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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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类比推理案例法律知识(3篇)

类比推理案例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比推理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方法,它通过对两个或多个事物的相似性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系的结论。

在法律领域,类比推理同样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探讨类比推理在法律知识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罪的比较案情简介:某日晚,甲驾驶一辆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将乙撞成重伤。

甲见状慌忙逃离现场,导致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调查,甲有故意杀人嫌疑。

法律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虽然导致了乙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从客观行为来看,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但是,如果我们将交通肇事逃逸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类比,可以发现它们在客观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罪进行从重处罚。

结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但鉴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2. 案例二: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比较案情简介:乙是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报销工作。

乙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报销单据,骗取公司公款30万元。

经调查,乙有盗窃嫌疑。

法律问题: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分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我们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进行类比,可以发现它们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从重处罚。

结论: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3. 案例三: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比较案情简介:丙与丁因琐事发生争执,丙持刀将丁刺成重伤。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四、连带的思考笔者最后还想从两个⽅⾯进⾏⼀些连带性的相关思考。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肯定了快递公司员⼯吴某某虽因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罪标准因⽽不构成该罪,但却构成盗窃罪之后,检察机关⾯临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该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我国《刑法》第37条也只是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任何⼀个刑法条⽂明确指出何时“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是该法典中唯⼀的“单⼀免除处罚情节”,其他的,⽐如防卫过当或者从犯等,都附有免除处罚之外的其他选择性后果。

那么,如何理解这⾥的“犯罪情节轻微”呢?⽆疑,“犯罪情节轻微”是介于“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较轻”之间的⼀种中间情形。

在“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时“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较轻”时符合相应犯罪的减轻犯罪构成,则需要结合其刑罚配置判处相应轻缓的法定刑。

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情节轻微”,以成⽴犯罪为前提(因此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因为较之“犯罪较轻”更轻,因此“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其中的“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相应案件中存在着刑法明⽂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所谓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实质性符合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则出于刑罚谦抑(刑法谦抑原则的应有之意)的考虑,就应该认为是符合了条件。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在以报应刑为基础、以预防刑为补充的现代量刑原理的指导之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轻重程度加以判断。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 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1)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发觉。 (2)秘密具有针对性。即是相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 (3)秘密性必须贯穿于整个行为之始终。
职务侵占罪概念与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 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 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 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 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 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 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 “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可以盗窃罪论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 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 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数额较大”的认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所盗窃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 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 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性 为 盗窃 。 四是 使 用诈术 窃 取他人 财 物 。
二 、盗 窃罪 与职 务侵 占罪 的研 判
( 一 )盗窃 罪与职 务侵 占罪辨析
职务侵 占罪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 : 从客体要件
敏( 1 9 8 6一) , 女, 浙 江富阳人 , 浙 江省杭 州市富阳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 员。

盗 窃罪 与职务 侵 占罪 的分别 解析
( 一) 职 务侵 占罪分析
根据 我 国刑法 第 2 7 1条 的规 定 , “ 公 司、 企业 或 者 其他 单位 的人 员 , 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 , 将 本单 位 财 物 非法 占为 己有 , 数额 较大 的 , 处 五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或 者拘役 ; 数 额 巨大 的 , 处 五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可 以 并 处没 收财 产 。 ” 由此 , 职务 侵 占罪 定 义 为 : 公司、 企
5 4 —
2 0 1 3年 第 2期

敏: 盗 窃 罪与职务 侵 占罪研 判
看, 职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两者 同属于侵犯财物所有
权 的犯 罪 ; 从主观要件 看 , 两 者 都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他系凭借单位董事长驾驶员的特殊身份容易接近财 物的“ 工作之便 ” , 趁刘某不在车 内。 2 . 是否“ 具有合法权限持有 、 管理单位财物 ” 定 性 法则 判 断行 为人 是 否 具有 合 法 权 限持 有 、 管 理 单位
或者无期徒 刑 , 并处罚金 或者 没 收财 产。 ” 由此 可
知, 盗窃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窃取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的行 为 。 _ 2 要正确理 解盗窃罪 ,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一是 行 为 , 盗 窃公 私 财 务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二 是违 背他 人 意志 , 从 他人 占有 下 , 以和平方 式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的对象既有单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土 某 等 人 的 行 为构 成 _ 务 侵 占 位 资 余 ,也 包 括 其 他 财 物 ;侵 占 罪 的 对 象 只 能 是 自然 : 『 职 罪 。理 『 下 :首 先 , 王 某 利 H 职 务 上的便 利 ,将 批 人的资 金 、财 物 ;盗 窃罪 的 对 象 是 任 何 公私 财 物 。 扫如 ]
局价格 鉴定 ,北特加酒 1 5 箱 ,小劲洒 12 箱 , 4 元/ 5 元/
共 计价 值 l 8 0 。郭 某 和 某 将 赃 物 卖 得 8 0 元 , 45无 00

研究 。职 务侵占罪是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 员,利 用职 务 L 的便利 ,将本单 位的财物非法 占为 己 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 退还的 ,处二年
以 r 期 徒 刑 、 换 向 或 者 罚金 ; 数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有
每人分得4 0 元 .赃款 已挥霍 , _某木得赃款。事发 有 ,数额较大 的行为。侵 占罪是 指将 代为保管 的他 人 00 上 后,该批发部仓库 经营者 向公安机关报案 ,遂破案。
二 ,分 歧 理 由 如 F: 苗先 , 王 某 i人 利 用 晚 上 该 批 发 郜 户 主 ‘


案 例
行为 构 成 _职 务 侵 l罪 。 r
2 1年1 7 0 O 月2 日晚 上十 点 ,被告人 士某 征某 市私
第 三种 意 见认为 :壬某 _ 二人的行 为构成侵 占罪 ,
人 经 营 的 玖 玖 批 发部 仓 库 值 班 ,被 告 人 郭 某 、 张 某 存 并 认 为 前 ■种 意 见 之 所 以 错 误 , 其 原 因 就 在 于没 有 正 墙 外 让 王 某 从 仓 库 内送 出 5 箱 北 特 加 门酒 ,5 箱 小 劲 确 把 握 职 务侵 占 乔 、盗 窃 罪 与侵 占 罪 看 似 相 同 实 则 有 O O 酒 、 3 王 r 王 火 腿 肠 ,2 康 师 傅碗 而 。 经 某 市物 价 别 的 特 征 ,对 本 案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构 成 缺 乏 深 入 的分 析 箱 f J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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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分
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属财产性犯罪,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刑法解释的抽象性等诸多因素导致二者在司法实务中定性存在模糊之处,正确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一则真实的案例分析入手,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辨析提出笔者的拙见,以期裨益于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区分;竞合
一、案情简介及定性之分歧
案情摘要:行为人张某系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运司机,专门负责该公司深圳至广州间的货物运输。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多次将其驾驶车辆油箱中的部分柴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获利4000余元,其累计出售的柴油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约为6000元,后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对其予以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为不久前笔者同学所讲述的真实案例,但大家对于该案的定性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

有的同学认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张某作为货车司机,其利用驾驶车辆的职务之便而将公司所有的车用柴油非法出售给他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有同学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某虽然具有驾驶汽车的职务,但其在非法出售车用柴油给他人的行为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一种秘密窃取公司财
物的行为,理应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分
在对本案进行定性之前,有必要明确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并对二者进行正确区分。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本质在于将财物由他人占有转变为自己非法所有。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实质在于将财物由自己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前,财物是属于其合法占有之下。

二者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及对象不同。

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所占有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上网账号等无形财产,但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单位与行为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其中第一种行为方式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数额达到500元-2000元以上,而其他行为方式均没有数额要求,原则上只要实施即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达到5000元-1万元以上。

实际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属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当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时,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盗窃罪,司法实务中定性的难点就在于此。

上文所述案例即属于这种情况,定性的关键就在于张某在出售车用柴油的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

”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的利用熟悉本单位的工作环境等便利条件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事实劳
动关系亦可认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其次,行为人是否基于合法根据而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状态。

这里占有的判断不仅仅应当依据单位明确的意思表示,还应当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合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例如,一般认为,货运司机对于车辆以及车上所载货物属于合法占有。

最后,行为人对于其合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是否具有保管、经手的职责,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

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基于正常的工作关系或者工作职责而使本单位财物置于其合法占有之下,一般就视为具有“职务”,即具有对本单位财物保管、经手的职责,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本单位担任特定的职务,对于本单位财物具有直接的主管、管理职责,当然这属于更明显的具有“职务”。

实际上,这种“职务”可能来源于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二是在单位中从事劳务而合法保管、持有本单位的财产;三是受单位临时性委派或授权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本单位财产。

”当根据上述条件判断行为人具有“职务”时,而行为人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即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笔者对案件的定性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张某作为公司聘用的货运司机,公司基于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将汽车交给张某并让其为公司运输货物,张某是基于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将公司车辆置于自己合法占有之下。


据前文所述判断标准,张某此时就具有“职务”,在运输途中,其对于处于其合法占有之下的车辆以及车上所载货物负有保管、看护的义务,即张某对于其合法占有之下的公司车辆(包括车用柴油)应当承担保管、看护的职责。

张某利用自身职务上保管、看护公司车辆(包括车用柴油)的便利条件而将车用柴油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件,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是,根据深圳地区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只有犯罪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才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张某非法出售车用柴油的价值仅为6000元,达不到深圳地区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是,笔者其实倾向于认为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
己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行为,其也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属于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在该案中,张某的犯罪数额虽然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这个特殊条款的立案标准,但完全可以达到盗窃罪这一一般条款的立案标准(深圳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因此,对张某仍然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第526页.
2黄晓平.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0,(01),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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