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际商法票据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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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五、过期或被拒付的票据的流通转让问题
■ 过期票据是指付款期限已过的票据。但对其中的即期票据的过期确定问 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 两大法系的国家一般允许过期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但各国对当事人作这 种流通转让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 关于被拒付票据的流通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仍有差异。
■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一、票据的要件
第二节 票据的出立
(一)须注明其为某类票据的字样 (二)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
■ 1.付款的指令或承诺必须是肯定的,不能用商量的口吻或含混的语气 ■ 2.付款须无条件 ■ 3.付款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四)付款日期 (五)付款地 (六)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或商号 (七)出票日期与出票地址 (八)出票人的签名
(二)行为方式
(三)行为的效力
■ 1.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 3.限制性背书 4.融通背书
第三节 票据的转让与流通
(三)背书人的责任
■ 1.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
■ 2.票据凭正式提示即会按其文意被承兑和付款,如遭拒付且 背书人收到必要的拒付通知和拒付书时,他将向持票人或任 何被迫赔过款的后手背书人或受让人予以赔偿,即使其所有 前手或其他后手未履行同样义务。 ■ 3.出票人的签字及全部前手的背书都是真实有效的。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 付款 (三)付款人的权利
■ 1.要求持票人出示票据;
■ 2.合理地验明持票人的身份;
■ 3.在付款提示者为持票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场合,要求其提供充分的 授权证明; ■ 4.要求提示者在票据上签名并注明所收讫的款项; ■ 5.在付清票款时要求持票人当场交出票据。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商法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票据法

? 根据与理由: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 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 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
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 ,所以 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 ,可以分别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 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 ,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任责律法的为行诈欺据票、一
票据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 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 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 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 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就 本案而言:
? 1.汽车制造厂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被拒
行为之一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 意压票、拖延支付。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的特点
?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2、票据是要式证券; ? 3、票据是无因证券; ? 4、票据是文义证券; ?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练习3:
?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 10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源自(二)背书转让背书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七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七章票据法

1. 在中国,票据的使用由来已久。唐代的

我国《票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强
调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 的可靠资金来源,以及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它规定了债务人到期 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并且增设了有关法律责任,以此保障票据的 使用和流通更安全、更方便;它增设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从 而使中国涉外票据有法可依。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 1. 票据的含义 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 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性有价证券,前者称之
为允诺式证券,后者称之为委托式证券。

票据的历史沿革
在欧洲,自中世纪以来,票据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
1、12世纪前后是兑换票据时期。 在该时期中,地中海沿岸,货币兑换商在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基础上, 将业务范围扩展到汇款业务,汇款者通过持有汇兑商开立的兑换证书 到指定的地点汇款。这种兑换证书实际上已相当于本票。 2、13—15世纪是市场票据时期。 在该时期中,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各地汇款逐渐增多,原来粘附在 兑换证书上的付款委托书逐渐分离开来独立发生效力。这种以市场为 中心的付款委托书实际上已相当于汇票。
从编制体例上看,英国、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等国采取单行
法的形式,专门制定了关于票据的单行法规。法国、比利时等许多 国家则把票据法包含于商法典或债务法典内,作为商法典或债务法 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过去各州都有各自的票据法,但由于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已把有关票据法律问题纳入其内,故自从各
州相继采用该法典后,现在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其他各州的 票据法已基本统一。中国没有编制“商法典”或“债务法典”,因 此,我国也是以单行法——《票据法》规范有关票据事项。 内容上的差异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二、汇票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受款人姓名; 出票日期及地点; 到期日(票据法第22条未规定)p303; 付款地点; 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背书
背书的作用 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不允许)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限制转让、限制背书 人责任、附条件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设质 背书的连续性
分析提示
(1)该汇票的债权人有B、E;债务人有甲、乙、丙、A、C、D。 (2)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 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 ,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 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 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 ,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 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 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 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B可以要求 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有时包括参加承兑,这两 种都仅限于汇票)、保证与付款五种。 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与 无因性 文义性: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 第七章 票据

国际商法 第七章 票据

二、持票人的责任 (一)不得对票据进行涂改 (二)正确地进行提示 (三)依法作拒付书、拒付通知、并恰当行 使追索权 (四)转让或流通票据时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付款
一、票据的提示 (一)承兑提示 (二)付款提示 二、票据的承兑 (一)承兑要件 (二)承兑分类及其法律后果
三、票据的付款 (一)正式付款的有效条件 (二)付款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三)付款人的权利
案例4: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7年6月5日给B公司开 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 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 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 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 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 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 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 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7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 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 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 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 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 票款,并说明理由。(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概述 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行为:出立、转让、流通、提示、承 兑、付款、拒付与追索等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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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出口商)
⑷ 托 收 申 请 书 、 跟 单 汇 票
⑵发货 ⑶提单
⑴合同
船公司
⑼提单 ⑽货物 (进口商)
受票人
⑿ 结 汇 或 付 款
⑻ ⑺ 交 付 单 款 或 承 兑
⑹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⑸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托收行
⑾收妥贷记通知
代收行
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 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 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 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 “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年《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的 公约》 1931年《支票统一法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
7.2 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 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 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 算方式。 和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概不 负责,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既不检查货运 单据是否完备、完整,也不承担付款人必 须付款的义务。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 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 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 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 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 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
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 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 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 未接受托收方式。
B 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 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 如下:对于你公司第X X X X号托收事, 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 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 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 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 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 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 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 文规定的。
Chapter Seven Fina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7.1 7.2 7.3 Bills of Exchange Collection and URC522 Letters of credit
Bill of Exchange
A bill of exchange is a written order directing that a specified sum of money be paid to a specified person. It’s a three-party negotiable instrument(可流通票据).
Bill of Exchange and Draft
Both of the terms aformer is gener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law, whereas the latter is used in the 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 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 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 买方没有按我托收整笔付款,也就是说 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 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 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 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 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 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 作法。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 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 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 输而告结案。 由此案例,可以得出哪些 启示?
7.3
letters of credit
A letter of credit is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 bank under the request of the applicant that obliges the bank to The basis of payment under the pay the beneficiary a fixed amount Letter of credit is a bank’s upon the beneficiary’s presentation of Creditworthiness. specified documents.
B 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 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 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 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 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 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 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 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 (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 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 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 按以见票 45 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 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 45 天利息与货款 一起收取。 9 月 20 日 B 公司接到托收行通 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 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 分。
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 买方于 9 月 29 日回电如下:“你 25 日电悉。 关于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 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 拒付货款,但考虑贵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 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 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 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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