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法律意见书
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编号】:【出具日期】:【致】:[用人单位名称]【出具单位】:[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律意见书摘要】:本所接受[用人单位名称]的委托,就贵司与[劳动者姓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劳动合同主体资格1. [用人单位名称]依法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2.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审查1.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2. 工作内容:[劳动者工作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
3. 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合法合规,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的规定。
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安排],符合《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5. 劳动报酬:[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6.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7. 劳动纪律:[劳动纪律规定],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行为规范。
8.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特别条款审查1. 保密条款:[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但需注意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和范围。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法律意见及建议1. [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者姓名]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基本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某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法律意见书

.2009. 11. 24.****** 第09- AC0526号收信*******(上海)有限公司抄送****** 法务总监题目关于王某某劳动争议的的法律意见书现将关于王某某劳动争议的的法律意见书发送贵司,敬请参考。
若贵司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所联系为盼。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本案背景和疑问事项贵司职员王某某于2007年7月7日进入公司工作,届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
王某某在贵司对新进员工进行培训中,突然精神异常(后经确证为精神分裂症),于7月21日持续多次请病假,贵司于12月14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于2008年3月18日办理退工手续。
后,王某某为此先后提出三次仲裁1和两次诉讼2,现第二次诉讼已经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第三次仲裁仍在中止中。
为此,贵司就本案向本所咨询如下:(1)对第二次诉讼所涉两份判决书的分析意见(2)提起再审的可行性(3)二审判决的执行和费用计算标准(4)第三次仲裁分析及应对建议(5)综合意见二、律师意见1. 对第二次诉讼所涉两份判决书的分析意见(1)2****号判决书1- i.王某某于2007年8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
贵司提起第一次诉讼,依据“第496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
ii. 王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4月30日作出仲裁。
贵司与王某某均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5日作出(2008)*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
iii. 王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次仲裁,现中止审理中。
2- i. 第一次诉讼一审: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7)*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号判决书”。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篇一:法律意见书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
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
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
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
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民工的报酬。
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
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
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XXX 公司。
委托事项,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委托人: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我们对贵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案情回顾。
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贵公司与员工甲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在贵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均有详细规定。
然而,自甲方入职后,其工作表现不佳,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鉴于此,贵公司决定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
然而,甲方不接受解除合同的决定,认为公司没有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分析。
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等。
在本案中,甲方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了严重失职的情形。
因此,贵公司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2. 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的行为已经给贵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贵公司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贵公司在与甲方进行协商时,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
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意见书,如有需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此致。
XXX 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法律意见书范文,仅供参考。
劳动争议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劳动争议法律意见书的范文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我经过仔细研究并法律分析了您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现我将给您提供一些建议和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根据您提供的证据,雇主在解雇您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可能构成违反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雇主解雇劳动者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雇主解雇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赔偿金等。
您在申诉中提到雇主未支付您的工资和加班费,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涉及到了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获得劳动报酬。
如果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并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您可以选择以下途径:1. 先尝试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和谈判,在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庭将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建议雇主采取具体措施解决争议,并制定协议达成一致。
3. 如果仲裁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就您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
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可以根据上述途径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但我还是建议您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他们可以根据您具体的情况,提供更加专业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希望我的建议能对您解决劳动争议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顺利解决劳动争议!此致敬礼[您的姓名]。
劳动仲裁法律意见书范本

劳动仲裁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委托人:您好!经过我方仔细研究和分析,针对您所咨询的劳动仲裁法律问题,现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法》第八章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劳动纠纷的纠纷申请已经提交仲裁委员会,下面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法律意见如下:1. 申请调解是否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可以自愿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可以通过面谈、书面调解等形式进行。
在一定的条件下,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您的案件中,我们建议您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以期在更快的时间内解决您的问题。
2. 仲裁的程序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登记、受理、调查、开庭、裁决和送达等环节。
仲裁的裁决文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文书的内容执行。
所以,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您应当根据裁决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3. 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邮寄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提交给法院,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4. 保留法院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您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
请您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与您的律师充分沟通,确保证据充足,并咨询是否具备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
最后,我们郑重建议您密切关注法院的诉讼进程,合理规划时间和证据准备工作,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劳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劳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明白您关注的是劳动问题,并需要一份法律意见书。
在此,我将为您提供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某些问题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以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劳动法是保护雇主和雇员权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平等以及安全的工作条件。
根据您提供信息的翻译,我了解到您的主要关注点是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问题,因此我将对这两个问题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
在劳动合同方面,劳动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应在开始劳动关系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以及其他关键事项。
因此,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我建议您尽快与雇主商讨签订合同,并确保对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如果发现劳动合同存在不合理的规定,您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以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此外,如果您面临解雇或合同终止的情况,请确保雇主提前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赔偿。
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工资按时支付给雇员,并且支付工资时应当有书面记录。
如果您发现工资支付存在问题,例如工资不准时、未支付完全或未提供书面支付记录,您有权要求补发工资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我建议您首先与雇主进行沟通,要求雇主解决支付问题。
如果雇主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寻求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根据提供的信息,我无法了解所有的情况细节,所以我建议您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律师咨询劳动法方面的意见,以便确保为您提供更加准确和适用的建议。
总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您作为雇员有合法权益和保护。
如果您遇到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我建议您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只有通过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您才能够获得公平和正当对待。
祝您一切顺利!此致,[您的姓名]。
劳动用工法律意见书模板

劳动用工法律意见书模板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招聘过程中,委托方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双方利益。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委托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委托方应当注重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对劳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修复设施设备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劳动纠纷的解决在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劳动纠纷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委托方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并寻求调解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诉诸法院。
五、劳动用工合规指导为了确保委托方的劳动用工合规,建议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政策和程序,规范用工行为。
同时,委托方应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内部制度,避免违反用工法律法规。
六、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劳动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委托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保障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
七、违法劳动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违法开除或者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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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抬头2009. 11. 24.****** 第09- AC0526号收信*******(上海)有限公司抄送****** 法务总监题目关于王某某劳动争议的的法律意见书现将关于王某某劳动争议的的法律意见书发送贵司,敬请参考。
若贵司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所联系为盼。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本案背景和疑问事项贵司职员王某某于2007年7月7日进入公司工作,届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
王某某在贵司对新进员工进行培训中,突然精神异常(后经确证为精神分裂症),于7月21日持续多次请病假,贵司于12月14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于2008年3月18日办理退工手续。
后,王某某为此先后提出三次仲裁1和两次诉讼2,现第二次诉讼已经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第三次仲裁仍在中止中。
为此,贵司就本案向本所咨询如下:(1)对第二次诉讼所涉两份判决书的分析意见(2)提起再审的可行性(3)二审判决的执行和费用计算标准(4)第三次仲裁分析及应对建议(5)综合意见二、律师意见1. 对第二次诉讼所涉两份判决书的分析意见(1)2****号判决书1- i.王某某于2007年8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
贵司提起第一次诉讼,依据“第496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
ii. 王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4月30日作出仲裁。
贵司与王某某均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5日作出(2008)*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
iii. 王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次仲裁,现中止审理中。
2- i. 第一次诉讼一审: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7)*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号判决书”。
该判决已强制执行。
ii. 第二次诉讼一审: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5日作出的“(2008)*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号判决书”),当事人双方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
iii. 第三次诉讼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9)沪****(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号二审判决”),该判决尚待执行。
为便于理解,本所从贵司提出的若干诉求出发逐一分析各审级法院对各诉求的分析、认定和法律依据的正确与否。
(ⅰ) 关于原告24个月医疗期之诉讼请求就“医疗期期限”的问题,某某区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院以此为根据,认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并延长医疗期,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4日恢复。
对于***法院的这一分析结果,有两点可以质疑:第一,本案王某某医疗期期限;第二,劳动鉴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下面对该几点质疑作如下分析。
第一,本案王某某医疗期是否应该延长。
法院没有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而是在认定事实中回避了该诉讼请求,取而代之的是判决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
某某区法院的事实认定部分没有最终认定王某某的医疗期,但从其分析的内容看,该院实际上默认原告王某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只是由于被告(贵司)存在“过错”而应该延长医疗期,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是基于医疗期限延长的判定,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判断,某某区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和医疗期延长的规定是有清楚认识的。
根据《劳动法》3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
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延长的医疗期的性质问题。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则应该当承担后果,但“医疗期的延长”则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反,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满足特定的条件时,由法律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特惠”,这种特惠无论在地方还是在国家的规章中均可以体现,如《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6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7;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8:“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该规章第三条参照)。
从延长的医疗期的性质而言,这种医疗期延长的条件的促成并非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是作为受益人的劳动者所应当积极争取和经申请获得批准的,用人单位非义务性的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延长,是基于劳动者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客观条件,“批准”可以延长,法律就此给予用人单位的是审核和批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在期限长短上,规章规定的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原则,即需要双方合意,而不是任何一方的单独定夺,这些规定均明确了医疗期的延长均需要经企业批准或经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
即,医疗期的延长不仅需要劳动者促成医疗期延长的法定条件,而且需要经过企业方的同意或批准。
第二,申请劳动鉴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事项。
根据某某区法院所依据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得出必须延长医疗期的结论。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
5 参见《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6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动部于1995年5月23日发布。
7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发布,该规章第7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30日发布。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均未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前提,而是只需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即可,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加给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义务。
尽管《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9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参考第七条),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情况,在延长医疗期事宜上,由于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促成延长医疗期的义务,受益人也仅为劳动者本人,因此在用人单位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劳动者完全可以而且能够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而且《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即“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七条第二款参考)。
由此不难看出,并非用人单位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者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推定是不成立的10,而是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退一步看,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贵司并非消极不进行,而是曾经试图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是由于王某某的患病历史短暂的客观原因11而事实上无法对其进行鉴定。
该种非用人单位义务性的申请行为,非必然用人单位申请而劳动者本人无法申请的行为,加之虽经申请但因劳动者本人不符合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鉴定的背景事实,却被某某区法院认定为“被告没有为原告申请鉴定,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判定12。
综上,首先,某某区法院未明确回应王某某是否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系判决和事实认定方面的遗漏,对医疗期延长性质判定时所应用的法律规定也理解片面,属于推定性解释,其次,某某区法院认为被告未申请对原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系过错性行为,因此而应当承担其后果即给予劳动者延长医疗期,该认定在逻辑学和法律、9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于2001年5月24日印发。
10 参考第2550号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二行的认定。
11 参见贵司提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部分第1条第(2)项。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未对一般精神疾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有年限要求,且经电话咨询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这种鉴定也并不是不能操作,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时,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
相关规定请参见《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2 参考第2550号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二行的认定。
法理上均属于错解或误解法律规定,应该受到质疑。
(ⅱ) 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某某区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中阐明,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4日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系被告贵司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并依此作出判决,对此不再赘述。
(ⅲ) 出差费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业务而发生的出差费用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本案王某某提供的出差费用收据的确系王某某因贵司业务而出差发生,则属于贵司应当支付的范围,就此,某某区法院认定贵司未能提供足以驳倒原告的证据,诉求不予支持。
若贵司发现新的证据足够推翻原告的证据,则在有机会再审时应一并提出。
否则,则只能认可某某区法院对此的判定。
(ⅳ) 律师费和调查费某某区法院认定律师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判定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关于调查费,某某区法院认定其发生日期系在劳动保险仲裁案件之前,提出请求偿付的日期迟延,亦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不再赘述。
(ⅴ) 双倍工资某某区法院依据其认定的医疗期延长的认定,判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鉴于贵司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而是基于双方存在的对劳动关系有无的认识差异无法签订,对此某某区法院作出正确认定,驳回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