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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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制度》PPT课件

当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被任何人或任伺组织控制,所有者都有 权索回
(五)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完整性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充分的、全面的物权,包括从占有到处分的全部权利
(六)土地所有权组成部分的可分离性和可复归性
有者
上面提及的四种土地权能,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 ,又可复归为所
三、我国的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国家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国家所有权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集体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3、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律特别设定的一种物权。 但并非所有的使用权都是物权,例如因租赁活动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使用权
就只是一种债权。 4、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它对土地所有权有某种从属性,即 没有所有者的同意,土地使用权是无法产生的
二、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一)土地国家所有制及相应的土
地国家所有权
• 是指国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国家所有制 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家
• 土地国家所有权所包含的四项权能,由于主体—国家不能直接行使其权利, 除通过法律代表国家意志作出一般的规定外,在具体行使上多采取权属分离 的形式,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代表行使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二、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一、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一)概念 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
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使用制在法 律上的体现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权能,但它有较大的 局限性。一般说来,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处分权在内
物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八章地役权

➢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 限制,它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
✓3.权利内容不同
➢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其成立以必须为 限,其内容只能是对相邻不动产最基本的利 用,因此,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地役权是对并非必须利用的不动产进行利 用,其内容通过协商而确定,因此,通常是 有偿、有固定期限的。
第十八章 地役权
第一节 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 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给 他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1.地役权的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思考:不动产使用人的范围如何? •不动产使用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 用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
(二)持续性地役权与不持续性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而作出的分类。 •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须每次 依赖权利人的行为而能持续行使的地役权。 •不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均 须地役权人的行为存在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状态所作的分类。 •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依外部标志 能够辩别的地役权。 •不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没有外部 标志能够加以辩别的地役权。
转让条件:
➢(1)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同意;
➢(2)只能与房子一起转让;
➢(3)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4)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 地;
➢(5)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6)此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 单独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与房屋一并抵 押呢?
✓3.权利内容不同
➢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其成立以必须为 限,其内容只能是对相邻不动产最基本的利 用,因此,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地役权是对并非必须利用的不动产进行利 用,其内容通过协商而确定,因此,通常是 有偿、有固定期限的。
第十八章 地役权
第一节 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 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给 他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1.地役权的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思考:不动产使用人的范围如何? •不动产使用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 用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
(二)持续性地役权与不持续性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而作出的分类。 •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须每次 依赖权利人的行为而能持续行使的地役权。 •不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均 须地役权人的行为存在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状态所作的分类。 •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依外部标志 能够辩别的地役权。 •不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没有外部 标志能够加以辩别的地役权。
转让条件:
➢(1)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同意;
➢(2)只能与房子一起转让;
➢(3)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4)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 地;
➢(5)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6)此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 单独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与房屋一并抵 押呢?
物权法_地役权

一、地役权取得: (一)约定取得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一般合同条款:P244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不是强制性物权登记,但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二)时效取得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可以法理承认。 条件: 1、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2、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较长期间。国外一般为10年。
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人不再享有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 应当返还土地、清除设置、恢复原状或按 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本章重点
一、课后案例思考与分析:P251 简单讨论后回答问题 二、课后重点问题: P251
四、地役权的种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积极地役权又称为作为地役权,是以需役地人在 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 行使方法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 利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通常为继续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是指每次行使权利,须有权利人行 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等。
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 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
为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 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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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第一、产生原则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
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便
地役权
甲利乙,两是工最厂低相需邻要,。甲地工役厂权原是有根东据门权,利甲人为自解愿决达本成
定义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是不场 借 甲 行协 第 权 民役 按 动12职 用 向 ,议 二 利 事权 照 产、 、工 乙 乙 为而 、 , 权是 合 效利 具上 工 支 此产 性 属 利传 同 益用 有厂下 付 双生 质 于 ,统 约 的他 从的班 使 方。 不 所 主民 定 权人属道通 用 达同 有 要法 利 利不性路行 费 成; 权 功用 用 。动;通方 , 书相 的 能益 他产行便 乙 面邻 内 在物 人来。, 工 协关 容 于权 的提于厂想 议系 。 弥中 不高是允开,不地补的 动自,许一在是役相一产己甲甲个乙一权邻项,不乙工西工项是权重以动两厂门厂独一的要提产工的,的立项不权高的厂员但土的独足利自效约工必地民立。,己益定通须上事的;, 设3立、了具通有行不地可役分权性。。此(时举,例乙)地称为供役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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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关于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物权法》183、201条: 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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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确权基本理论
当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1、全国每年发生约三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2、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现,人们的土地“权利欲” 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在城镇——土 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 其中,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是土 地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3、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权利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大量的土地争议。土地争议调处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12级第10章地役权

第二节 地役权的设立
一、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 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 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根据这一规定来看,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登记,都不影响地役权本 身的效力,但是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这就表明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对抗 主义模式。
三、地役权的分类
1、从地役权客体来看,地役权可以 分为土地上的地役权和建筑物上的地 役权。 所谓土地上的地役权是指存在于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之上的地役权。 而建筑物上的地役权就是存在于建筑 之上的地役权。
2、以地役权行使的内容为标准,将其分为积极 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又称作为地役权,以需役地人在供役 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通行地役权、引水地 役权等。 消极地役权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以供役地人不为 一定行为为内容,在消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并 非单纯负担容忍义务,而应负不作为的义务。 3、以地役行使方法为标准,将其分为继续性地 役权和非继续性地役权。 继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有权利 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如眺望地役权。 非继续性地役权是指每一次行使权利均须有权利 人之行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
地役权能够单独转让和抵押吗?
地役权从属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 地役权不得单独移转,其二是地役权不得 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其他权利” 既可以是物权,如抵押权;也可以是债权, 如租赁权。 如果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实现抵押权时, 地役权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 用权等一并转让。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物权法——地役权23页PPT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
甲房地产公司与前邻的乙学校商定,乙在20年内不得 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补偿金, 以确保甲建设的住宅楼的观瞻。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1)甲乙之间约定取得的是何种物权?(2)这种物 权与相邻权有何区别?(3)由于该物权没有进行登 记,能否对抗丙建设高层建筑的行为?(4)你作为 审理本案的法官,会如何判决这个案件?
(四)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
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两 块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 的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即不受土地是否相互 毗邻的限制。
(五)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只要不动产物
权无论就其从属性而言,还是就为用益物权的 让与性而言,由继承人继承地役权不必登记, 但需办理登记后才可以处分继承取得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是指在地役权设定以后,在有 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地役权 人的权利义务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一)权利性质的区别 相邻关系即相邻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
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权能,仍属于所有 权和他物权的范畴,是权利效力的自我扩张或限 制。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一种用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权仍在存续,相邻关系便当然存在;除非相邻 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利益,否则提供 便利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偿付费用。 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期限限制的。
三、地役权的种类
根据地役权的行使内容不同——积极地役权与消 极地役权
土地产权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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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永佃权
永佃权是由永佃权人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 金,为耕作和放牧的需要长期或永久使用 土地,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永佃权实质上是土地用益权,是他物权的 一种。中国从唐朝开始出现的田面权类似 于永佃权。
28
五、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设 定建筑房屋、种植竹木等项权利。地上权是一种 用益物权。
所有这些契约都必须在行政主管机关登记 才具有法律效力。
16
第四节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一、建立土地国家管理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一)土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三)土地利用的社会性
17
二、土地国家管理的内容、目 的、任务和手段
(一)土地国家管理的基本内容 1. 土地权属管理 2.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之权,如农地 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使土地原有的使用强度 升高。
当今世界各国对土地发展权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和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发展权同地上 权、抵押权等一样,首先自动归属于原土地所有 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发展权一开始就属 于国家,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 土地使用强度,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
11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
一、土地使用制的概念 土地使用制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
形式的制度规定,是土地财产制度的另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 定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取得部分土地收 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
12
二、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 的关系
在整个土地财产制度中,土地所有制决定 着土地使用制。
24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
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四、永佃权
永佃权是由永佃权人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 金,为耕作和放牧的需要长期或永久使用 土地,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永佃权实质上是土地用益权,是他物权的 一种。中国从唐朝开始出现的田面权类似 于永佃权。
28
五、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设 定建筑房屋、种植竹木等项权利。地上权是一种 用益物权。
所有这些契约都必须在行政主管机关登记 才具有法律效力。
16
第四节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一、建立土地国家管理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一)土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三)土地利用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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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国家管理的内容、目 的、任务和手段
(一)土地国家管理的基本内容 1. 土地权属管理 2.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之权,如农地 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使土地原有的使用强度 升高。
当今世界各国对土地发展权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和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发展权同地上 权、抵押权等一样,首先自动归属于原土地所有 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发展权一开始就属 于国家,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 土地使用强度,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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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
一、土地使用制的概念 土地使用制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
形式的制度规定,是土地财产制度的另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 定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取得部分土地收 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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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 的关系
在整个土地财产制度中,土地所有制决定 着土地使用制。
24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
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第十一章 地役权

3、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需役地人(地役权人 ):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当 事人。
供役地人:把自己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为地役权关系 中的义务人。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为他物权
P173--174
设定在他人的土地上!
地役权的行使通常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 2、地役权为用益物权 如何理解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
2、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人的利益在分割后的地块仍然 存继;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产生的负担仍就分割后的各 地块存继。
——例:甲地在乙地设有通行的地役权,后来甲地分割为丙、丁两地,
则丙、丁两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仍得各自从乙地通行。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权利性质不同——是否为独立的物权,二者定位不同 权利设定的目的不同 主要区别 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是否有偿以及是否有固定期限,二者不同
二、地役权的消灭
详见教材 P180—
1、期限届满 2、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3、目的事实不能 4、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 5、地役权的抛弃 6、地役权的让与——让与方丧失权利(相对消灭) 7、土地征收
重点: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关系,地役权消灭!
《物权法》第168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 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 告未支付费用。
)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1)本题关键在于区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种法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地役权则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来设立。 (2) A项错误——甲修房欲在乙家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 双方间的利益关系不能依相邻关系予以对待,而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 设定地役权来解决。 (3) B、C、D项均正确——本题中,甲搬运建材从乙家门前经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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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实用例权说有明40】年供了役,地此的种土情地况使下用地权役的权剩最余长年期限限为为3300年年,。而需役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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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内容
• 第一,依据第157条的规定,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应当包 括如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但物权法中的此种规定仅仅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当事人有权就合
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增减,实际上存在各种具体的地役权,如袋地 通行地役权、排水权、地面排水权等。
• 【案例2】甲地的东部住宅与乙地相邻,甲为了观海就与乙签订了 眺望地役权,要求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来,甲地东部分割给 了丙,西部分割给丁,但甲的眺望权只与丙有关而与丁无关,甲的 地役权的需役地范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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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
2、可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 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 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但并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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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的概念 • 所谓地役权,是指在按照合同规定,利用 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 权利。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不动 产(自己的不动产)被称之为“需役地”,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之为“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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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需役地人所享有的一项物权, 供役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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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不能独立于需役地而独立存在,需役
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在转让或者采取其他
处分行为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移。可分为如下三 种情况:
一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 单独转让地役权;
二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转让 需役地的使用权;
三是地役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 分别让与不同的使用者。
3•.通有过利“自于由明磋晰商产”权的、方式增弥加补对法不定动的产相邻的关投系入的。不足 4、在例外的情况下,地役权除了调整通行、提供
便利的权利之外,还可以被用于调整企业之间排 放以及限制竞争等利益。
• 【案例】两块距离相近的商业用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中 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发生同业恶意竞争,在对方不动产 上设立了地役权以要求在该土地之上不得从事同业的竞 争约定。
三是地役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民 事主体。
【案例】甲为了自己通行便利,与邻居乙设定了通行地役权,约 定甲可以通过有偿支付费用的方式从一个穿过乙的土地上享有通 行权,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乙就在通行的道路上准备建造房屋,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丙的通 行成本,丙请求乙停止侵害自己地役权的行为,遭到乙的拒绝。 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丙无权享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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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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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能独立于需役地 而独立存在,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在转让
或者采取其他处分行为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移。可分 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转让地役权;
二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转让需役地的使用权;
2•、问设:立登地记在役哪权个的不限动制产的登记簿中?
• 第一,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 地役权。
• 第二,期限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使用的 土地之上作为供役地与他人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约定的地权权期限 不得超过用益物权存续的期限。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将会导致地役权 的设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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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地役权的客体广泛性。 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另外其他不动
产之上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土地: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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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地役权有期限性。 《物权法》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
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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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物权法就地役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 义模式,即未经登记同样可以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 效力,但是此种效力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 【案例】两块相邻不动产的当事人甲乙之间订立了设立地役权合同, 但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事后,供役地人甲将其所有的不 动产转卖给第三人丙,在丙不知晓或者不应当知晓该土地之上存在 地役权的情况下,乙能否以已经与甲订立了地役权合同而要求丙继 续承认该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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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的特征 • 第一,地役权的主体广泛性。 《物权法》第156条,没有规定“地役 权人”做出限制。 主体可以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 使用权人等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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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地役权的设立和内容的意定性。 需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当事人的约定必须要合法,不得违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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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 指地役权的设立、转让都必须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 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在供役地被分割处分后,地役权 的效力仍然及于被分割的各部分。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仅仅 针对某块不动产中的特定部分,则仅由有关的部分继续负 担。
• 【案例1】甲为排污方便,在乙地设定了排水地役权,后甲将自己 的需役地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乙事后将其所有供 役地分割分别转让给戊、己,并办理了登记。丙、丁要求继续通过 乙地排水,戊、己认为其分别享有原地的使用权,地役权负担对 自己没有拘束力。如何处理?
3、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地役权制度只能够依 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才能够发生,不存在法定地 役权。而相邻关系属于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 人之间是否具有约定而变化。
4、权利的内容与所有权限制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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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的使用效率,是地役 权制度所承担的基本功能。
2•.起减到少了缓不和动“产物人权之法间定”的原矛则盾的,僵有硬利性于和谐社会的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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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内容
• 第一,依据第157条的规定,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应当包 括如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但物权法中的此种规定仅仅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当事人有权就合
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增减,实际上存在各种具体的地役权,如袋地 通行地役权、排水权、地面排水权等。
• 【案例2】甲地的东部住宅与乙地相邻,甲为了观海就与乙签订了 眺望地役权,要求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来,甲地东部分割给 了丙,西部分割给丁,但甲的眺望权只与丙有关而与丁无关,甲的 地役权的需役地范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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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
2、可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 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 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但并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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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的概念 • 所谓地役权,是指在按照合同规定,利用 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 权利。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不动 产(自己的不动产)被称之为“需役地”,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之为“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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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需役地人所享有的一项物权, 供役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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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不能独立于需役地而独立存在,需役
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在转让或者采取其他
处分行为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移。可分为如下三 种情况:
一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 单独转让地役权;
二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转让 需役地的使用权;
三是地役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 分别让与不同的使用者。
3•.通有过利“自于由明磋晰商产”权的、方式增弥加补对法不定动的产相邻的关投系入的。不足 4、在例外的情况下,地役权除了调整通行、提供
便利的权利之外,还可以被用于调整企业之间排 放以及限制竞争等利益。
• 【案例】两块距离相近的商业用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中 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发生同业恶意竞争,在对方不动产 上设立了地役权以要求在该土地之上不得从事同业的竞 争约定。
三是地役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民 事主体。
【案例】甲为了自己通行便利,与邻居乙设定了通行地役权,约 定甲可以通过有偿支付费用的方式从一个穿过乙的土地上享有通 行权,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乙就在通行的道路上准备建造房屋,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丙的通 行成本,丙请求乙停止侵害自己地役权的行为,遭到乙的拒绝。 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丙无权享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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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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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能独立于需役地 而独立存在,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在转让
或者采取其他处分行为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移。可分 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转让地役权;
二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转让需役地的使用权;
2•、问设:立登地记在役哪权个的不限动制产的登记簿中?
• 第一,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 地役权。
• 第二,期限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使用的 土地之上作为供役地与他人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约定的地权权期限 不得超过用益物权存续的期限。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将会导致地役权 的设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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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地役权的客体广泛性。 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另外其他不动
产之上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土地: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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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地役权有期限性。 《物权法》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
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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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物权法就地役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 义模式,即未经登记同样可以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 效力,但是此种效力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 【案例】两块相邻不动产的当事人甲乙之间订立了设立地役权合同, 但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事后,供役地人甲将其所有的不 动产转卖给第三人丙,在丙不知晓或者不应当知晓该土地之上存在 地役权的情况下,乙能否以已经与甲订立了地役权合同而要求丙继 续承认该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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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的特征 • 第一,地役权的主体广泛性。 《物权法》第156条,没有规定“地役 权人”做出限制。 主体可以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 使用权人等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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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地役权的设立和内容的意定性。 需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当事人的约定必须要合法,不得违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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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 指地役权的设立、转让都必须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 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在供役地被分割处分后,地役权 的效力仍然及于被分割的各部分。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仅仅 针对某块不动产中的特定部分,则仅由有关的部分继续负 担。
• 【案例1】甲为排污方便,在乙地设定了排水地役权,后甲将自己 的需役地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乙事后将其所有供 役地分割分别转让给戊、己,并办理了登记。丙、丁要求继续通过 乙地排水,戊、己认为其分别享有原地的使用权,地役权负担对 自己没有拘束力。如何处理?
3、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地役权制度只能够依 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才能够发生,不存在法定地 役权。而相邻关系属于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 人之间是否具有约定而变化。
4、权利的内容与所有权限制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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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的使用效率,是地役 权制度所承担的基本功能。
2•.起减到少了缓不和动“产物人权之法间定”的原矛则盾的,僵有硬利性于和谐社会的 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