂网药品基本情况根据采购方法的不同,形成采购目录分类与数量(有哪些可采):1、《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直接挂网采购。
由临床急救、廉价普通和供应紧张药品组成。
通过医院上报、专家遴选确定目录。
以不高于湖南省原中标价和周边六省平均价的最低价作为挂网采购价格。
挂网采购药品品规380个,企业药品数量2379个(部分为常用低价药品),包括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
2、《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县级及县级以上版)共有药品品规1615个,企业药品数量6269个。
《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基层版)常用低价药品品规1295个,企业药品数量5452个。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
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
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部分最终采购
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公告[2010]第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部分最终采购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的公
告
(公告〔2010〕第6号)
为满足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的议定,我局对《关于发布试点县2010年度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告》(第1期公告)第二部分(即直接挂网采购价格)中的部分品种重新调整了投标报价指导价,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再次组织了报价、议价,并汇总后交我局审定,现将审核后的直接挂网采购价格即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共63个品种,153个剂型规格品(具体价格见附表)。
试点县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销售时不得突破本公告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试点县2010年度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告》(第1号公告)第二部分直接挂网采购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三、对麦角咖啡因、乙酰唑胺、氨苯蝶啶、伤科接骨片和苏合香丸五个招标未成功的品种,本年度不再调整指导价。
四、关于参麦注射液价格问题。
参麦注射液直接挂网采购后,不少医疗机构反映价格偏高,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我局决定调低参麦注射液投标报价指导价,具体价格为:
2ml,1.33元/支;5ml,3.13元/支;10ml,5.97元/支;15ml,8.70元/支;20ml,11.33元/支;50ml,26.47元/瓶;100ml,50.33元/瓶。
请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报价、议价后,我局再重新发布最高零售价格。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部分最终采购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一○年六月九日附件: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部分最终采购价格(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