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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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要写上)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地址要详细点)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要明确)

2. 租金情况

租金为:¥18000元/月起,即约¥30元/㎡/月(以上租金不含

任何税费),涉及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则由双方另行协议。

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28 日前按现金/汇款/转账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付款方式要确定好,最好是银行)

免租期: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租赁期间之次月起的三个月即2011年10月、11月、12月份的租金。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本合同缴租程序为二按一租,即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缴清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并经甲方对该租赁物业验收后,甲方将保证金免息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发现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或者乙方违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且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4. 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逾期应付款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租赁期间物业的日常维护、保养;因装修导致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书面答复表示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

3. 租赁期间涉及小区公共用电用水等需要业主承担分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处缴纳。(一般公摊水电含在物业费内)

4. 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自行负责房屋装修及修缮。

5. 乙方如需对租赁物业进行改建的,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乙方不再使用租赁物时,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物业架构。

6.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

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拆除,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致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可履行部分继续有效,双方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结算租赁等费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不成时,依法向签约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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