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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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xxx法院:根据我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对xxx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审查,并收集了以下相关证据。

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我对本案无法予以批准逮捕的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xxx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罪。

根据xxx警方对嫌疑人的调查,嫌疑人于xxx年xx月xx日被捕。

经过对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以及对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取证,以下是我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关键事实:(此处应按照实际情况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叙述)二、证据分析1. 证物分析通过对现场物证的仔细梳理和分析,我发现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相关物证。

尽管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物品,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物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2. 证人证言分析在审查过程中,我进行了对关键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并对其证言进行了综合分析。

然而,在关键证人的证言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

其中有些证人的证言根据性质、时间以及场所都有一定的差异,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

3. 嫌疑人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讯问,得出以下结论:嫌疑人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抵触。

而且嫌疑人的陈述中存在缺漏和自相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我认为在当前的证据面前,本案无法满足对逮捕起诉的要求。

因此,我坚决主张不予批准逮捕。

四、意见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同时,建议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案件调查工作,并根据新的证据情况再行审查。

这是我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希望xxx法院能依法处理此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决定。

xxx日期:xxx年xx月xx日。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2条及相关规定,我在法律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发表以下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事实经过xx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举报人涉嫌盗窃他人财物。

经初步核实,被举报人为某某(以下简称甲),警方于xx年xx 月xx日对甲进行传唤,甲对举报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甲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举报事实不足以支持甲涉嫌盗窃的指控。

经过进一步侦查和调查,警方对甲的涉案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核实。

经审查,事实如下:1. 在xx年xx月xx日,xx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件涉及一名被害人丁某,被害人称其财物被盗。

2. 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相关物证,并对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和分析。

3. 在警方侦查之初,丁某曾怀疑甲是盗窃案的嫌疑人,因此对甲提起了诉讼。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之后,警方发现丁某对甲的指控缺乏确凿证据,无法证明甲与盗窃案有关。

综上所述,经审查,我认为目前尚无足够证据证明甲涉嫌盗窃罪的成立。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罪行的性质、情节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本案,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涉嫌盗窃罪的成立。

意见建议经审查,未发现证据足以支持甲涉嫌盗窃罪的指控。

据我所知,甲无前科、社会关系良好,同时甲積極配合调查,提供了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材料。

基于上述分析和审查,我特此发表以下意见:鉴于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涉嫌盗窃罪的成立,不批准逮捕甲。

敬请各相关部门予以注意。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2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发表上述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依法办理相应程序。

特此拟定。

日期:xx年xx月xx日签字:。

销售伪劣电缆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销售伪劣电缆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销售伪劣电缆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得知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电缆,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仔细分析和比对,我们认为应该对该公司进行逮捕,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该公司销售的电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通过抽检和现场检查,我们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电缆在外观、线芯材料及绝缘层等方面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这些伪劣电缆的使用不仅会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还会对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销售伪劣电缆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他们故意隐瞒了电缆的质量问题,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我们认为,该公司销售伪劣电缆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该予以逮捕。

该公司销售伪劣电缆还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电缆作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

销售伪劣电缆不仅会导致电力事故的发生,还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我们呼吁对该公司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在此,我们向您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对销售伪劣电缆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以震慑不法分子。

2.加强对电缆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质量抽检,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电缆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辨别能力,增强他们对伪劣电缆的警惕性,避免上当受骗。

4.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打击销售伪劣电缆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我们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打击销售伪劣电缆的犯罪行为,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领导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意见,并尽快采取行动,严惩销售伪劣电缆的犯罪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此致敬礼!。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调查和研究,我认为涉案人员A先生因涉嫌盗窃罪被捕,但存在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对其逮捕的合法性。

经以下分析,我郑重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1.案件背景及涉案人员情况本案涉及的是一起盗窃案件。

报案人称其贵重物品在A先生的住所失踪,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将A先生带至公安局进行询问。

据报案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他们怀疑A先生盗窃了贵重物品,并称其有作案嫌疑。

2.证据分析2.1 主要证据在对A先生进行询问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对其有利的口供或现场指纹、DNA等实物证据。

除了报案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A先生与盗窃案有关联。

2.2 视频监控据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A先生在案发期间并未出现在案发地点附近,不存在与物品丢失时间和地点相符的视频记录。

可以推断,A先生并未参与到盗窃行为中。

2.3 犯罪动机和个性特点依据我所掌握的情况,A先生没有任何与盗窃案相关的犯罪动机或个性特点。

其个人生活和工作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记录。

实际上,与A先生保持密切关系的人都对其诚信和正直表示肯定。

3.法律依据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逮捕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并且对于被告人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合理的判断。

而根据本案涉及的证据,无法确凿地证明A先生与盗窃案件有关,且其社会危险性评估较低。

因此,依据法律法规,不宜对A先生进行逮捕。

4.案件处理建议及风险评估4.1 撤销逮捕基于对案件的综合分析,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实施逮捕权,我建议撤销对A先生的逮捕。

这可以避免对其人身自由产生非必要限制,减少司法错误的风险。

4.2 进一步侦查鉴于案件的重要性和对A先生的无罪判断,我建议执法部门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寻找更多的证据以确定案件真相。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的正常运行,保护无辜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过认真调查和权衡利弊,我坚决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一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二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精选18篇)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精选18篇)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精选18篇)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篇1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

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事件,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

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须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

20xx年2月份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因为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共3篇)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共3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委托,指派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意见恳请采纳。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时间:6月3日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第2篇有用的。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案件名称:XX案案由:涉嫌××罪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审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尊敬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你院对被申请人××涉嫌××罪提出逮捕申请。

经本机关认真研究并审慎权衡,不予批准逮捕并提出如下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经调查,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你院刑事拘留。

本案系××发生于××地点的××案件,案发后你院依法介入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我院已取得了一定的证据,下面将对案件证据以及申请书提出的理由进行逐一分析。

二、证据分析根据申请书提供的证据,经我院综合分析查明,以下是我院对于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的评估和分析:1. 证据1......2. 证据2......3. 证据3......通过对以上列举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我院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涉嫌××罪的指控尚未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存在以下不确定性因素:1. 证据链不完整。

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链不够完备,证据之间的关联未能清楚展示,难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案件之间的直接关系;2. 证据缺乏客观性。

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存在主观性较强的成分,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3. 证据可解释性。

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存在多种解释方式,不足以排除其他非罪行的可能性。

三、申请理由评估根据申请书提供的理由,经我院综合分析和评估,以下是对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理由提出的评估:1.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存在争议。

申请书中对被申请人身份的描述存在争议,对被申请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2. 犯罪手段和动机未得到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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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向彬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周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会见了周XX,现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周XX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悔罪态度极好,建议贵院不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本身主管恶性低,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周XX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周XX文化水平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手机店里盗窃的手机,对其本身价值的认知度并不清楚,盗取后大多损害或者低价出售。

周XX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独自来到务工求生存,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

周XX一旦因为盗窃被判有罪,不仅有损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周XX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

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周XX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XX县人民检察院四川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浙江XX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

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

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

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

后来我于2013年和2014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

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

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

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

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

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

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

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

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

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

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

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

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

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

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

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谢谢!辩护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建议对程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贵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受程某母亲的委托和贵州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程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承办警官的案情介绍、与程某会见,我认为程某无逮捕必要,建议不予批捕,理由如下:一、程某涉嫌犯罪因激情引发,家庭因素导致案发当日,因为搬家,见搬运工坐车辆货箱上不安全,便让搬运工坐驾驶室内,自己骑自行车带路并看管货物。

路遇红灯骑往前面又折转回来,被执勤交警同志拦下,在接受盘查时因一时鲁莽,情急之下与交警同志发生肢体冲突,并开口辱骂,后被交警同志当场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

回顾程某的成长,我对程某的失控与不理智,深感遗憾。

程某8岁时,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奶奶和爸爸先后瘫痪在床,相继去世(奶奶毕xx2012年12月25日死亡,父亲程x2013年5月26日死亡)。

父亲生前没有工作,靠低保过日子。

程某过早承担家庭重负。

现还承担堂兄妹程x的部份大学学费。

(程x父母离异,判归父亲,父亲失踪多年,现就读xx护理职业学院)。

2013年5月16日至24日,程某因左颈部急性淋巴炎入贵阳医学院住院治疗,因父亲去世,还没有全面治疗和检查便出院,尚不能排除结核性淋巴炎的可能。

综上,因家庭负担过重,在搬家过程中需要看护自己不多的财产,为不耽误搬家,或可能因自己受处罚而增加开支包括不能及时搬运造成车辆运费额外的损失,加之生活挫败导致长期压抑的心理爆发,从而引发本案,也引发程某生活的悲剧。

二、程某经刑拘监管教育,已深知其过错,确有悔改表现接受其母亲的委托,我立即与办案民警联系,听取案情介绍。

办案的谢警官与李队长接待了我,认为程某案发时其行为恶劣,并有群众喊警察打人,但到案后表现不错。

另透露执勤交警除承担交通执勤外,还正在执行特殊安保任务。

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我与程某会见,整个过程其泪流满面,虽然有思想幼稚的表现,但后悔的表示是真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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