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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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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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闽价[2000]费字50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506号2000年12月20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你队《关于要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304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各地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均建成封闭式驾驶考试的训练场地,投资大,费用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油料自备)1、三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43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2、两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25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3、轻便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18学时,驾驶操作24小时)收取120元(含考试和发证照费用)。

三、复训、增驾车型考训收费标准:1、大型货车复训1250元/人·期;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1900元/人·期。

2、小型汽车复训900元/人·期;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1400元/人·期。

3、二轮摩托车增驾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汽车驾驶员增驾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期(油料自备)。

4、教练员复训和培训1300元/人·期。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

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

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

0×6.2 cm,副证尺寸为9。

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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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第八条《教学车辆证》内容的填写(一) 主证正面内容的填写1、“证件编号”根据第七条编号填写;2、“车辆号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车牌号码填写;3、“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品牌型号完整填写;4、“车架号”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车架号完整填写;5、“业户名称”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业户名称填写;6、“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后12位编号;7、“经营范围”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8、“核发机关”加盖配发机关证件专用章;9、“发证日期”填写发证当天日期。

(二)副证内容的填写1、副证证件编号等内容,根据主证的相对应的内容填写;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内分为12栏,按每年度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加盖配发机关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并填写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为技术等级评定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第九条《教学车辆证》证件专用章,使用直径为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驾驶培训管理证件专用章”、印章的中间镶入“五角星”。

印章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第十条《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使用直径为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县(市、区)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并加括号)。

印章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应刻制2枚,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

第三章《教学车辆证》配发管理第十一条《教学车辆证》配发原则。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

第十二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拟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应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教学车辆。

第十三条新准入教学车辆应为新车。

车辆应当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教学车辆相应种类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汽车类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

第十五条教学车辆应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申请配发《教学车辆证》需提交的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1张用于证件制作,1张存入教学车辆管理档案中;(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车辆证》配发程序(一)驾培机构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通过后,登录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车辆证新增、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将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复印在2张A4规格的纸上并扫描成JPG文件导入系统作为原始申请材料,加盖驾培机构电子签章后网络报送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核。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驾培机构提交的车辆相关材料原件和学时管理系统的扫描件,核查教学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行驶证车主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信息是否一致,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核查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审核、核查未通过的,则返回驾培机构重新申请。

(三)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车辆新增或更新申请,复核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车辆新增成功。

复核未通过,则返回县(区)级运管所重新审核。

(四)驾培机构凭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提出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驾培机构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

(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教学车辆证》,并按一校一档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取得配发《教学车辆证》,应按一车一档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章《教学车辆证》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灭失、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换发和补发手续,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证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补发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学车辆证》灭失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教学车辆证》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补发新证、重新编号,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教学车辆信息变更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学车辆证》需注销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注销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注销后1年。

第二十四条《教学车辆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签注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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