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法律意见书劳动人事

法律意见书劳动人事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作为律师事务所,为您就劳动人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特别就劳动人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作出如下意见。
1.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桥梁,雇主应当与每位雇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合同内容清晰明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合同期限合法,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3)合同工资、工时和休假等条款符合当地的劳动法规定。
2.关于工资支付问题雇主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工资支付方式应当合理方便;(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3.关于劳动保护问题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并健康的工作环境。
劳动保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雇主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2)雇主应当向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3)雇主应当保证雇员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法与合同约定;(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时间;(3)劳动合同解除后,雇员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关于劳动争议解决问题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无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1)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劳动争议诉讼:当仲裁不符合一方利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们对您提供的劳动人事问题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根据我们的意见与雇员协商,并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如果您对我们的意见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工作顺利!此致,XXX(律师事务所名称)。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篇一:法律意见书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
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
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
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
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民工的报酬。
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
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
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书

苏和解议案件法律见解书江苏锐不雅观律师事情所惠成XX公司的委托,就张XX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出具法律见解书,承办律师细心查察了XX公司供应的以下文件:1、《苏息人事争议仲裁央求书》2 、7月食堂外聘工大家为表3 、扫除苏息关系通知书当所在上述文件信息的基础上出具本律师见解书,供参考。
一、上述文件反响的全然案情1、8月10日,央求人张XX在XX公司入职,从事勤杂工义务,入职后被央求人XX公司未跟张XX签订任何方法的公约,未交纳社保。
10月13日,央求人因XX公司未与其订破苏息合同跟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面扫除苏息关系。
2、央求人张XX在职时代,每天义务时刻为05:00-12:00,工资按月发放。
3、在职时代央求人不时在领取失业补贴。
4、10月16日,央求人张XX向南京市苏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央求仲裁,仲裁央求:一、裁决被央求人XX公司领取央求人扫除苏息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100元;二、裁决被央求人XX公司为其交纳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按照央求人的仲裁央求事项跟案件理想情况,归纳案件争议中心如下:〔1〕央求人在职时代的用工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2〕央求人单方扫除苏息关系是否有法律按照,是否有权央求领取9100元的经济补偿金?〔3〕工资单上XX公司发放的社保费用是否应予以认定,央求人央求补缴8月-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存在法律按照?三、法律见解:1、全日制用工跟非全日制用工是两种全然的用工方法。
相关于全日制用工来说,非全日制用工能浪费单位本钞票,是更为敏锐的用工方法。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破举动协议,停顿用工的不需要领取经济补偿金,同时不需要交纳五险。
假设央求人张XX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其央求仲裁的所有央求事项就不理想跟法律按照。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日义务时刻小于4小时,每周义务时刻累积不逾越24小时的用工方法。
非全日制用工苏息报酬最长不得逾越15日。
央求人拆除周六加班时刻外,每周义务时刻在24小时以上,并且工资按月发放,全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全然方法。
劳动争议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劳动争议法律意见书的范文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我经过仔细研究并法律分析了您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现我将给您提供一些建议和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根据您提供的证据,雇主在解雇您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可能构成违反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雇主解雇劳动者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雇主解雇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赔偿金等。
您在申诉中提到雇主未支付您的工资和加班费,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涉及到了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获得劳动报酬。
如果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并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您可以选择以下途径:1. 先尝试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和谈判,在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庭将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建议雇主采取具体措施解决争议,并制定协议达成一致。
3. 如果仲裁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就您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
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可以根据上述途径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但我还是建议您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他们可以根据您具体的情况,提供更加专业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希望我的建议能对您解决劳动争议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顺利解决劳动争议!此致敬礼[您的姓名]。
劳动仲裁法律意见书范本

劳动仲裁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委托人:您好!经过我方仔细研究和分析,针对您所咨询的劳动仲裁法律问题,现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法》第八章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劳动纠纷的纠纷申请已经提交仲裁委员会,下面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法律意见如下:1. 申请调解是否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可以自愿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可以通过面谈、书面调解等形式进行。
在一定的条件下,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您的案件中,我们建议您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以期在更快的时间内解决您的问题。
2. 仲裁的程序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登记、受理、调查、开庭、裁决和送达等环节。
仲裁的裁决文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文书的内容执行。
所以,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您应当根据裁决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3. 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邮寄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提交给法院,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4. 保留法院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您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
请您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与您的律师充分沟通,确保证据充足,并咨询是否具备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
最后,我们郑重建议您密切关注法院的诉讼进程,合理规划时间和证据准备工作,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劳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劳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明白您关注的是劳动问题,并需要一份法律意见书。
在此,我将为您提供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某些问题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以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劳动法是保护雇主和雇员权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平等以及安全的工作条件。
根据您提供信息的翻译,我了解到您的主要关注点是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问题,因此我将对这两个问题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
在劳动合同方面,劳动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应在开始劳动关系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以及其他关键事项。
因此,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我建议您尽快与雇主商讨签订合同,并确保对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如果发现劳动合同存在不合理的规定,您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以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此外,如果您面临解雇或合同终止的情况,请确保雇主提前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赔偿。
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工资按时支付给雇员,并且支付工资时应当有书面记录。
如果您发现工资支付存在问题,例如工资不准时、未支付完全或未提供书面支付记录,您有权要求补发工资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我建议您首先与雇主进行沟通,要求雇主解决支付问题。
如果雇主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寻求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根据提供的信息,我无法了解所有的情况细节,所以我建议您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律师咨询劳动法方面的意见,以便确保为您提供更加准确和适用的建议。
总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您作为雇员有合法权益和保护。
如果您遇到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我建议您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只有通过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您才能够获得公平和正当对待。
祝您一切顺利!此致,[您的姓名]。
法律纠纷案件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原告方原告方甲,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乙公司某部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乙公司要求履行了工作职责。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的工资,甲遂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被告方被告方乙公司,成立于某年某月某日,注册地为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法定代表人为丙。
乙公司主要从事某行业,甲担任乙公司某部门经理期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甲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的工资及支付数额。
三、事实与证据(一)事实1.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 甲在乙公司担任某部门经理期间的工作证明;3. 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甲工资的事实;4. 甲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事实。
(二)证据1. 合同复印件;2. 工作证明;3. 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甲工资的证明;4. 仲裁申请书及仲裁裁决书。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五、意见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甲的工资。
虽然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但乙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的工资。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甲的工资。
(二)关于支付数额1. 根据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甲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的工资。
2. 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甲工资的事实,应视为乙公司违约。
劳动用工法律意见书模板

劳动用工法律意见书模板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招聘过程中,委托方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双方利益。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委托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委托方应当注重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对劳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修复设施设备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劳动纠纷的解决在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劳动纠纷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委托方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并寻求调解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诉诸法院。
五、劳动用工合规指导为了确保委托方的劳动用工合规,建议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政策和程序,规范用工行为。
同时,委托方应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内部制度,避免违反用工法律法规。
六、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劳动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委托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保障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
七、违法劳动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违法开除或者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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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篇一:法律意见书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
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
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
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
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民工的报酬。
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
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
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我们分析,张某某的失踪,对装饰公司、农民工、包工头的影响如下:装饰公司虽未获得工程款,但该公司应该未实际参与施工,所以其利益并未受损;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未得到劳动报酬,存在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损失;包工头实际参与施工,并垫付了相关材料款,未获得工程款,以后还需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损失最大。
包工头应该是实际接受张某某的分包,他没有证据证明与装饰公司的分包关系,只能向贵司主张权利。
与包工头利益相关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示下,导演出了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的一幕。
就目前态势,贵司、农民工、装饰公司三方可能产生的诉讼有以下:1、农民工起诉装饰公司。
我们认为,农民工因缺少基础法律事实及证据,起诉装饰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法院受理立案,也会追加贵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届时,贵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完全支付完毕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应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装饰公司起诉贵司装饰公司缺少证据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更何况装饰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其利益几乎没有受到损害,其起诉贵司的可能性很小。
3、农民工起诉贵司农民工在贵司的场所进行施工,总能找到相关证据,相比而言,农民工起诉贵司难度不大。
诉至法院,贵司应在未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农民工支付报酬。
而贵司向张某某所付的325000元款项即使被法院认定为应付的工程款,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固定价格为40万元,扣除向张某某所付的325000元款项,尚余的75000元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未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报酬。
尽管贵司可以向装饰公司主张逾期完工的责任、转包的责任、逾期的营业损失等等,但因没有被认定不会被法院所认可。
当然贵司可随后在上述责任、损失内向装饰公司追偿垫付的农民工报酬。
4、贵司起诉装饰公司因工程逾期、存在转包现象,贵司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装饰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1)逾期的责任根据合同第11.4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600元。
该装修工程应于4月5日竣工,而实际验收为5月6日,共逾期30日,因此装饰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8000元。
因延期竣工导致的租金损失因延期竣工导致的营业损失(2)擅自转包的责任根据合同第13.5条的约定,擅自转包的,装饰公司应向贵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因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及损失足以抵消尚未支付的工程款75000元。
三、法律建议上面已经分析,装饰公司起诉贵司几无可能。
农民工无论是起诉装饰公司还是起诉贵司,贵司均需出庭应诉并出示证据证明免责的事实。
这些事实——未付工程款不足以抵消贵司的索赔权利及损失——需法院的认定,意即贵司向装饰公司起诉的诉讼结果。
因此,我们建议贵司尽早起诉装饰公司,这样可以:1、向农民工明确表示,贵司已向装饰公司支付过工程款,现装饰公司尚欠贵司赔偿款,贵司无责任向农民工支付报酬的法律义务。
2、在农民工先起诉贵司或装饰公司的情形下,法院无法认定贵司的索赔权利及损失的事实,会判令贵司承担75000元范围内的偿付义务。
但贵司先起诉装饰公司后,前述诉讼必须以贵司诉装饰公司诉讼的结果为依据,而此诉讼尚未审结,前述诉讼必然终止。
3、目前已接近年底,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保障愈强,在农民工索要报酬事件扩大化的情况下,不排除相关政府部门强令贵司先行垫付农民工报酬的可能。
在以上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能出现的四种诉讼中,如果贵司先提起诉讼,可以避免出现政府对事态的干预。
本法律意见书仅向贵单位出具,供贵司参考斟酌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他方不得为任何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以上法律意见,请参考。
顺颂商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二OXX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法律意见书致:XX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贵部向我部报审的《劳务工聘用合同》,我部已收悉,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部经仔细研究,就该《劳务工聘用合同》的使用范围、合同条款、签订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等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事实部分目前我司的用工制度中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制,二是劳务合同制。
通过与贵部沟通,劳务合同主要是为了与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员签订:1、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3、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营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4、在煤矿从事井下作业年满55周岁、尚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
二、法律分析(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1、本质区别: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或劳务人员对用人单位或雇主是否存在从属性及其强弱程度。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经济上、人格上和组织上的较强从属性,其受用人单位管理,在形成劳动关系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平等。
劳务人员和雇主不存在从属性,虽然劳务人员在雇主的安排下提供劳务,但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二者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劳动者因工伤亡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务人员则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寻求公力救济时,应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遵循“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发生劳务纠纷时,除双方约定仲裁外,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采用诉讼方式。
3、双方权利义务不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内容有各种具体要求,如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需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设施和安全劳动环境,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及福利待遇、工时制度等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能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需给付经济补偿金,且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给付赔偿金等……总而言之,为了纠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劳动法采取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
《民法》和《合同法》对劳务关系也有相应的规范,在形式上并不要求必须是书面合同,也不存在给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福利待遇、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依法或约定赔偿损失除外)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自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用人单位或雇主风险不同(1)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行事,否则,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较高的违法成本。
如不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赔偿金;不及时足额给付工资或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能被课以行政处罚,对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等。
(2)建立劳务关系,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须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则能有效降低自己承担的责任。
(二)四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分析1、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营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的内退人员等该两类人员既可以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具体企业与该两类人员建立了何种关系,应该从多方面考察:实质上看该类人员是不是对企业有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表象上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和内容、提供劳动过程中的管理方式、双方对所建立的合同关系的认知等等。
需提请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仍未明确第2类人员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